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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按性质分类的规定与区别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并不强制厂商和企业采用,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促使他们自愿采用的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有关各方有选择的自由。推荐性标准鼓励各方自愿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同时第十四条还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0年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以下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②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⑤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www.chuimin.cn)

⑥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⑦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为了加强对我国强制性标准的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2月24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强制性标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以及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为目的。

强制性标准可包括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在起草强制性标准时,如果已有或有即将制定完成的相应的国际标准,应以这些国际标准作为基础,但要考虑我国的基本气候、地理因素和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因素。

推荐性标准是指并不强制厂商和企业采用,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促使他们自愿采用的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有关各方有选择的自由。在未曾接受或采用之前,违反这类标准的,不必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一经选定,则该标准对采用者来说,便成为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鼓励各方自愿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除强制性标准外,其余的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