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研究成果:多极结构中的矛盾规律

研究成果:多极结构中的矛盾规律

【摘要】:近年来学术界一些同志提出,矛盾不止有两个对立面,它有三个对立面,不是“一分为二”,而是所谓“一分为三”。很明显,如果事物可以有三极,乃至更多的极,那么,矛盾两极结构的普遍性就要受到怀疑,因为两极结构不过是三极或多极结构的一个特例而已。很显然,这里无论是“一分为二”,还是“一分为三”、“一分为多”,都是事物的分子结构,属于实证科学,不是辩证哲学所讲的矛盾。矛盾属于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

第四节 矛盾可以是多极结构吗?

近年来学术界一些同志提出,矛盾不止有两个对立面,它有三个对立面,不是“一分为二”,而是所谓“一分为三”。照这种观点说来,世界上的万千事物两极结构只是它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它的唯一形式,有许多事物恰恰是三极结构。并且认为,这种“一分为三”的现象还带有相当的普遍性,是绝对不能忽视的。例如,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既可以把世界划分为微观世界、宏观世界和宇观世界,又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思维现象。从政治斗争的角度,还可以把它划分为第一世界第二世界和第三世界。这里都是三个矛盾方面,不是两个。又如,过去、现在、将来,正数、零、负数,存在、人脑、意识,敌、我、友,左、中、右,上、中、下,蜀、魏、吴,发展进步努力、争取中间努力、反对顽固努力等,也都是三极结构。还有四极乃至更多的结构,例如,昆虫的发展就经过了四个形态,即卵、幼虫、蛹和成虫;战国时有七雄争霸等。很明显,如果事物可以有三极,乃至更多的极,那么,矛盾两极结构的普遍性就要受到怀疑,因为两极结构不过是三极或多极结构的一个特例而已。可见,矛盾究竟具有怎样的结构,这是关系到辩证法理论科学与否的主要问题之一,应该讨论清楚。

我把上面提到的一些例子分三种情况加以分析。第一种情况,上、中、下,左、中、右一类。把一个东西分成两个或几个部分,这只是机械的分割,无规律性可言,只要是需要,分几部分都可以。例如把一批产品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可以,分成上、中、下三种也可以,甚至还可以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种。无论是两分法、三分法还是九分法,都不违背辩证法。事物可分性与矛盾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混淆。同样,事物的物理结构与矛盾也是两回事,也不能相互混淆。水是由氢和氧组成,可以说它是“一分为二”,而酒精却是由碳、氢、氧组成,那它就是“一分为三”了,还有一些分子是由大量原子组成,叫做高分子,那它们就是“一分为多”了。很显然,这里无论是“一分为二”,还是“一分为三”、“一分为多”,都是事物的分子结构,属于实证科学,不是辩证哲学所讲的矛盾。

第二种情况,蜀、魏、吴及战国七雄争霸一类。世间事物不能孤立存在,它总要与其他事物形成各种不同的关系,发生各种方向不同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性质的改变也是对立统一的过程。在这里,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并不简单就是发生关系的两个或几个事物、实体,而是它们之间的关系。矛盾属于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正是在这方面,人们经常发生误解,往往把有两方发生关系的就叫“一分为二”,有三方或四方发生关系的就叫“一分为三”或“一分为四”。实际上,事物、实体是关系的载体,并不是关系本身。当然没有事物、实体,也就不会有它们之间的关系,因为关系不是主观想象或虚构的产物,但关系毕竟不同于实体。主张“一分为三”的一些同志经常举出的蜀、魏、吴,齐、楚、燕、韩、赵、魏、秦等实例,就是把发生关系的实体直接当成矛盾的对立方面了。

我们不妨作一个具体分析。在一个历史时期内,有几派势力争雄,假如其中有一方或几方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而另一方或几方则是腐朽落后势力的代表,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们看作社会本质自身矛盾的外在表现,就像商品交换是商品内部矛盾的外在表现一样。对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社会则是先进与腐朽,这里显然只有“二”,没有“多”。如果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几派同属腐朽落后势力的代表,三方也好,五方也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分,或者是和,或者是胜,或者是败,如此等等,这里同样也只有两个方面,不能有更多的方面。分和、胜败等它们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性质,只有它们才可以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蜀、魏、吴之类事例,是关系的载体,载体之间无法相互转化,不能相互转化的东西怎能成为矛盾的对立面呢?只要不把事物、实体与它们之间的关系相混淆,就可以避免把“一分为二”看成是“一分为三”。在这个问题上,国外一些反对辩证法的学者提出的“真正的对立”,也具有同样的思维特点。他们认为,亦此亦彼的辩证矛盾是根本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真正的对立”。这种对立,每一方都为自己而存在,都无须涉及另一方,一极不存在于另一极之中,一极也构不成对另一极的否定。单从事物、实体上看,这种矛盾的每一方面都为自己而存在,此方不存在,他方仍然存在。但如果我们把注意的目标由实体转入关系,那么情况就会不同,一方仍然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一方仍然存在于另一方之中。一方没有了,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

从更深刻的根源上说,事物的可分性、事物的结构等之所以不能算是矛盾,是因为这些都不是从发展变化上把握事物的本质与特征的,而矛盾则非如此不可。恩格斯指出:“当我们把事物看作是静止而没有生命的,各自独立、相互并列或先后相继的时候,我们在事物中确实碰不到任何矛盾。我们在这里看到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一部分是共同的,一部分是相异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分布在不同事物之中的,所以它们内部并不包含任何矛盾。如果限于这样的考察范围,我们用通常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也就行了。但是一当我们从事物的运动、变化、生命和彼此相互作用方面去考察事物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这里我们立刻陷入了矛盾。”[13]正因如此,所以恩格斯才把辩证法看成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列宁根据这一经典定义,把辩证法看成是普遍的发展论,并称辩证法为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这就是说,尽管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但这并不意味什么都可以归结为矛盾,归结为对立统一,离开事物本质与特征的发展变化,我们就碰不到任何矛盾。明乎此,我们就不会把那么多的“一分为三”、“一分为多”的实例,统统看成矛盾,并看成是对矛盾学说的一种补充和丰富了。(www.chuimin.cn)

第三种情况,昆虫发展经过四个形态。同一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有各种形态,也有各个不同的阶段,中间阶段和两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它是事物发展的必经之路,起着承上启下、由此及彼的作用,对此,亚里士多德早有较为详细的论述。他把事物发展的中间状态叫做“间体”,有时也叫“中项”和“间在”。他说:“变化中的事物,若照它的本性继续变化,在尚未自然地到达变化终极之前谓之‘间在’。因为一切变化皆在对反之间,对反则或是相对或是相反,而相反者便无中项,所以这明显地,只相对之间才有‘间在’”[14]。什么叫相反的东西没有间体呢?他认为,好与坏是相反的东西,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事物之中,某事物要么是好,要么是坏,它不能同时既好又坏。这正如健康与疾病一样,当一个人健康时,他就没有生病,反之,他在生病时就不是健康,二者不能同时存在。就是说,好东西不是作为坏东西的好东西来看待的,而是作为坏东西的相反者来看待的。健康也不是作为疾病的健康来看待的,而是作为疾病的相反者来看待的。相反者之间没有中介,没有居间的东西,但相对的东西却有“中项”。所谓相对的东西就是属于同一种属的东西,具有相同本质的东西。“所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属”[15]。例如,当我们从高音阶过渡到低音阶时,必先经过中间音符,当由白转变为黑时,必先经过灰色或暗红。据此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说:“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二)站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16]

亚里士多德关于相反者没有中项的思想并不正确,但关于诸间体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的意见是对的,可以说,许多“一分为三”的实例,其实都是一个“间体”、“中项”。事物在质变以前出现的各个不同阶段,实际上就是事物的量变状态。这就是说,不管昆虫或人的一生经历了多少个不同的阶段,但本质上都是同一的。生理学的不断向前发展,生命各个阶段的无限小的变化对于人可能也愈加重要,但这些只能是同一中的差别物,不是不同的事物。在唯物辩证法看来,发展是产生和消灭,一物变成另一物,而不仅仅是同一中的差别物。所以,真正属于生的对立面的只有死,死与生才是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两个极端。不但生与死是这样,任何事物也都是这样。我的看法是,生命的各种形态正是生处于矛盾主要方面,死处于矛盾次要方面的表现和反映。没有生与死的矛盾斗争就没有生命的各种形态,所以我们不能抛开生与死的矛盾,而把生命的各种形态都看成是矛盾的“极”,不能由此引出“一分为三”或“一分为多”的结论。

这样说,相同本质的事物是否就不能有矛盾了呢?当然不是。在承认不同本质事物矛盾的基础上,也应当承认相同本质事物的矛盾。但相同本质事物的矛盾只能引起事物非根本性质的变化,并不能引起根本性质的变化。事物非根本性质的变化同样只有两个极端,不会有更多的极端。人的一生我们可以分为婴儿、幼年、少年、青年、壮年、老年等等,但概括起来只能说或者是老与少,或者是大与小。老与少或大与小,就是相同本质的两个极端。老与少中间,或者归为少,或者归为老,不能有第三个极端。就人的品质而言也是如此。一个人原来是好的,后来染上了恶习变坏了。好品质是一种性质,坏品质也是一种性质,它们也是对立的。但是,在他由好变坏的过程中,一定是有一系列中间环节的,因为他不可能突然一下子就变坏的。但是只要这个人变坏以前(就是说性质没有发生变化),那么都可以归入好这个极端,变坏以后的一切活动和表现,那就均可归入坏这个极端。总之,这种非根本性质的变化也只能是两极,而不能是多极。极就是端点,到顶点的意思;“间体”只在中间存在,没有到头。没有到头如何叫做“极”呢?

辩证法之所以只承认有两个对立面,而不同时承认“一分为三”,这是由客观事物运动的规律所决定的。运动总是由一物变成另一物,由一种性质变为另一种性质,所以只有两极结构才能给质变、转化以科学的规定。假使矛盾有三极结构,例如a、b、c,这并列的三极按照怎样的方式才能变成另一物呢?a与b可以互相转化,a与c、b与c也都可以相互转化,究竟哪两个方面转化了才能引起事物的质变呢?我认为这是无法说明的。而且转化的可能又远远不止这三种。如果按照辩证法关于对立面相互转化是旧事物灭亡和新事物产生的要求去做,那么,“一分为三”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果,一个事物可以变成各种不同的事物,小猫可能变成大象,石头可能变成鸡蛋。试问,这种变化的不确定性是可以相信的吗?这样说,是否就意味着我们看问题不全面了呢?不是。主张“一分为三”多极结构的同志有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不但要看到事物的正面和反面,还要看到它的侧面,只有这样才不至于犯片面性的错误。而要看到侧面,那就得承认矛盾有三极结构。其实,这并不是一回事。任何物体都处在三维空间中,这是客观事实。一座楼房是三维的,一棵树也是三维的。这说的是物体在空间所处的位置,而不是说物体的内部矛盾。当我们谈到楼房的内部矛盾时,我们必须说,一方面楼房存在着,人们可以在里面办公、住宿;另一方面由于内部和外部环境的作用,它必然会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倒塌,失去楼房的质的规定性。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况且,有些事物也很难用几维空间加以说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人们思维的矛盾,它们算几维呢?但它们同样都有矛盾,都要互相转化,矛盾规律对它们都是适用的。至于工作中要注意中间环节的作用,那当然是对的。

毛泽东总是告诫我们要争取中间势力,最大限度地孤立敌人,才能有效地达到革命的目的。但这“中间势力”也是相对于“进步势力”和“顽固势力”这两极而言,我们争取中间势力也是以矛盾的一极为基础,把它争取到进步势力这方面来,防止它倒向顽固势力那方面。所以,重视中间势力并不需要一定把它看成是一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