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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规律研究:用对立面结合方法解决矛盾吗?

【摘要】:曾经有过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时期矛盾转化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可以用对立面的结合来解决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能用结合的方法解决的,只能用批评教育促使矛盾转化的方法解决。在争执发生时,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争执,和谐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从马克思对商品转化为货币的叙述过程来看,哪里有什么调和、结合矛盾的意思呢?所谓同一和差异不是不可调和的,意思是对立的两极同时存在于同一个事物中,事物都是有矛盾的。

第五节 可用对立面结合方法解决矛盾吗?

曾经有过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时期矛盾转化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可以用对立面的结合来解决矛盾。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社会主义时期出现了矛盾双方都是先进的对立面,这些对立面不但相互依存,而且经常以对方的发展为自己发展的条件,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和只看到转化形式的多样性而看不到转化形式的统一性的同志一样,也是经常把关系性质同发生关系的两个事物混淆起来。大家争论的不是两个事物或两个人能不能结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存在了,发生矛盾的各方基本上都是政治立场一致、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它们可以而且应该结合,这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在于它们之间的矛盾能不能结合,在我看来,矛盾是不能结合的。例如在商店里,一个顾客要看一件商品,而营业员却不理不睬,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就顾客与营业员两个人而言,他们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是同志,理应团结起来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就顾客与营业员之间的矛盾而言,则是另一回事了。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能用结合的方法解决的,只能用批评教育促使矛盾转化的方法解决。很明显,发生矛盾的原因是营业员的服务态度不好,那么要解决这个矛盾也只有营业员转变服务态度,否则,矛盾就要存在下去。转变服务态度就是使矛盾通过转化得到解决。在营业员与顾客的关系中,矛盾的一方是争执,另一方则是和谐。在争执发生时,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争执,和谐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当营业员改变了服务态度,和谐就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了,矛盾随之而解决。只要我们把发生关系的两个事物与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加以区别,那么理解矛盾只能通过转化加以解决是没有什么困难的。

为了论证矛盾可以结合,一些同志引证了我们曾经引用过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话作为根据。马克思关于“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19]一段话,就经常在这个意义上被引用。这是一种误解,甚至可以说和马克思的原意相反。马克思是在批判蒲鲁东关于范畴辩证法的形而上学观点时说这番话的。蒲鲁东把经济范畴看成是既无起源又无发展的永恒公式,在他看来,任何一个经济范畴总有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这两个方面加在一起,就构成每个经济范畴所固有的矛盾。人们应当做的是,保存好的方面,消除坏的方面。正是针对上述观点,马克思才讲了上面那段有名的话。在马克思看来,谁要给自己提出消除坏的方面的任务,就会使辩证运动立刻终结。因为范畴之所以能运动,就是因为范畴中包含有内在的矛盾,如果把坏的一方除掉,那么范畴就没有内在的生命了,就会变成永恒的东西。

蒲鲁东关于范畴辩证法的核心是调和矛盾、均衡矛盾,而马克思对他的批判正好是反其道而行之,他强调矛盾既不能调和,也不能均衡,只能通过转化加以解决。蒲鲁东在谈到竞争这个范畴时说:“找出一个调和的原理,这一原理必须来自超乎自由本身的规律。”又说:“因此,问题根本不在于消除竞争,消除竞争和消除自由同样是不可能的;全部问题在于为它找到一种均衡,我看就是警察。”[20]对此,马克思直截了当地说:“蒲鲁东先生想调和矛盾,因而完全避开了一个问题:是不是必须把这些矛盾的基础本身推翻呢?”[21]马克思指出,“他(蒲鲁东)完全像一个政治上的空论家,想把国王、众议院、贵族院一并当做社会生活的构成部分,当做永恒的范畴。他只是寻求一个新公式,以便把这些力量平衡起来。……这一对抗的真正平衡是推翻一切社会关系——这些封建体制和这些封建体制的对抗的基础”[22]。主张推翻一切社会关系,推翻封建体制和这些体制的对抗基础,难道不是主张矛盾的转化反倒是主张矛盾的调和、结合吗?如果马克思也是主张矛盾可以调和,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去批判蒲鲁东了。所以把马克思关于辩证运动实质那段话看成是主张矛盾调和、结合是没有根据的。

如果不从字面出发,而从实际内容出发,那么理解马克思那段话的真正含义并不困难。马克思的意思不过是说,范畴不是从上帝的心里流出来的东西,它是社会关系的抽象的、观念的表现,因而范畴也和现实的社会关系一样,它的运动也是辩证的。范畴内部也有两个对立的方面,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其结果就融合成一个新范畴,这里的融合就是形成的意思。新的范畴又有新的矛盾,它又要产生更新的范畴,所以范畴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的、暂时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商品转化为货币的分析完全可以说明这一点。商品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它的内在矛盾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这两个方面的共存、斗争,形成一系列的不同形态,最后,由于社会习惯,一般等价形态就和金这种商品的特殊自然形态结成一体了,这时新范畴货币就出现了。从马克思对商品转化为货币的叙述过程来看,哪里有什么调和、结合矛盾的意思呢?

还有的同志认为,恩格斯关于大多数自然科学家还以为同一和差异是不可调和的对立,而不是同一个东西的两极,这两极只是由于它们相互作用,由于差异性包含在同一性中,才具有真理性,这段话也表明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恩格斯在这里根本没有说矛盾是结合还是斗争转化的问题。恩格斯指明的是辩证的世界观与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根本区别,即承认客观事物有矛盾还是否认这个矛盾。所谓同一和差异不是不可调和的,意思是对立的两极同时存在于同一个事物中,事物都是有矛盾的。显然,把恩格斯的话看成主张矛盾可以调和是没有根据的。

那么,矛盾调和这种现象就没有吗?应该承认是有的。特别是在复杂的斗争中,为了抓住主要矛盾,团结多数,各个击破,常常要采取调和矛盾的办法。但调和矛盾不是解决矛盾,只是缓和一下,要真正解决矛盾还得靠转化。也正因为调和矛盾不是解决矛盾,所以主要矛盾解决之后,已经调和的矛盾马上又成为主要矛盾,迫使人们去解决。只有矛盾转化了问题才能解决。

在社会主义时期,矛盾转化问题有些什么特点需要加以注意呢?我认为,最根本的是掌握好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思想。社会主义制度下,基本消灭了剥削,实行了按劳分配,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的矛盾只能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而不能用其他方法加以解决。在毛泽东看来,凡矛盾都要通过转化加以解决,不能调和、结合,但使用什么样的方法要看矛盾的性质而定。既不能用批评教育的方法去转化敌我矛盾,也不能用专政的办法去转化人民内部矛盾。从我们走过的道路来看,有一些失误恰恰和我们没有很好处理这个问题有关。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按照毛泽东的理论,首先要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然后采取正确的办法使矛盾得到解决。

转化是重要的,但矛盾的同一、一致、均势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在马克思、恩格斯那个时代,由于否定发展、否认变化的形而上学还是一种主要倾向,它还牢牢地盘踞在人们的头脑中,资产阶级就用这种世界观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针对这种倾向,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辩证法的革命的、批判的意义,强调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的东西,强调质变和转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也曾以极大的注意力批判那种“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形而上学思想,宣传事物本来的辩证法,促进事物的转化。但这绝不是说,对事物的相对稳定作用就可以忽视了。马克思、恩格斯不止一次地指出,人们的认识和社会关系的每一个发展阶段,对于它们由以存在的时间和条件来说都是合理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恩格斯还把暂时的静止和相对平衡的可能性,作为物质分化的根本条件加以论述。

由于上述一些原因,人们对转化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是比较地注意和了解的,而对统一、静止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则比较地不那么重视和了解。这种状况在夺取政权,破坏旧的统一体的时候固然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但不如新统一体诞生以后来得明显和严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宣传质变优于量变,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对我们来说,对矛盾的统一要做具体分析,要区别是丧失存在理由的统一还是发展形式的统一。对于丧失存在理由的统一要加以打破,要用新的统一去代替旧的统一。而对没有丧失存在理由的统一则要加以维护,并使之巩固发展,而不是急于使它转化。不顾客观条件,任意地主观地去“转化”,把本来适应于将来条件下的东西勉强拿到现在来实行,对事物发展非但无益,反而有害。那种认为只有不断转化才能发展,而保持必要的稳定是右倾保守的观点,是一种片面、褊狭的观点。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95~1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德]黑格尔:《小逻辑》,25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2卷,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5][德]黑格尔:《小逻辑》,294~2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6]同上书,249页。(www.chuimin.cn)

[7]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2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8]恩格斯:《反杜林论》,3版,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9]列宁:《哲学笔记》,3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0]参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1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5。

[11]《毛泽东文集》,1版,7卷,194~1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3卷,5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恩格斯:《自然辩证法》,1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14]列宁:《哲学笔记》,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3卷,1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6]参见《毛泽东选集》,2版,1卷,322~3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1卷,2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1卷,2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1卷,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1卷,1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4卷,3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4卷,3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