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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规律研究:承认真理和错误的对立意义

【摘要】:不管是主张还是否认真理和错误相互渗透的同志,有一个共同的基本观点,这就是都承认真理和错误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要对真理“一分为二”,那也只能把它看作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统一。黑格尔曾指出,非连续性和连续性是对立的统一,连续性以非连续性为条件,包含着非连续性。有的同志可能会说,我把认识当作一个极端,一个对立物,那么,真理和错误不就是它的两个对立面了吗?

第一节 承认真理和错误是对立的统一意味着什么?

真理和错误的关系,究竟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还是既不渗透又不包含仅仅是外在的抽象对立?这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的问题,应该搞清楚。

不管是主张还是否认真理和错误相互渗透的同志,有一个共同的基本观点,这就是都承认真理和错误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就意味着真理和错误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因为这是矛盾基本属性的题中应有之义。可是,持否定意见的同志却说,真理和错误的对立统一,不是指真理包含着错误,也不是指错误包含着真理,而是指,认识是统一体,真理和错误是这个统一体的两个对立面,它们不能相互包含。如果要对真理“一分为二”,那也只能把它看作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的统一。显然,这个解释是缺少根据的,不能令人信服。因为统一物分成的两个部分作为对立面正是既相互渗透又相互排斥的。不渗透、不排斥,那就不是矛盾对立面,就谈不上对立统一关系。认识的矛盾如此,一切事物、现象和过程的矛盾也莫不如此。黑格尔曾指出,非连续性和连续性是对立的统一,连续性以非连续性为条件,包含着非连续性。“既然两个对立面每一个都在自身那里包含着另一个,没有这一方也就不可能设想另一方,那么,其结果就是:这些规定,单独看来都没有真理,唯有它们的统一才有真理。这是对它们的真正的、辩证的看法,也是它们的真正的结果。”[1]列宁对此的评论是“真正的辩证法”[2]

在矛盾对立中,每一方都包含有对方的存在,这是极其普通的道理,为什么一些同志对此却要加以否认呢?这说明这些同志对矛盾规律某些环节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模糊乃至不正确的观念。我认为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

第一,只看到外在的对立,没有看到内在的对立。外在的对立就是一个现实的真理与另一个现实的并与它相反的错误的对立,说这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转化,那是没法叫人理解的。事实上,一物与自己的相反物其中只有一方是现实的,另一方则只能是潜在的或萌芽的。只有一方与另一方的潜在或萌芽,二者才是相互渗透的,它们的对立才是内在的对立。持否定意见的同志,显然是把真理与错误看成是外在的并且都同时是现实存在的东西了,因而才会认为相互渗透是混淆了真理与错误的界限,才会感到疑惑并不可理解。(www.chuimin.cn)

第二,把认识抽象化了。所谓把认识抽象化了,是指把一个具体的认识变成笼统的真理与错误的统一体了。认识,按照是否与外部客观世界相符合而言,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相符合或基本相符合,一种是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我们把一个认识“一分为二”,实际上就是把一个基本上正确的认识即真理“一分为二”,或者把一个基本上不正确的认识即错误“一分为二”。既不是真理,也不是错误的那种抽象认识是不存在的。例如,我们说牛顿力学科学真理,把牛顿力学“一分为二”,就是牛顿力学中既有真理这个对立面,同时又有错误因素这个对立面。在这里,认识的一分为二,其实就是对真理的一分为二。因为牛顿力学是真理性的认识,是真理。仅仅满足把认识分为真理和错误,而不愿把真理再分为真理和错误,那是没有从抽象走向具体的结果。辩证法是研究事物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而运动总要有一个东西在运动。如果是真理,那么,它要向对立物运动、转化,就是逐步走向错误,因为真理变成真理,本质相同,等于没有变化。如果真理已经变成错误,那么运动已经结束。所以真理如果在运动,那么它就只能既是自己又不是自己、既存在又不存在,只能是真理与错误的对立统一。这同机械运动既在某处又不在某处是一样的道理。当然,我们也可以从错误这一方面看其运动变化,但结果还是一样的。这就是说,无论从真理或错误哪一个方向运动,其中每一方都包含有自己的对方,双方都相互渗透。

第三,没有把对立物与对立面加以区分。对立物与对立面是有联系的,但又不是等同的,应该把它们加以区分。在许多文章中有时二者通用,但由于处于具体的语言环境中,所以也不发生什么混乱。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把二者混同起来,就会产生歧义。通常我们讲的生与死、祸与福、东与西、善与恶、疾病与健康、胜利与失败、战争与和平等,都是某种统一体的对立物,即通常我们讲的两个极端。说它们是对立物,是指它们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由此物可以变为彼物,没有这种转化关系就不能叫对立物。对立物在每一物中才算对立面,没有对立物我们就找不到对立面,但是对立物并不直接就是对立面。持否定意见的同志,把认识分为真理和错误以后,就直接把它们当作对立面了。实际上,把认识分为真理和错误,只是指出了认识的两个对立物,两个极端,正如把A分为+A或-A一样。在真理中分为真理和错误,在错误中分为错误和真理,这才把对立物变为对立面了,只有对立面的既统一又斗争,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和变化,才能走向自己的反面,向自己的对立物转化。前面我们引用过朱子关于“统言阴阳只是两端,而阴中自分阴阳,阳中亦有阴阳”的话,实际上讲的就是在对立物中,每一物都含有两个对立面,阴中的阴阳是对立面,阳中的阴阳也是对立面。正如生和死,笼统地讲生和死,这只是两个极端,还不是对立面,只有在生中,生与死才是两个对立面。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生只能属于一个具体的人,离开具体的人,生就是抽象的。既然生存在于某个具体的人中,那么,死作为潜在,它也只能存在于某个具体的人中,某个具体的人才是生与死的对立统一。简单地说就是,在生这个极端包含生与死两个对立面。表面上,事物与其中的两个矛盾对立面似乎是三个东西,实际上它们是一个东西,一个矛盾统一体,黑格尔讲的正、反、合也是这个意思。把认识分为真理与错误,是说认识不是抽象的自我同一,而是包含矛盾的同一。在这个矛盾体中,作为矛盾对立面的真理与错误离不开具体的认识,正如作为矛盾对立面的生与死离不开具体的人一样。在这里,讲真理是指认识是真理,讲错误是指认识是错误。认识是事物,而真理与错误不过是它的性质而已,性质是不能离开事物而单独存在的。那种以为把认识分为真理与错误以后,就与认识分开了、没有关系的理解,是不准确的。

有的同志可能会说,我把认识当作一个极端,一个对立物,那么,真理和错误不就是它的两个对立面了吗?这样的对立面能够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吗?这种设想是不行的。如果把认识当作一个对立物,那么,就要指明它是什么东西的对立物,做不到这一点,认识就会变成没有对立物的“对立物”了。显然,这是对辩证法的一种主观应用。按照通常的习惯,人们总是把实践看成是认识的对立物,但这是由实践到认识,又由认识到实践的矛盾运动,这个运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代替真理与错误的矛盾运动。要描述真理与错误的矛盾运动,那就只能把真理和错误看成是两个对立面,由此我们便得到了真理和错误相互渗透的认识。由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过程与此并不矛盾,因此不能用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过程取代和否定真理走向错误的过程。因为任何一个事物都是复杂的矛盾系统,它的本质、特征、方面都向各自的相反方向变化,它们是并存的,并不互相排斥。

第四,对统一物分为两个部分缺乏正确理解。辩证法所说的统一物分为两个部分即通常所说的“一分为二”,是指统一物的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即自身与自身的他者。在辩证法看来,任何事物都不是永恒的,而是永远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如果现存的某物不能在自己肯定的规定中同时转化为自己否定的规定,并使一方保持在另一方之中,那它就没有矛盾,就失去了运动的根源。有一种简单化的看法,认为统一物分为两个部分,就是把一个整体变成两个部分,例如把一张桌子分为桌面与桌腿,把由这样的整体所分成的两个部分看成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那当然是悖谬的。如果我们去掉这种简单化的理解,而按照辩证法肯定与否定去理解,那么,承认真理和错误相互渗透并不是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