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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全球化中的理论与实践

【摘要】:第一节东亚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对于过去一百多年来东亚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学界有多种阶段划分观点。1901年1月29日,光绪帝颁布上谕,决定实行新政,进行变法。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政府提出推行改革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主张,从而既放弃了无条件移植原苏联法制的幼稚时期,又告别了“砸烂公检法”、“运动治国”的无政府主义,进入到一个重新审视和理解法律与发展的新阶段。

第一节 东亚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

对于过去一百多年来东亚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学界有多种阶段划分观点。[2]依本人观点,大体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一)殖民时代的“变法改制”阶段(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上半叶)在南亚次大陆、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以及中国香港地区,作为英国的殖民地移植了英国法;越南作为法国的殖民地移植了法国法;日本以1868年“明治维新”为起点,推行“君主立宪”和“脱亚入欧”的国策,照搬欧陆德国之法,力促法制现代化;韩国(一定意义上还包括中国东北和台湾地区)则在日本占领时期也出现了本土法律“殖民化”的情况。[3]相形之下,从清末到中华民国,我国法律则经历了更为复杂曲折的变迁过程,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时期:(1)从19世纪40年代的第一次鸦片战争至60年代开始的洋务运动林则徐和魏源称赞并主张学习西方先进的政治与法律。(2)从洋务运动到1898年“戊戌变法”。清朝政府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不得不开始适度向西方学习,在经济制度、政治体制和法律运作方面进行改革,从而出现了学习、移植西方先进技术和接受西方先进制度的洋务运动。[4](3)戊戌变法期间,中国掀起了移植西方法律的高潮。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维新派利用办学、办报等多种途径,宣传自己的变法主张。1898年6月11日至9月21日,光绪皇帝连续发布一百多道上谕,从各方面进行变法,其中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学习借鉴西方的思想与制度方面。[5](4)从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和变法修律至1911年辛亥革命。1901年1月29日,光绪帝颁布上谕,决定实行新政,进行变法。1901年4月,清政府决定设立政务处,作为策划新政的中枢机构,负责制定各项措施,掌管各地官吏奏章及办理全国官制、学校、吏治等事务。此次新政涉及行政制度变革、变法修律、设新式学堂、废科举、实行新的财经政策等。1906年10月,清政府创办了中国第一所官办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委派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修律。据统计,这一时期清政府修订法律馆共翻译外国著名法典与法学著作约90种,制定或修订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10多部主要法典和法典草案。1910年,在沈家本的资助和支持之下,京师法律学堂学员熊煜、王克忠等发起成立了北京法学会,法学会内设法政研究所,聘任冈田朝太郎等日本法学家担任教习,并主办了《法学会杂志》,印行范围颇广。(5)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月至1949年1月),全面借鉴了西方成文法,制定了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编纂而成《六法全书》,并尝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其法治实践在大陆因战事而中断,而随着蒋氏统治败退台湾而在台湾地区继续施行。

(二)“冷战”时期凸显意识形态的“法律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

1945年以后,整个世界格局形成了以原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两极对峙的“冷战”状态。处在冷战前沿的东亚地区在所难免。一方面,中国、朝鲜、越南、老挝等国家在民族解放建国之后,主动学习和借鉴原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法律观念,共同形成了“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以中国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大规模学习、移植苏联法为例,首先在1949年10月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和《六法全书》,整个50年代至60年代初,更是“一边倒”地派遣许多优秀青年前往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学习法律[6],同时邀请苏联法学专家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解苏维埃法,而后再由该系年轻教师们向广大工农兵学员以及其他院校的法律教员进行转授。在此过程中,逐渐培养出了新中国法学的代表性人物,也造就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工作母机”的历史地位。另一方面,日本、韩国、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家先后完成了亚洲第二波现代化,并以不同的方式全面移植和改造了西方法律,其中尤以美国的宪政架构三权分立、司法审查制度等)更成为日、韩等国法制设计的模本。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还以“援助第三世界”为名,向一些欠发达的东南亚、南亚国家派出“和平队”,以传播西方法律模式或者帮助所在国进行立法和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通称“法律与发展运动”[7]。以上发生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法律移植与发展虽然外在表现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是后发国家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向核心国家学习和移植法律,借以推动本国法律与法学的发展。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政府提出推行改革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主张,从而既放弃了无条件移植原苏联法制的幼稚时期,又告别了“砸烂公检法”、“运动治国”的无政府主义,进入到一个重新审视和理解法律与发展的新阶段。(www.chuimin.cn)

(三)兼顾“全球化”和“本土化”的“新法律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日本是东亚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非西方国家。基于多种因素,它的经济高增长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起步,并把这一势头带进了60年代和70年代的大部分时期。而与经济迅速发展相适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在政治和法律方面也越来越强调在适应国际基础上的独立性,希望全面而深入地推进其国内法律改革,走出一条以继受法为主,考虑本国国情的法律发展之路。

以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为代表(亚洲“四小龙”)的新兴工业化经济体(NIEs)承接了日本经济起飞之后的比较优势,主要利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对外贸易实现了东亚经济增长和一体化的第二次浪潮。与此相应,这些国家和地区在参与国际经济分工的过程中,社会日益发展,其内部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也渐趋深入,并在法制建设、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国际化与先进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到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高成本和高工资也同样限制了亚洲“四小龙”的增长。它们不得不重组经济,使其向资本密集型和高附加值活动转移,从而把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再次让位于后起之秀——中国大陆和东盟四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同时也把经济增长传递给它们。[8]这样,中国和一些东盟经济体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也实现了较高的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中国,除了坚持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之外,以民主与法制为核心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成果丰硕:对内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加快经济立法,制定新法、修改旧法、废除不适应形势的旧法律法规,推进司法改革,加强依法行政,从而使得“依法治国”的口号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之一;对外则广泛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在人权保障、物权法定、合同自治、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以及法律宣传和教育领域全面“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对此,三十多年来不断强调法律现代化、国际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持续转型的中国社会有了越来越多的法律,越来越多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学教育机构,以及越来越多的现代法治因素。当然,单纯数量上的增加未必是中国法律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提高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才是法律发展的内在逻辑。而在以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今天,重视和加强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又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有鉴于以上重要因素,我们可以判断,当今的东亚地区已然进入一个坚持“东西交融”、“全球化”与“本土化”兼顾的新法律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