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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框架汇总

【摘要】:其食品安全权限是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另外,美国海关通过对进口物品的检查或扣押来协助管理机构搞好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1.美国主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全国范围内或者州与州之间的食品监督执法由联邦政府负责,各州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当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相对集中的体制,按照产品种类进行职责分工,即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的部门管理,该部门负责该种食品所有活动的监管,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进口等。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仅实行联合监管制度,而且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督网,在地方、州和联邦全面监督食品的生产与流通。各市、县卫生局,各州卫生机构以及联邦政府的许多部门和机构,都雇佣食品检查员、流行病学家、微生物学家及其他食品科学家,对食品安全实施持续深入的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有十多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其中,负责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联邦机构主要有:卫生和公共服务部(DHHS)下属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PHIS)以及环境保护局(EPA)。这些部门主要按食品类别进行分工监管,并与各州地方政府一起形成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监管内容包括:各州际贸易中出售的国内生产及进口食品,包括带壳的蛋类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家禽、瓶装水、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其食品安全权限是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食品(肉类和家禽除外)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与检查局(FSIS)的监管内容包括:国内生产与进口的肉类、家禽及当前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关产品,例如含肉类或家禽肉的汤料、比萨及冷冻食品;蛋类加工产品(通常为液态、冷冻和干燥消毒的蛋类产品)。其食品安全权限是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环境保护局(EPA)主要监管饮用水,其食品安全权限包括:制定饮用水安全标准;测定新杀虫剂的安全性,制定食品中可容许的杀虫剂残留标准,并公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其他很多机构和行政部门,如美国卫生部的疾病控制与防治中心和农业部下设的农业研究局、经济研究局、产品销售局、粮食检验包装储存管理局和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等都在食品安全调查、教育、预防、监督和处理突发事件方面肩负着职责。

另外,美国海关通过对进口物品的检查或扣押来协助管理机构搞好食品安全工作。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机构还有: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国家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和国家卫生研究所(NIH) ;美国农业部的农业科学研究院(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局(CSREES),农业营销局(AMS),经济研究所(ERS),谷物检验、批发及畜牧场管理局(GIPSA) ;商务部的国家大洋大气管理局/国家海洋渔业局(NOAA /NMFS) ;国防部美国军队兽医局(DOD/VSA)等。这些机构均在其工作范围内(包括研究、教育、预防、监管、标准制定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承担食品的安全职责。美国的食品安全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美国主要食品法律法规

(1)《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与食品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食品中有毒成分的法定剂量、农产品中杀虫剂和其他化学品的残留量和食理规定。作为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首先,在监管范围上,它要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除了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其次,该法律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对标签的管制。

(2)《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www.chuimin.cn)

这三部法律用来规范畜禽肉制品和蛋制品的生产,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和蛋类产品是卫生安全的,并对产品进行正确的标记和包装。畜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这三部法律还要求向美国出口畜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3)《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这二部法联合赋予美国环境保护署对用于特定作物的杀虫剂的审批权,并要求环境保护署规定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允许量) ;保证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或接触杀虫剂、食品清洁剂和消毒杀菌剂时是安全的;避免环境中的其他化学物质,包括空气和水中的细菌污染物混入食品中,以及那些可能威胁食品供应链安全性的其他物质。

(4)《食品质量保护法》

《食品质量保护法》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为婴儿和儿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它规定对安全性较高的杀虫剂可以进行快速批准。它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杀虫剂的相关注册数据是最新的。

(5)《公共卫生服务法》

《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是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该法明确了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货物、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它要求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制定防止传染病传播方面的法规,并向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应机构提供有关传染病的流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