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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第四节 转换一个参考系
人们对社会主义辩证法问题的研究,从1937年苏联宣布建成社会主义开始,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这几十年的研究情况表明,人们对社会主义辩证法特征的研究主要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辩证法特征为参考系的。这种研究是必要的,并且也是有成绩的。但毋庸讳言,也存在不少问题。在继续这种研究的同时,我们能否转换一个参考系,以一个新的视角、新的角度去研究社会主义辩证法的特征?我认为这不但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任何一个具体的客体都是在某种确定的条件中存在的。因此,它所显露出来的性质、特征,并不是它的全部多样性,而仅仅是它的某一个或某一些方面,其余的性质则处于潜在的状态。当我们只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参考系时,我们所认识的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的某些特征,并不是它的全部。要更多地认识它的特征,就需要转换参考系,以便把从前处在潜在状态的性质充分显露出来。大家知道,社会主义社会不但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有根本不同性质的矛盾,解决矛盾要用不同的方法,而且,社会主义社会自身又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不但有一个产生发展阶段,还有一个成熟转化阶段。两个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不能等同视之。因此,研究、认识社会主义产生发展阶段的辩证法特征,应以社会主义成熟转化阶段的辩证法特征为参考系,而这正是从前研究社会主义辩证法特征所未予重视的。
这一参考系的转换带来了新的理论信息。例如,一些同志在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一些新特点时曾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向共产主义过渡对全体人民都有利,所以对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应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统一体为目的。从社会主义产生发展阶段来看,显然这是正确的。在这一阶段中,对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应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统一体作为目的,斗争不是为了瓦解统一,而是为了实现新的更高的统一。但是这种理论概括,对社会主义成熟转化阶段的辩证法就不适用了。因为在成熟转化阶段,斗争不是为了巩固统一,而是为了打破旧的统一,去建设新的统一,实现社会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如果在这个阶段还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统一体,那就是一种否认发展、否认进步的僵化思想。这种忽视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辩证法特征的观点,在原苏联理论界也同样存在。他们中一些人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的一切规律的作用是表现其社会统一”,更有甚者,有的人竟提出,“社会的统一、合作和互助关系,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辩证法的核心”。只讲统一、合作,不讲矛盾;只讲肯定,不讲否定,这哪里还有什么辩证法。任何社会的辩证法的核心,都不可能是该社会的统一、合作和互助关系,只能是矛盾,是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www.chuimin.cn)
转换参考系这一理论事实还告诉我们,对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和其他社会形态辩证法特征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要注意不同社会矛盾性质的根本区别,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把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应起来,只有注意了后一个方面,才能更准确、客观地认识前一个方面。一些同志之所以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保持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重要原因是忽略了这个对应原则。社会主义社会要保持统一,或者说社会主义有较强的自我调节机制,不改变根本制度就可以解决它所面临的各种矛盾,达到自我完善;而资本主义社会却要破坏统一,通过向社会主义转化以解决它所遇到的各种复杂社会矛盾。这些话应合理地理解为,前者是就社会主义社会处于产生发展阶段的辩证法特征而言的,而后者则是就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成熟转化阶段的辩证法特征而言的。社会阶段不同,辩证法特征也不同,但这并不说明不同社会有根本不同的辩证法。如果我们不是就资本主义社会成熟转化阶段而言,而就它处于上升时期的特点而言,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它也是生气勃勃、有顽强生命力的,那时它也不用根本改变它的社会制度就可以解决它所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同一、统一对它也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作用的充分肯定中得到说明。他们认为,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可以想见,一个没有自我调节能力的社会是不可能发挥如此巨大的历史作用的。任何一个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在内,对于它所借以发生的时代和条件来说,都是必然的,有其存在理由。资本主义社会要走向衰落和灭亡,要破坏其旧的统一体,实行根本制度的转化,那只是说在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更高的条件面前才是这样,并非说它从娘胎里一降生就有罪过,就是反动的。既然如此,那么合理的看法是,并且也只能是,对任何社会的辩证法特征的研究,都应遵循分阶段考察的原则,这是辩证法批判的、革命的基本精神所要求的。只有这一原则,才能把辩证法相对保守的方面同绝对革命的方面真正辩证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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