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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律法规简介-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

【摘要】:食品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食品行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基础。中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由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食品行政法规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食品法律法规指的是由国家制定的适用于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一整套法律规定。其中,食品法律和由职能部门制订的规章是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执行的,而有些标准、规范为推荐使用的。食品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食品行业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基础。中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由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而食品法的渊源又称食品法的法源,是指食品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它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食品法律文件的总称。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与食品质量与安全有关的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目前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涉及食品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质量与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法规体系。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规定和调整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的全局性的问题。它是制定食品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它不仅是食品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的重要渊源。

2.食品安全法律

食品安全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它通常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食品法律,称为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其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食品基本法律以外的食品法律。

3.食品行政法规

食品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具有规范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分别于1997年、1999年、2004年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

4.地方性食品法规

地方性食品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当地的规范性文件。除地方性法规外,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执行机关所制定的决定、命令、决议,凡属规范性者,在其辖区范围内,也都属于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食品法律和食品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www.chuimin.cn)

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涉及的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是食品安全法的渊源。

6.食品规章

食品规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指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食品行政管理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食品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该地区食品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7.食品标准

由于食品法的内容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的双重性质,因此,食品标准、食品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是食品法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标准、规范和规程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尽管食品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法律效力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因为食品法律、法规只对一些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与食品安全相关行为的具体控制,则需要依靠食品标准、规范和规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只要食品法律、法规对某种行为作了规范,那么食品标准、规范和规程对这种行为的控制就有了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者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它可由国务院按职权范围同外国缔结相应的条约和协定。这种与食品有关的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其一旦生效,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与我国国内法一样对我国国家机关和公民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