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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规律研究:转化形式多样而统一

【摘要】:作为具体的转化形式应该说是多种多样的,上面几种远不是它的全部。这里的性质转化包括事物的根本性质和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性质。事实上,这种变化曾多次发生。

第四节 转化形式的多样性与统一性

转化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诸如地位的转化、作用的转化、性质的转化、结构式的转化、结合式的转化、克服式的转化、分裂性的转化、吞灭性的转化,以及配合性的转化、多层次多结构的转化等。作为具体的转化形式应该说是多种多样的,上面几种远不是它的全部。但是这些转化形式是否都上升到了哲学范畴的高度?这恐怕是很值得研究、重视的一个问题。作为哲学范围的转化,它应该是所有各种具体转化形式的一个本质概括,它舍弃了各种具体转化形式中个别的东西,而只保留种种具体转化形式中一般的东西,也就是说,只有在多样性中找到统一性,才是转化这一哲学范畴所需要的。

那么,在诸多具体转化形式中,最一般、最普遍的,为各种具体转化形式所共有的本质的东西是什么呢?是矛盾对立面的互相转化,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矛盾主次方面的相互转化。由于这个转化,事物才能由旧质态变为新质态,一物才能被它的相反物所取代。可以说这是辩证法家通常具有的认识。老子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道德经·第五十八章》)在老子看来,对立面不唯相倚交参,并且可以互转,此可转化为彼,彼可转化为此。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对转化的论述就更加深刻和充分了。恩格斯讲:“对立的两极都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真理变成谬误,谬论变成真理。”[15]毛泽东也曾表示,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在矛盾发展的一定过程或一定阶段上,主要方面属于甲方,非主要方面属于乙方;到了另一发展阶段或另一发展过程时,就互易其位置,这是依靠事物发展中矛盾双方斗争的力量的增减程度来决定的。[16]恩格斯和毛泽东在这里讲的,矛盾向自己的相反方向转化,不是某种具体的转化形式,而是转化一般,是哲学范畴所讲的转化。随着矛盾的转化,事物的性质也就发生变化,二者同步发生。

这里的性质转化包括事物的根本性质和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性质。矛盾对立面的任何一次变化,必然伴随着其中的一种性质发生变化。如果一种性质也没有变化,那就证明矛盾对立面没有转化。因为转化就是质变,质没有发生变化那就不叫转化,那意味着事物还处在同一、均势的量变状态。一个人由生变为死,那么这就是根本性质的变化。在阶级社会中,人的阶级属性的变化也是一种根本性质的变化。一个剥削者正在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首先他必须正在改造,否则就不会有这种转化的过程。但这种过程也必然没有结束,如果结束了,改造也就完成了。在改造的过程中,矛盾的一方是剥削者,另一方则是劳动者的因素或萌芽。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后者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所以剥削者才是剥削者。但由于这个剥削者不断改造自己,劳动者的因素不断成长壮大,而剥削者这个对立面则不断削弱,当这种此消彼长的相互渗透到了一定程度时,对立面就朝相反的方向转化,这样,人也就由剥削者变为劳动者了。

有一种观点认为,用对立面相互转化根本无法解释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的矛盾转化。在奴隶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奴隶阶级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按照矛盾主次方面相互转化原理,那么,就应该是奴隶阶级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奴隶主阶级下降为矛盾的次要方面,随之而来的则是社会性质的根本变化。事实恰恰不是如此。奴隶主阶级没有下降为矛盾的次要方面,奴隶阶级也没有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讲法,二者同归于尽了。代替这个社会矛盾的是地主和农民的矛盾。这就是说,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并不是由矛盾双方相互转化来实现的,而是由旧矛盾体为新矛盾体所取代的过程。按照这些同志的理解,不但这两个社会是这样,由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也是这样。(www.chuimin.cn)

上述关于矛盾体转化的理解并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这种理解如果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就会受到怀疑和否定。因为矛盾体的转化是一个未经规定的概念,顾名思义,矛盾体无非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的物体,既然有矛盾,那就只能用对立面的相互渗透和转化来解释它的发展和变化,可是这里的对立面只有相互作用,却并不相互转化,矛盾双方在某一个时刻自行消失了,显然这是不真实的。在唯物辩证法看来,矛盾对立面是不能同时消失的,什么时候消失了,什么时候发展也就停止了。用矛盾体的转化代替对立面的转化,是与辩证发展观相悖的神秘化观点。

针对上述见解,一些同志提出,在奴隶制社会的末期,新兴地主阶级和没落奴隶主阶级的矛盾取代原来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了,所以,随着取得支配地位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社会性质也就起了变化。这种解释是有道理的,但光这样说恐怕还不行,因为这种观点回避了一个问题,就是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的结果为什么不转化而是被另一种矛盾所代替了呢?不解决这个问题,对立面相互转化的普遍性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证明。我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奴隶主和奴隶、地主和农民的矛盾特点做出分析,然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如何转化的。

奴隶与奴隶主、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是关系性质的矛盾。奴隶之所以是奴隶,就是因为他的一切包括生命都属于奴隶主所有。离开了这种关系,那么奴隶将不是奴隶,奴隶主也将不再是奴隶主,只要这种关系存在,奴隶与奴隶主就会同时存在。奴隶与奴隶主,这是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社会性质,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与此类似。但这并不意味一些奴隶与农民的地位不可以发生变化。事实上,这种变化曾多次发生。在我国有几个农民起义的领袖都当了皇帝,这岂不是农民由矛盾的次要方面上升为主要方面了吗?并没有。因为农民不是新生产关系的代表者,它只能用原来的生产关系统治别人。一物没有变成自己的相反物,却产生了和自己相同的事物,这证明质变没有发生。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在奴隶制社会中,真正能动的对立面是所有制关系,即生产关系。在奴隶制社会的前期和中期,封建生产关系只是一种萌芽或因素,因而它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奴隶制生产关系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社会性质就是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的末期,由新兴地主阶级所代表的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强大,并且终于战胜了奴隶主阶级所代表的腐朽落后的生产关系,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时社会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奴隶社会变成了封建社会。正由于在私有制社会里,一种生产关系总是由两个不同的阶级所承担,所以当一种生产关系代替另一种生产关系时,总是伴随着原来两个阶级的同时灭亡。这不但没有推翻矛盾对立面相互转化的普遍有效性,反而证实了这一点。

那么,为什么无产阶级由被统治者上升为统治者时,社会性质就能由资本主义变为社会主义了呢?这是因为无产阶级是新生产关系的代表者,当它取得统治地位以后,马上就实行一种新的生产关系,以取代旧的生产关系。在新的生产关系中,失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已经不是原来旧矛盾体中的资产阶级了,而无产阶级在新的矛盾体中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了。就是说,无产阶级在获得胜利之后,并没有成为社会绝对方面,因为它只有消灭自己本身和自己的对立面,才能真正获得胜利。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和《神圣家族》中都做过精辟分析。他们说:“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17]并且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8]如果无产阶级只是改变一下自己的地位,不能消灭旧的生产关系、消灭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存在的条件,那么社会主义就还没有诞生,私有制也没有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