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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中的以和为贵法哲学

【摘要】:“以和为贵”的法哲学理念之所以能够作为全球化时代东亚法治的基石,其正当性不仅仅源自于该理念背后悠久的历史传统。

一、“以和为贵”的法哲学理念

时至今日,法治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共同选择,对于现代化事业而言,法治业已成为了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成为了主流的意识形态,获得并占据了某种支配性话语权力和应然地位。东亚地区同样无法回避这一潮流,无论是想要在全球化浪潮之中实现本地区的进一步发展与繁荣,还是想要稳健推进东亚区域一体化的进程进而最终形成“东亚共同体”,都需要遵循法治的轨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然而在近百年的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主动或被动与西方法治文明、制度接轨的东亚各国尽管收获了一定的社会稳定和法治成果,但是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无论是在经验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无论是在国内的层面还是在整个东亚地区的层面,人们都深刻感受到了东西方法治思想与法治现实、法治历史与法治逻辑之间的紧张关系,都持续地面对着东西方社会文明形态及其理念的巨大碰撞。显然,全球化之下的东亚法治需要寻找到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之道,需要从自己的文明积淀之中探寻足以充当法治东亚基石的法哲学理念。

“法治”并不存在着某一种一以贯之的“正确诠释”,西方法治的成功实践只能代表它们的过去,却并不足以证立其在东亚的未来。正如笔者在前面曾经论及的,当前东亚法哲学的理论结节点在于重溯现代法治历史的本体,不仅是通过现代看过去,更需要通过过去看现在以至于未来,从中方能发现法治东亚的真正前景所在。否则,如果一味依附于所谓的普适性的全球规则,则东亚地区有可能坠入新的依附发展理论的陷阱之中,导致被边缘化或者被消灭的情形。(www.chuimin.cn)

而在东亚地区的法治本土资源之中,“以和为贵”的法哲学理念以及源于这一理念的“无讼”传统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并且完全足以充当新时代法治东亚的新基石。“以和为贵”的法哲学理念取材于传统儒家思想的和谐伦理,在儒家的传统之中寻求秩序与和谐是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而在“以和为贵”的伦理价值指导之下,人们总是追求无讼是求、恕让为先的境界。这一理念以及“无讼”的传统随着儒家思想在东亚各国的传播也对这些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一直绵延到今天。

“以和为贵”的法哲学理念之所以能够作为全球化时代东亚法治的基石,其正当性不仅仅源自于该理念背后悠久的历史传统。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对于化解东亚地区当前由于东西方法治现实的冲突所导致的种种矛盾与纠纷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东亚地区而言,尤其需要一种能够具有反思性和柔韧性的社会控制结构,而通过在新时期对“以和为贵”的法哲学理念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并赋予其新的生命,完全可以引领东亚法治返本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