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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相关制度评析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
在我国通过司法考试并非是进入法律职业的唯一考试,想要成为法官和检察官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而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需要通过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与其他机关录用公务员相同。所以对于想要成为司法官的司法考试通过者来说,公务员考试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换句话说,我国在司法官行业的行业准入标准是以司法考试为基础,以公务员考试为门槛的,以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为评价职业能力的任职机制。
在律师行业的从业资格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职业许可证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一年和实习期可以分为集中实习和业务实习两个部分,集中实习由所在省或者有条件的地级市的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法治理念、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业务知识等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业务实习是通过有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为实习者分配指导律师的方式进行业务的实习和学习。实习结束后由实习所在地地级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报告,作为申请律师执业资格申请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我国的律师职业准入是以司法考试为基础,以分别组织实习和培训为门径的职业机制。[47]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
截至2009年10月,我国法律高等院系已由1977年的3所法律院系发展到630余所。法学专业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法学专业在校生人数大幅度上升,法学专业本科生学生人数从1997年的12万猛增到2005年的三十多万人。[48]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制4年,设有14门主干专业课程,包括:宪法、法律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同时设有法律思想史、司法制度概论、外国法制史、立法学、西方法制史、法律职业道德等理论选修课程,合同法、企业和公司法、破产法、国际贸易法、外国民商法等专业课选修课程。一般需修习所有必修课程和一定数目的选修课程才可以顺利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我国经过多年的法学教育实践,形成了自身的法学教育特色,同时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存在一定差距:(www.chuimin.cn)
第一,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是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除高等法学教育之外,各类成人高校、中等法律专业学校都在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式又有全日制、函授、夜大、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有人称这种形势是“群雄并起”。这种情况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但却使高等法学教育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是有些接受了正规高等法学教育的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另一方面是有些持有各种法学教育文凭的人由于某种原因而进入司法机关。更令人担忧的是,高等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所占的比例相当低,例如,各种成人教育的人数为本科生在校人数的八倍。[49]
第二,我国的法科学生绝大多数都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阅历还很浅薄且知识结构有待改善,这给高等法学的职业教育带来困难,同时由于我国各类高校实际条件和高校扩招的实际情况,使高校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实际操作的能力与资源严重不足。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实践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的研究,忽略或抛弃了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少有机会接触活生生的法律实践。
第三,就师资队伍来说,法学本科教师队伍参差不齐,结构严重失衡,教师数量不足且质量不高。1992年至2003年,我国法学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与教师比例由4.61提高到28.55的水平。[50]我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不少,但具有相应比例的法学专业教师的高校却不多。教师的学历结构不平衡,教师队伍梯队建设落后。
第四,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衔接不够紧密,一方面由于课程教学方式的落后,使学生所学知识与司法考试的需要相差甚远,很难在学校的学习中达到通过司法考试的目的;另一方面这并非法学教育单方面的原因,通过近年的司法考试实践,法律职业考试也反映出了考试本身的一些局限性[51],也使司法考试对于考察应试者实际能力的目的不能完全达到。这还需要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设计和实施方面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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