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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的全球化与实践

【摘要】:仔细观察东亚社会及其法律文化的基本情形和最新进展,此言不虚。谨依拙见,着眼于东亚共通法治建构的核心要素,着眼于东亚法律文化和社会治道会通与创新的基本任务,我们可以就如下问题领域和层面进行更具体、深入的研究:

第三节 东亚法律文化社会治道的会通与创新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法治虽然具有其不可否认的优点,但也绝不是最佳的善,也绝不是唯一的选择。但是,由于强势文化的大力推行和二元文化认识论的支持,法治似乎成了现在追求理想社会模式的唯一选择。仔细观察东亚社会及其法律文化的基本情形和最新进展,此言不虚。[28]笔者早在2001年的第四届东亚法哲学研讨会上即撰文强调,针对当前东亚“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之两难窘境,必须先找准东亚(或大中华)法哲学研究的理论结节点,即在于深入研究和正确认识两种相互关联又彼此对立的“法治”观。

第一条思维路线是回溯西方历史哲学的原典逻辑,重新解读近现代法治的“历史”本体观。细致梳理西方历史哲学发展史,从基督神学历史观起,经由维柯、黑格尔、斯宾格勒直至雅斯贝斯,他们不约而同、十分“自觉”地塑造和描绘出一幅向着特定目的前进的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世界图景”,进而在这种虚幻的历史观念和研究范式基础上形成了以西方强势文明为核心的价值—文化指向的认识论体系。孟德斯鸠、卢梭、梅因、萨维尼等启蒙法学家受其影响并予以阐发,通过对法律生成演进“西方经验”的重述,将之贯穿在现代法治理论的全部概念、原理和体系当中,从而使近代西方法律思想深刻地浸染了“西方中心主义”研究范式和历史进化观念,并为之提供了理论奥援或逻辑证明。[29]显然,认识到“法治”本身的局限性(无论是历史局限性还是地域局限性),同时以一种建设性的批判的眼光来看待东亚法治的发展无疑是最可行的选择。第二条思维路线则是在民族复兴和法律文化热的鼓舞下,一些学者借助于文化比较和批判的视角,回思本土制度资源和文明传统,试图通过对“本地”及“当下”法律问题的解决,挖掘出一套与西方道路迥然有别的新善治之道,以实现维新旧邦的目标。在此视角下,无论是新权威主义抑或“政法法学”,后现代法学抑或本土资源理论,民粹主义抑或新儒家“非法治的文化乡愁主义”,均对东亚法治的新近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留下不少印迹,但与此同时也留下了诸多尚待澄清和亟须解决的理论难题,其要么在逻辑上牵强附会、难以自证其说,要么孤芳自赏、陷入盲目自高自大的境地。(www.chuimin.cn)

笔者就此认为,应该批判前者西方法治中带有鲜明霸权话语烙印的历史观念,按照“平等协商、能动建构”的原则参与并重塑世界法治的理想图景;应该批判和超越后者沉湎于后殖民(现代)主义、自我封闭、单向度发展的理论格局,促进以民主自由为核心的西方法律文明同东亚(或大中华)传统价值的会通交融方可推进多元化的世界法律文明体系的健康发展,实现人类共存共荣的美好前景。谨依拙见,着眼于东亚共通法治建构的核心要素,着眼于东亚法律文化和社会治道会通与创新的基本任务,我们可以就如下问题领域和层面进行更具体、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