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东盟与中、日、韩金融合作实践: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

东盟与中、日、韩金融合作实践: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

【摘要】:六、东盟与中、日、韩“10+3”金融合作的实践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它所表现出来的传染效应,已经使东亚诸国深切意识到,该地区经济金融联系非常密切,金融稳定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是有利于各国的公共产品。虽然《清迈协议》是以东盟和中、日、韩合作为基础,但合作的重心还在中、日、韩方面。中、日、韩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不但使相关金融法规呈现统一化的趋势,并且也将形成东亚金融合作的法律协议。

六、东盟与中、日、韩“10+3”金融合作的实践

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它所表现出来的传染效应,已经使东亚诸国深切意识到,该地区经济金融联系非常密切,金融稳定具有强烈的外部性,是有利于各国的公共产品。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东亚国家的金融市场大多不够发达,透明度不足,运行效率不高,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各国政府常年把金融业作为实施产业政策的工具,银行和政府、大企业关系密切,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并且,各国存在的问题具有共性。东亚国家现阶段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使通过合作进行解决具有紧迫性,东亚各国金融体系和问题的趋同以及已有的合作基础使进一步的金融合作成为可能。[22]

东亚诸国开展金融合作,必须从该地区各国金融体系的特点入手。东亚国家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的,所以通过金融市场配置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例如,中国的央行和四大国有银行,日本是典型的“主银行”制度,韩国除了以银行为主导之外,银行和政府、大财团关系密切。东亚这种金融体系是由各国长期的经济发展、历史文化内生的,存在的问题首先与文化、法律制度有关。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多以市场融资为主导,法律强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大陆法系的国家,由于以银行融资为主,法律则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东亚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然而法律的执行力不够,无法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金融合作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加强在银行业监管和发展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

为保证东亚地区金融安全,东亚金融合作的制度化建设进展迅速。首先是国际金融交易规则方面的统一化趋势深深影响的东亚诸国的金融法规。金融交易规则统一化的标志是巴塞尔协议[23]体系的建立。随着跨国银行的高速发展,由于国际银行制度的混乱以及各国对银行监管的差异,特别是银行在资本和风险资产比例方面的差异,使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不平等的竞争,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巴塞尔协议》不仅确立了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且还确立了金融业的全程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协议》虽然不是国际公约,但作为银行业的国际惯例,在东亚诸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中已经得到体现。(www.chuimin.cn)

2000年5月,在泰国清迈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财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货币互换网络的《清迈协议》。该倡议决定扩大东盟原有货币互换网络的资金规模,并号召成员建立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以便在一国发生外汇流动性短缺或出现国际收支问题时,由其他成员提供应急外汇资金,以稳定本地区金融市场。2005年5月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财长会议鼓励各方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规模加倍,并探索货币互换安排双边化的途径。2007年5月“10+3”财长会同意建立外汇储备库,作为清迈倡议多边化的一种形式,由各成员分别划出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建立区域储备基金,帮助危及国家和地区应对短期流动资金困难。[24]

2008年5月4日东盟和中日韩财长会议上提出新的“清迈倡议”多边机制,其主要内容实际上是由东盟和中、日、韩3国各拿出一部分外汇储备设立一项基金,用于帮助每一个参与国更好地抵御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从而有助于维护整个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根据达成的协议,共同外汇储备基金80%的金额将有中日韩三国提供。此外还就将来受害国借款使用条件、启动机制等关键问题取得共识。在借款的具体条件以及借款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确定后,这一基金就可以投入运行。虽然《清迈协议》是以东盟和中、日、韩合作为基础,但合作的重心还在中、日、韩方面。中、日、韩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不但使相关金融法规呈现统一化的趋势,并且也将形成东亚金融合作的法律协议。

到2008年岁末,始自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也造成东亚地区财政金融产业的恐慌。对此,2008年12月13日,中、日、韩三国政府首脑在日本福冈举行会谈,这是东北亚三国首脑在世界经济面临危机的情况下首次聚首讨论地区经济及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次会谈的核心议题包括:三国共同应对经济危机;通过扩大实质性交流与合作构建伙伴关系;朝鲜核问题等。在三国首脑会谈举行之前,中、日、韩三国分别达成相关协议,决定将国家之间的货币互换规模分别增至300亿美元,三国首脑发表了落实20国集团(G20)金融峰会后续措施和金融领域合作事宜的《关于国际金融及经济的共同声明》,从而取得共同应对经济危机的第一项重要成果。[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