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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规律研究:亦此亦彼物的第三方矛盾?

【摘要】:因为只有在适当的地方亦此亦彼物的特征最明显,并不是说亦此亦彼物只有一个。鸭嘴兽就是这样一个亦此亦彼物的典型代表。

第五节 亦此亦彼物是矛盾第三方吗?

有同志在引证恩格斯关于“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17]之后说,此物、彼物、亦此亦彼物这不就是“一分为三”吗?怎么能视而不见呢!把恩格斯的话作为“一分为三”的理论根据,这是一种误解。恩格斯并不主张矛盾可以“一分为三”,他从来都讲对立面相互渗透、相互转化,这里讲的也是这个意思。正是由于对立面相互渗透,所以在此物与彼物之间才有亦此亦彼物的过渡形态。试想,没有这个过渡形态,何以能够证明彼物是由此物转化而来的?又哪里来的辩证法?照我的理解,恩格斯的这段话主要讲了两个意思:一是,他明确提出辩证法并不一般地否认“非此即彼”,这一点很重要。有些同志似乎认为,形而上学讲“非此即彼”,而辩证法则讲“亦此亦彼”。如果辩证法只讲“亦此亦彼”,而不同时还讲“非此即彼”,那它就无法与相对主义划清界限。辩证法是既讲“非此即彼”,又讲“亦此亦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一个产生的东西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当它还没有由于永恒的运动而消失的时候,我们对它必须采取“非此即彼”的态度,即是就是、否就否,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如果在这里没有辩证法所允许的“非此即彼”的肯定回答,那么一切都将混一,就会导致取消是和非的一切界限。二是,“非此即彼”的原则并不是万能的,因为存在的东西正在消失,正在悄悄地向着它的对立方面过渡,所以我们在承认此物、彼物的同时,还要承认亦此亦彼物的存在,承认辩证法。既然承认“非此即彼”,又承认“亦此亦彼”,为什么还要否认“一分为三”呢?这是因为:

第一,亦此亦彼物并不是一个,而是一个连续过程。本来,由此物到彼物的整个发展过程,处处都有亦此亦彼物的存在,可是恩格斯只讲“在适当的地方”才有,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只有在适当的地方亦此亦彼物的特征最明显,并不是说亦此亦彼物只有一个。我们以生物的进化为例加以说明。生物的进化是由旧类型的物种变到新类型的物种,这种转变是通过物种的微小变异的连续积累,到了变异突破了遗传性,新物种就形成了。在这一连串的积累过程中,特征的变化是不明显的,只有到了临界点上,物种才具有明显的过渡类型的特点。恩格斯讲的“在适当的地方”就是指此。鸭嘴兽就是这样一个亦此亦彼物的典型代表。它虽然还是卵生,但它是用乳汁哺育幼儿,已经跨入了哺乳类型动物的门槛。这说明哺乳类动物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由爬行类动物逐渐进化而来的。可是,我们能否因此就说,在由一个物种到另一个物种的进化过程中,只有一个地方是“亦此亦彼”,而其他地方就不是了呢?显然不能这么说。在整个脊椎动物的进化过程中,依次经历了鱼类—两栖类—爬行类—鸟类,最后到哺乳类。如果我们把鱼类和哺乳类作为两端,即此物与彼物,那么,它的中间环节就包括两栖类、爬行类和鸟类。如果我们把鸟类和两栖类作为两端,那么,爬行类就是它们的中间环节。再深入一步,如果我们把两栖类和爬行类作为两端,那么,它们的中间环节就是蜥螈;把爬行类和鸟类作为两端,那么,它们的中间环节就是始祖鸟。而鱼类和两栖类之间则是总鳍鱼。这说明,在整个进化的链条中,任何一个物种都既可以是一端,也可以是一个中间环节。只有在确定的范围内,我们才能确切指明谁是中间环节。那么,在始祖鸟和鸟类之间会不会还有中间环节呢?从理论上说这是不成问题的,一定会有,否则进化的链条就中断了。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只在一个地方才有亦此亦彼物,其他地方没有,既然如此,何来“一分为三”?

第二,此物、彼物、亦此亦彼物并不是矛盾的三个方面,实际上,这里的每一个都是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此物如此,彼物如此,亦此亦彼物更是如此。因为辩证法讲的此物和彼物,不是抽象、绝对的自我同一,而是含有内在差别的同一。在此物中含有彼物的因素,它是“此”与“彼”的对立统一。正因为此物是“此”与“彼”两个对立方面的统一,因而,此物才可能转化为彼物,被彼物所取代。如果不是这样,此物就会永远和自己同一,它就再也没有内在驱动力变为和自己相反的彼物了。虽然此物与彼物都含有自己的对方,但由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同,因而它们仍然有质的区别。至于亦此亦彼物,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它是此与彼的对立统一。很明显,这里没有“一分为三”,只有“一分为二”。(www.chuimin.cn)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曾以否定的方式谈到第三方的问题,列宁还有过重要批语,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对我们正确认识矛盾不无启发、帮助作用。黑格尔列举排中律这个命题:“某物或者是A或者不是A,第三者是没有的。”黑格尔分析说,如果这是指一切都是对立的,一切都有自己肯定的规定和否定的规定,那倒很好。但是这个命题不是这样,它是指在所有宾词中,“要不然就是这个,要不然就不是这个”的那种言之无物的东西。黑格尔挖苦道:于是人们就说第三者是没有的。但是,正是在这个命题中就有第三者,A本身就是第三者,因为A可以是+A,也可以是-A,可见某物本身就是那个本来应当被排除的第三者。列宁对此的批语是:“这是机智而正确的。任何具体的东西、任何具体的某物,都是和其他的一切处于相异的并且常常是矛盾的关系中,因此,它往往既是自身又是他物。”[18]形而上学把形式逻辑的规律绝对化,认为某物要么是某物,要么不是。从表面看,黑格尔的话表明他主张有第三方,但实际上他却是反对这样做的。因为他认为某物不是别的,正是+A和-A的对立统一,+A和-A是它的两个极端。列宁的话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他说这是机智而正确的,机智是指黑格尔在形而上学排中律的命题中巧妙地钻了一个空子,找到一个第三者,于是就把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给驳倒了。但列宁又说黑格尔是正确的,这个正确并不表明列宁主张矛盾可以“一分为三”,而是说,某物它“既是自身又是他物”。“既是自身”是肯定的规定,“又是他物”是否定的规定,“既是自身又是他物”是指任何事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都是矛盾。如果我们把真理叫+A,那么谬误就是-A,第三方就是认识。在这里,认识是一个没有规定的存在,按黑格尔的逻辑,没有规定的存在就是纯有,而纯有又等于纯无。

如果要把认识加以规定,比如说规定它是真理,那么这里我们马上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真理之所以是真理,是因为它区别于谬误,既然真理已经是认识的全体了,那么谬误到哪里存身呢?所以结论必然是,认识不能单单是真理,但也不能单单是谬误,它只能是真理与谬误的对立统一。这也就是列宁讲的,任何具体的东西、任何具体的某物都是和其他的一切处于相异的并且常常是矛盾的关系中的一个含义。所以,第三者不是别的,正是+A与-A的对立面的统一。也正因为如此,所以上面谈论的亦此亦彼即所谓的第三方,其实并不是矛盾的一个方面,而是一个事物。只要不把事物与矛盾的方面相混淆,我们看到的就将是“一分为二”,而不是“一分为三”或“一分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