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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法规及分类等级

【摘要】: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实施,与国家标准相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而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除了各国制定的国家标准外,还有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地区间制定的标准。

1.国际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中对“国际标准”的定义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截至2010年年底,ISO已发布了18536个国际标准,IEC发布了6146个国际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共有49个,见表1-1。

表1-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国际性组织

续表

2.国际区域标准

国际区域标准是指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国际区域标准的种类通常按制定区域标准的组织进行划分。目前较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标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标准,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标准,欧洲广播联盟(EBU)标准,独联体跨国标准化、计量与认证委员会(EASC)标准,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标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贸易与投资委员会/标准与合格评定分委员会(APEC/CTI/SCSC)标准,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标准,泛美标准委员会(COPANT)标准,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标准,阿拉伯标准化与计量组织(ASMO)标准等。

3.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

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③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⑦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1990年发布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按以下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

①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③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⑥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⑦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www.chuimin.cn)

国家标准一般为基础性、通用性较强的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中的主体。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实施,与国家标准相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2000年以前的年号为后两位数字)构成。如: GB×××××—××××,GB/T××× ××—××××。例如: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8863—1988《速冻食品技术规程》,GB/T 18526.1—2001《速溶茶辐照杀菌工艺》,GB/T 10784—2006《罐头食品分类》。

2009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后,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卫生部于2010年9月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中指出: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于1990年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包括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截止2011年6月,共有1163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中TC 495个,SC 662个,SWG 6个,累计备案行业标准达45613项。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见表1-2)、标准顺序号及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2000年以前的年号为后两位数字)构成。如:行业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代号/T××××—××××。例如: HJ 333—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SB/T 224—2007《食品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装配技术要求》,NY/T 5198—2002《有机茶加工技术规程》,NY/T 287—1995《绿色食品 高级大豆烹调油》。

表1-2 我国行业标准代号(不包括军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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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1990年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地方标准的编号是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则是在其后再加“/T”组成。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参见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规定。如: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 341—2003《豆制品 卤制豆腐干》。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11年3月2日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指出: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备案。

6.企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1990年发布了《企业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指出: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①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②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③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④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编号、顺序号和年号组成,如: Q/LJY 150—2011,其中Q为企业标准代号,LJY为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150为该企业标准的顺序号,2011为年号。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