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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创新理论与实践

【摘要】:[52]有些人认为,孔夫子留下的这个处理人际关系和国际关系的黄金规则,可以作为沟通、搭建东亚共同体和东亚法治的基石。虽然这个创见还需深入质辩和论证,但是用之于调整未来东亚共同体的诸多矛盾冲突,则有显见的益处。

五、东亚法治的治道创新: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连同体现于其中的“仁恕”、“和平”思想一直被认为是高度概括和表达了东西方共同伦理精神的黄金规则(包括基督教圣经》、佛家经典以及伊斯兰教义等都有大致相似或相同的表述)。[52]有些人认为,孔夫子留下的这个处理人际关系国际关系的黄金规则,可以作为沟通、搭建东亚共同体和东亚法治的基石。但如果从逻辑哲学层面认真分析的话,这个规则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换言之,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指针地位的黄金规则,却在当代社会里遭到了严重挑战,比如说,在多文化共享的社会空间里,各种文化(各种文明、宗教、传统和政治理想)甚至各种亚文化女性主义环保主义、同性共同体等)都拥有不同的价值观,这意味着它们在“想要的和不想要的”东西上有着不可通约的需要和评价标准,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区和人群失去了价值共识,于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黄金规则在现代社会里就没有能力处理这些新的价值问题了。为求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哲学家赵汀阳提出了“人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新人际共识理论,其目的是克服由于价值多元而产生的文化冲突。换言之,所谓各种文化都认可的、据说可以作为第一普遍原则的黄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表面上似乎表达了对他人的善意,其实隐藏着非常典型的主体观点霸权,它的思维出发点仍然是“己”,它只考虑到我不想要的东西就不要强加于人,根本没有去想他人真正想要的是什么,我可以单方面决定普遍的价值选择。而从纯粹理论上看,“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能够满足严格意义上的普遍有效性要求。虽然这个创见还需深入质辩和论证,但是用之于调整未来东亚共同体的诸多矛盾冲突,则有显见的益处。[53](www.chuimin.cn)

此外,如果我们从纯技术的角度看,法律全球化可能实现的途径不外有两种:统一与协调。政治统一下的法律全球化具有高效率,但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使得不同民族国家在当代的统一成本极大,故此策略几乎不可能实现;协调策略在政治上虽是可行的,但在具体的法律操作中却很困难,这在数十年来从欧共体到欧盟期间各国谈判—破裂—再谈判的历程中可见一斑。因此,在法律的世界化过程中,也许最好的做法是:首先作为先决条件,承认对大家都是共同的规则,排除那些违反国家法制定的具有治外法权性质的法律,其次,对世界各国的法律进行比较,找出其异同,分析其不足缺漏,并在防止政治单边主义的基础上实现不同法律传统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