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西方历史哲学的由来-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

西方历史哲学的由来-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

【摘要】:纵观西方历史哲学,在不同的时代,哲人们对世界的“历史”进行了研究,“试图使历史科学的成果,成为一种世界观整体上的统一理解”,并前后形成有机的理论线索和发展脉络,此即历史本体论研究。他们不约而同、十分“自觉”地构造了一幅向着特定目的前进的历史发展的“世界图景”。

一、西方历史哲学的缘起

历史是重要的,对法律法治)的历史分析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把握了事物的历史,才能真正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但是,想让历史学家们写就的历史同客观真实的历史完全一致,却是一个永远都无法实现的难题。而这种在不同的时段以及处于不同的立场观点方法之下被写就和言说的“历史”又是如何形成的?如何被作为整体把握的呢?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给出过一个回答。他指出:“忠实地把握历史的东西是首要的条件,但是,在‘忠实地’和‘把握’这样的普遍性表述中包含着歧义。即使寻常的、平庸的历史学家,虽然他认为并且装作自己仅仅抱着一种接受的态度,仅仅致力于现存的东西,他的思想也不是消极的,他带来了自己的范畴,并用这些范畴来观察现存的东西。真实的东西并不在感性的表面上。尤其是在一切居科学之名的场合里,理性都不可以沉睡着,反思必须得到运用。谁用理性的目光来看世界,世界就对他也显出合理性的样子。二者的关系是交互的。”[10]这就意味着,学者(无论历史学家还是别的什么人)不是事实的奴隶,而应当是事实的主人。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一切事实都记录下来,他必须也必然按照自己心目中的标准对事实进行剪裁、选择,进行尽可能全面和系统地描述。

对法律以及法治文明模式的“历史研究”,主要是基于如下的理论前提: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观念。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实践中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模式尽管也表现出显著的区别,但一般说来,这并不直接影响和改变法律对社会的实际作用效果。然而,现代人们关于法治进步或法律发展的观念却是历史塑造的结果,是社会思想家、历史学家、法学家以及政治家们历时性“共谋”或者集体创作的结果。实际上,法治进步史或现代法治演进史并非经验的东西,它从根本上是观念的东西。历史在这里,既将思想家们的“言说”放大成为某种社会流行的观念,又借助于时间对所谓流行的观念进行选择、重构和塑造,进而形成观念的历史。(www.chuimin.cn)

纵观西方历史哲学,在不同的时代,哲人们对世界的“历史”进行了研究,“试图使历史科学的成果,成为一种世界观整体上的统一理解”,并前后形成有机的理论线索和发展脉络,此即历史本体论研究。[11]细致梳理西方历史哲学发展史,从基督神学历史观起,经由维柯、黑格尔、斯宾格勒直至雅斯贝斯等人的历史观,就是按照这些历史哲学家“自我”的认识前提和主观标准,对世界历史进行合乎自己意识和信念的“忠实”把握,进而形成的以西方强势文明或西方中心论为核心的文明史观。他们不约而同、十分“自觉”地构造了一幅向着特定目的前进的历史发展的“世界图景”。而问题的焦点在于,这种虚构的“世界图景”一旦形成,不仅决定着后世人们的历史观,而且决定着他们的政治斗争和法治实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