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矛盾规律研究:落实双百方针进入制度化、法制化阶段

矛盾规律研究:落实双百方针进入制度化、法制化阶段

【摘要】:为避免把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加以批判,不使两类矛盾混淆的情况发生,一些同志提出在学术领域要从根本上放弃批判,因为批判本身就与“双百”方针相悖。如果指范围、领域,这对执行“双百”方针并没有增加或明确什么内容,反而带来了混乱。

第三节 “双百”方针要纳入制度化、法制轨道

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人民内部的自由、民主在文艺工作和科学工作领域的表现。实行“双百”方针,从更大范围上说也是一个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泽东正是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总题目下讲这个问题的,这是合乎逻辑的。

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双百”方针的经验教训,最主要的是社会受“左”的错误影响,经常把人民内部的学术是非问题夸大为阶级斗争,进行政治批判。本来是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繁荣社会科学,结果却是经常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是什么原因呢?是方针本身的问题还是执行问题?多数同志认为是执行问题,不是方针问题,当然对方针本身也有一个正确理解的问题。

为避免把学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加以批判,不使两类矛盾混淆的情况发生,一些同志提出在学术领域要从根本上放弃批判,因为批判本身就与“双百”方针相悖。更多的同志则认为,最好是划清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的界限,学者只在学术问题上展开争鸣,避免政治上的被动。

上述第一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原因很简单,在现在的国际环境和我国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条件下,政治问题也会在学术领域里反映出来,根本否认这种反映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第二种认识虽然有很大的合理性,但运作起来比较困难。第一,政治问题需要有一个界定,现在的概念含义并不那么清楚。例如,政治问题是指范围、领域,还是指某种错误呢?如果指范围、领域,这对执行“双百”方针并没有增加或明确什么内容,反而带来了混乱。作为科学研究,政治方面的问题也是可以研究的,不能加以排除。政治学、宪法学、党建研究、科学社会主义等,本身都有很强的政治性,不能因为这些学科以及其他一些学科的政治内容而放弃对它们的研究。学科本身的政治性与对在研究中出现的政治问题,是两回事。因此,一些非政治性学科也会出现政治问题就毫不足怪了。所以,从范围上划出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没有什么意义,勉强划分出来也会使人产生学术研究有禁区的印象,不利于“双百”方针的贯彻执行。把问题作为错误,当然容易理解,政治问题就是政治错误,学术问题就是学术错误,分清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就是分清政治错误还是学术错误。问题是:如何才能加以区分?标准是什么?这些不明确,错误性质依然难以判明。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要把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的自由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有了法规,就可以按章办事,犯了规就按章受罚。这样做的好处是,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既便于自律,也便于监督。(www.chuimin.cn)

实施制度化、法制化的具体内容可能很多,但主要内容和原则指导精神,1984年12月29日胡启立代表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中国作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所作的祝词中已经作了阐明: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文学创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只要不违反法律,都只能经过文艺评论即批评、讨论和争论来解决,必须保证被批评的作家在政治上不受歧视,不因此受到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进行文艺评论必须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要简单粗暴,不要“无限上纲”,不要戴政治帽子,允许反批评。这里讲的虽然侧重文艺批评、文艺评论,但其基本精神完全适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工作。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出现失误和是非问题,只要不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都只能经过学术讨论、批评的办法加以解决。在政治上不受歧视,也不因此受到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社会科学研究没有禁区,科研人员可以以任何社会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自由地从事研究,在他的研究工作中,有独立思考的自由,有发表自己研究成果的自由和坚持、保留自己意见的自由。学派与学派之间、学派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可以平等地开展批评、讨论,既有批评的自由,也有反批评的自由。在我们国家,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是受法律保护的社会行为,破坏、干扰、阻挠学术研究是不允许的。任何一个学派既无权保护、消灭其他学派,也无权凌驾其他学派之上。

法制化的管理不一般地谈论哪些是政治问题,哪些是学术问题,这个问题不那么好区分,我们过去一直沿着这个思路去寻找答案,结果一直不那么令人满意。现在,我们利用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在学术研究中,若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那就取消你的学术自由。在我们的宪法序言中,已经明确写上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不仅处于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地位,而且具有最高宪法效力。是否违法,要有司法部门通过审理予以认定,不应由行政部门做出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各种言论、各种学术观点的讨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这就是学术自由的含义。在现在的文明社会中,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人都不会要求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自由。那种自由只是一种乌托邦,根本就不存在。除了宪法和法律,学术研究没有任何其他限制。从行政调控到法制调控,有一个认识过程,也有一个熟悉、适应过程,需要上下共同努力,尽早制定法规和条例。制度化、法制化必须实现,必须逐步实现,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在这方面,自然科学立法工作已经走在前头了,订立了《科技进步法》,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我国的科学技术在新时期得到迅猛发展,与此法的订立及修订有着密切关系。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更需要这样一部法规,可惜的是,我们并没有这样的法规,令人扼腕。社会科学研究既有科学性的一面,又有意识形态的一面,的确事涉复杂,若说一下子就能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法规那是困难的,也不切合实际。但总可以先做起来,可以先搞试行和暂行的规定,通过实践,不断加以补充完善,条件成熟时再搞规范的文本。我们总不能因为复杂难弄就放弃或放缓步伐,这对学术事业发展不利。古云,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大胆做起来,开个头,我们就一定会有一个积极的结果。

制度化、法制化也要求对随意干预学术自由的行为进行约束。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随意干预学术自由也是宪法所不允许的。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政治上层建筑中的国家政权、法律制度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既定的现实力量和外在环境,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和观点,受这种影响和制约关系的决定,政治干预学术、干预文艺的现象会时常发生,要完全加以避免是不可能的。干预要符合程序,要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进行。否则就会出现倾斜,不利于学术健康的发展。过去,我国学术界有个不成文的“三不”政策,即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应该说这是一种开明的政策,比起乱抓辫子、乱打棍子当然是一个进步,并且也确实受到学术界欢迎。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三不”究竟是人治,不是法治,控制松紧程度会因人而异,而且也没有最终解决“三可”的问题。一旦需要,还是可打、可抓、可戴的。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避免种种不正常的现象发生,只有实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