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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实践:评析韩国司法考试制度

【摘要】:2007年7月初韩国国会通过了《法学专门大学院法》,该法案规定引进“法律研究生院制度”,为对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和选拔制度实施大变革奠定了基础。

二、韩国司法考试相关制度评析

(一)韩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如前所述,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并未当然的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必须通过在司法研修和培训中心的为期2年的培训和选拔后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

司法研修和培训中心成立于1971年,目的是为那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提供教育,为那些即将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职业人员灌输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韩国98%的法官、检察官和75%的律师毕业于该中心。然而,从1972年到2005年这34年的时间内,在司法研修院接受培训者当中只有百分之0.86的人没有通过。[45]

在司法研修和培训中心的学习共分为4个学期,3次期中考试。第一个学期为专题讲座,内容包括必修课,比如民事、刑事审判制度、检察业务等,选修课比如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税法、劳动法等;第二个学期主要学期假设案件的诉讼,选修课、国外法等;第三个学期是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第四个学期是到特殊专业领域实习,准备论文集参加到专门研讨会中。(www.chuimin.cn)

在学习结束之后,学员中的一些人员将被选拔为法官或者检察官。选拔的主要依据为司法考试的成绩及学员在司法研修和培训中心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与日本情况相近,由于长期的在野及在朝法曹思想的影响,法官及检察官在社会中的地位较律师更高,通过司法考试的应试者也首先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其次才是从事律师职业。

(二)韩国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

在韩国几乎所有的大学都设有法学院或者法学课,每年有8000多名学生从法学院毕业。与日本情况相同,韩国也一直存在着法学教育和司法研修的二元化形态,司法考试实际上割裂了法学教育和司法研修教育的内在联系,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二元化同时造成了“法律系的考试化”现象,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学生往往片面地学习课内知识,难以完成大学通识教育的任务,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2007年7月初韩国国会通过了《法学专门大学院法》,该法案规定引进“法律研究生院制度”,为对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和选拔制度实施大变革奠定了基础。此次以新法为基础的改革,将司法考试提升至“研究生教育”阶段。[46]法律研究生院学生可以根据本科专业选择适当的专门法律领域,从而培养具有多元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分析和应用能力。本科学历非法律专业学生,则必须在完成法学研究生教育后,即拥有了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后,才能投考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