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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程序机制与多元化解决

【摘要】:六、东亚法治的程序机制:程序正义与多元化纠纷解决东亚法治的理想就是建立一个多元和谐的区际社会——显而易见,这种和谐是有序、稳定和合理的,同时充满了差异、分歧、矛盾、活力和发展的契机。在面积极端广大、事务极其复杂的东亚地区,法治实施本身并不能保证社会不出现纠纷和冲突,同时也不能忽略通过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发展的机会。从而使得东亚社会通过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回归和谐。

六、东亚法治的程序机制:程序正义与多元化纠纷解决

东亚法治的理想就是建立一个多元和谐的区际社会——显而易见,这种和谐是有序、稳定和合理的,同时充满了差异、分歧、矛盾、活力和发展的契机。在面积极端广大、事务极其复杂的东亚地区,法治实施本身并不能保证社会不出现纠纷和冲突,同时也不能忽略通过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发展的机会。我们必须通过合理的机制使纠纷与冲突不致冲破法制的堤坝,既依靠讲求程序正义的诉讼机制的不断创新,又能够通过协商对话、调解协调和司法程序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及时妥善地解决和处理这些问题,使法律能够正常实施,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合理救济,使合理的诉求得到满足,使法律与社会规范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不断得到确认与更新。从而使得东亚社会通过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回归和谐。[54]

以中国为例,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制机构改革,源自战争年代的军事化司法模式已经被专业化司法模式所代替,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旧的矛盾得到了解决,但又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1)片面追求专业化、精英主义的法律职业改革使得司法活动日益脱离人民,缺乏监督,进而出现司法腐败和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2)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在职业准入、管理以及道德惩戒上紧密联系,共同形成法律人共同体。但在改革开放的很长一个时期,只有律师资格考试,法官、检察官比照行政机关以招收干部的方式录用新人。(3)片面推行司法专业化,导致在纠纷解决方式上,轻视仲裁、调解和当事人平等协商的解纷功能,只判不调或者以判代调,不仅大大增加了司法救济成本,而且造成很多法律案件“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因此我们应该:(1)将片面追求专业化和精英主义的法律职业模式转变为专业化和大众化、民主化相协调模式;(2)推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交叉就业,建立法律共同体;(3)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不仅要严格依据法律,更要考虑案件的事实条件、人情世故,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使其“胜败皆服”。因此我们需要使中国的立法工作从片面追求数量的规模增长趋势转变为质量与数量相协调的结构优化模式,使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制化趋势转变为司法解纷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综合作用模式。(www.chuimin.cn)

任何法律制度就其本质而言,都是文化的产物,都是与特定的民族语言、历史、习俗等密切相关的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文明体系。借鉴吸收外国法律技术和法律文化,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即使是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技术,在借鉴和运用时,也必须解决与本国法律文化融合的问题,脱离本国法律文化的法律技术,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纵观现代法律国际化的实践,“文化”的跨越并非如此简单,法律技术规范的可移植与法律文化内涵的不可移植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并不时爆发出来,产生与“法律现代化”进程相一致的法律文化冲突。为此,我们需要充分发挥东亚地区传统上法律与道德并重、注重协商调解等解纷资源,搭建更多的沟通管道,尽可能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使国与国之间、国内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则无疑也是建构东亚法律共同体和东亚法治社会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