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标准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美国的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也就是说,实际上美国并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综上所述,美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不但多、要求高,而且评定系统很复杂。2.美国主要的食品安全标准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约有660项,主要是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被技术法规引用后的肉类、水果、乳制品等产品的质量分等分级标准两大类。......
2023-11-29
1.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能
(1)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自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并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执法能力的食品卫生监督队伍,食品卫生监督网络基本形成,食品卫生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这一阶段为集中监管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随着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我国监管的食品种类从肉类、奶类、蛋类、调味品、粮油制品逐步扩大到所有的种类,监管内容也从食品标准、食品储存和加工、经营的卫生管理逐步扩大到饲料生产、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较为广阔的范围。监管种类和监管范围的增加,直接导致了监管部门的增加,除卫生部门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检验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0多个部门先后介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到21世纪初,我国监管食品安全的中央机构发展为包括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经贸委、环保总局等10多个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处在分散管理的状态中。
为了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混乱的局面,2003年,国务院改革了食品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并明确该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赋予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具体监管职能进行宏观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确定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并将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至此,我国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综合监督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又作了调整,确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由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归属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并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职能。2009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我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此外,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
(2)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的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及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分工,履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下方面:
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②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③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分为4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应当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且只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④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还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⑤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⑥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⑦对进出口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⑧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国务院组织制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a.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b.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c.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d.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该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⑩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2.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渎职的法律后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负总责,没有做到保一方平安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于直接、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来说,责任当然更重大、更直接。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分,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www.chuimin.cn)
(1)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3)未履行职责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精的发展过程。2003年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分散,实行的是农业部门管生产、卫生部门管加工和工商部门管市场的分段管理模式。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的各种隐患日益凸显,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种漏洞和空白也逐渐暴露出来,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重视。由此,我国食品问题的重点由保障食品供给量转向保障食品供给安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在经过机构改革之后,正式形成了多部门综合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由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这五个部门行使。此外,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环保部等部门也行使部分的食品安全监管权,从而形成了多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格局,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管理模式。但与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比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造成权责不清,缺乏部门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总体是明确的,而且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当然,美国实行的按食品类别分类、分别监管的模式也并不是完美无缺,或多或少存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重复,难以划清监管界限等问题。如对肉或禽肉馅三明治食品的检查就十分滑稽,暴露肉或禽肉馅的三明治问题由FSIS监管,非暴露肉或禽肉馅的三明治问题由FDA监管。又如根据美国FDA 2004年2月的记录,因为使用的多种原料分别归不同部门监管,约有2000个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接受了FSIS和FDA两个部门的重复检查。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美国按食品类别分别监管的模式客观上是有效的,为美国食品安全奠定了体制基础。然而,我国“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却造成权责不清、无人负责的弊端。其突出表现为:一方面,有利的事情,各部门争着抢着去做;不利的事情,就敬而远之,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的部门本位主义使得各监管部门难以达成合作的机制。例如,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的现象,特别是,监管权的多次重复配置,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重复建设,干扰了正常的消费环境以及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偏重于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忽视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自然联系。比如农产品的种植、生产、流通、贮存、销售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全程性监管缺乏连续性,难免出现监管漏洞。其弊端具体说来包括四个方面:
①多环节、多部门共同监管导致职责不明确、权责不统一、职能定位不明确,以致职能交叉与监管空缺并存,重复执法的现象不断出现,资源浪费严重,造成监管效率下降,政府不能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的职责。
②分段监管体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各部门监管的专业优势,反而增加了部门之间协同监管的协调难度,加大了信息、资源、监管标准等因素的共享难度,模糊了监管部门的问责机制,削弱了国家作为统一的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威,成为制约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的瓶颈因素。
③地方政府的监管不作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由于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和标准,而地方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都是地方财政供给,使其可能更关注本地区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地方各级管制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协调统一,跨地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缺失。
④缺乏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行政体制内积弊是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可以破解的,需要来自外界强有力的监督和问责。回顾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对违法企业,尤其是中小民企的司法追责已基本到位,但是,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司法问责却远没有到位。
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存在信息不畅,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的现象。信息披露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美国政府食品信息管理的突出优点是重视立法和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全社会都能参与其中,为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管道。但是,美国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 FDA通常不考虑USDA所掌握的企业信息,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也不是太畅通,相互之间互不通报检查资料。美国也正在进行着这方面的改革。这些现象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也同样存在,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困难,尤其是信息的披露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综合利用水平低下,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共享资源平台尚未建立,缺乏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动态监管体系。归根结底到一点,就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各监管部门的条块分割使得信息无法得到高效率的流动传播,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此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与美国比较,缺乏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再次,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对于风险分析以及风险预防重视不够。风险分析制度是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风险防控的保障基础,也是设置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依据。一般来说,风险分析可分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信息交流三个阶段。通过设立上述三个阶段的风险分析制度,是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的必须条件。尽管美国十分重视食品的风险控制,但是,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同样也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政出不一、执法效果不同、进口食品检查力度不均匀导致监管存漏洞、制定监督检查范围和频率缺乏科学性、联邦拨款以及人员配置不符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实际需要、监管重叠多原料食品检查界限模糊、一些食品存在多部门管理达不到链条式的监管效果以及信息交流不畅通等几个方面。这些都是造成美国食品风险的主要因素。但是也不能否认,美国仍是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最好的国家之一。这些风险因素也正在不断克服。比如,2011年1月美国颁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就对这些漏洞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修补。与美国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比较,我国对于风险分析和风险预防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尽管我国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相类似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引入了风险监测、评估理论与实践,但比较笼统,各监管部门的配套规章还不健全,不够细致和完善。因此,有关工作还须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细化,才能使法律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不足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预警与风险处理、分析能力不强,特别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群发事件发现与应对能力不强,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建设滞后,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监测不够,以至于风险发生的概率过高,甚至潜伏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非常有必要完善风险监管措施。
近年来,为了确保我国食品安全战略目标的实现,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国家层面看,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定了“分段监管”体制。随后,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了多次调研,举办了中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论坛会,并多次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4度审议,在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到1万多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最后得以通过,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了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体制。我们认为,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机构改革的思路。正因为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改革的呼声也不绝于耳。美国国家科学院在其研究报告中提出,美国国会应依法建立一个管理联邦食品安全系统的统一架构,其基本设想就是由一个统一机构领导,该机构对所有联邦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负责。在美国,依据国家科学院的报告以及其他机构的报告、公众意见等,对食品组织机构提出了四个备选方案:一是协调联邦食品安全体系,即利用现行的组织机构,但提供一个协调机制以实现集中的行政领导;二是领导机构方法,即提供集中的行政领导和一个声音说话,通过一个领导机构或虽然多个机构但各自负责不同领域来实现;三是机构合并,即食品安全法法定职能和某些相关职能合并到一个机构;四是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即建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以促进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目标的实现。分析美国的四种改革方案,我们不难看出,前两种方案只是对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局部调整,仍然不能完全解决监管职能重复以及监管界限不清的问题;而后两种方案则是对现有体制的完全颠覆,改革的成本较大,但从长久考虑的话,其仍然是有效率的。美国究竟会采取何种方案改革食品安全监管至今还没有定论。
与美国食品安全改革一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改革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要建立强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我国,学者们提出可供改革的方案主要有三种:一是在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加强综合监管的力度;二是建立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三是逐步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至于我国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方案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不论什么样的方案都应当能确保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行政高效,并确保公众健康及其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从美国经验来看,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其最终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于我国来说,若按照国际趋势改变现有模式,把分散于各部门的监管职能统一放到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难度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认为,暂时延续现有模式,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进行整合,是我国改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行动方向。具体说来,模仿行政审批服务模式,构建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以上海为例,其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往集中方向发展。2004年12月,上海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借鉴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启动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改革遵循“减少监管环节、延长监管链条”的思路,形成包括种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监管部门和将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两段监管体制,一定程度上克服目前“分段管理”的衔接问题,但仍然未能完全实现食品监管工作的无缝管理。因此,要真正实现无缝监管,理想的做法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这也是世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展的方向。但这与我国当下法律框架下的“分段监管”体制不相符合。因此,权宜之计是,模仿行政审批服务模式,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集中办公,构建集中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二,借鉴美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经验,我国急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食品安全预警与控制体系。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有效的国家。作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信息披露是使食品安全管理透明化、公开化和提高消费者信任的基础。美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从披露主体的建立、披露的物质基础、披露的制度保障到披露内容与范围有一整套的制度规范。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形成了从联邦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二是全面的信息采集,科学的风险分析,综合的信息反馈是信息披露活动开展的物质基础;三是信息披露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四是法律法规的规范是信息披露活动得以进行的制度保障。美国这方面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信息不畅,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也使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隐患重重。所以,建立食品信息公报制度,建立互通有无、高频交流的信息机制,及时向消费者提供警示信息也是我国目前所迫切需要的。我国建立良好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首先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在权衡利益风险作出选择时能够拥有充足的信息。除了定期通报质量抽检结果外,还要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和疫情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次,要畅通投诉渠道,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信息社会化、公众化。因此,我们认为,构建全国监督信息网络和食品安全预警与控制体系显得迫在眉睫。具体说来,就是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和监管信息库,加强信息交换,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并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监测、监督、抽查的食品安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预警、警示信息等,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引导公众消费。再次,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立法,应当对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食品信息披露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借鉴美国食品风险控制经验,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析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实施有效的全程监管。前面提到,美国非常重视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其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风险分析的规定,并配有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特点在于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就负责一个或几个产品的安全,并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的指挥和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一体化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使得责任主体明确,操作起来也相对容易,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在预防性的措施上,风险分析及其科学性是美国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而其科学性需要相关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国要建立风险分析制度,其科学性首先是保证风险分析的主体职能分离。因为风险评估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其职能是不能混淆的,应由不同的主体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同时,将风险分析制度法制化。事实上,重视食品的风险分析不难接受,困难的是制定完善的制度确保风险分析的有效性。因此,有必要立法将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并落实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当然,食品安全风险的重点还是预先防范。风险的事先预防相对于事后补救,对于降低食品安全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以及保障公众健康更具有价值。从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看,严密的控制体系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强调从田野到餐桌的无缝隙有效控制。通过全程监管,对于可能会给食品安全带来潜在风险的行为加以防范,为实现食品安全打下基础。美国已经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当属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HACCP)和《良好操作规范》(GMP)两个规范最为重要。我国应当借鉴其经验,必须重视对从田野到餐桌的每个环节的危害分析,杜绝食品安全监管虚设,实施有效的全程控制。此外,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与控制体系,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也是值得重视的。我国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要求,不断调整充实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人力、设备、技术的储备,随时预防和应急处理重大食品污染、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恐怖事件,重视高危食品生物性或化学性危害的危险性评估,以及食源性疾病爆发与流行趋势的分析和预警,形成完善的食源性疾病预警与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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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计划在实施标准之前,首先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标准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在实施某些标准时,要制订标准实施的配套标准、标准的使用方法等指导性技术文件。总之,无论采取哪种实施方式,都应有利于标准的实施。对于国际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还要从标准化管理到人员素质、均衡生产、科学生产,按规定的验收标准一一进行检查。......
2023-11-29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大会审议后通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每两年开一次大会,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所在地罗马和世界卫生组织总部所在地日内瓦之间轮换。大多数国际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均可作为观察员列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大会。......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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