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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日本司法考试制度解析

【摘要】:司法研修所是针对日本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日本于2002年的临时国会上制定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等法案,修改了《司法考试法》、《法院法》和《教育法》等。

一、日本司法考试相关制度

(一)日本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

在日本,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后的合格者一律要在日本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裁判所”所属的研修所进行为期1年6个月的司法研修。[38]研修结束后经过最终考试合格者,才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修习生的身份相当于国家公务员。国家发给他们一定的工资和各种补贴,同时他们负有专心研修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司法研修所开始时的1947年,修习生的人数仅为100人,随着社会需要逐步增加,1964年达到500人,到2000年为1000人。[39]前期研修主要学习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前期研修结束后,司法修习生分别被分配到全国的50个裁判所、法院、检察厅、监察院、律师协会,在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一对一的指导下,通过实际参加案件的处理过程,全面掌握法律工作者从事实际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心理和伦理观念。除此之外,实务研修期间还要进行“社会修习”。这是为了在了解社会的真实面貌和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以及社会对司法的要求的同时,通过参加志愿者活动培养公共精神。实务研修结束后,司法修习生再次回到司法研修所,进入研修的完结阶段。与前期研修相同,基本上仍以5个科目为中心进行讲义、起草案文、讲评。因为是结合实务研修成果进行的总结性研修,所以其内容有相当高的水准。

研修结束后的最终考试叫“司法修习生考试”[40],修习生经考试合格后被授予法律工作者资格,被裁判所的人事部门或检察厅的人事部门录用,即可被任命为裁判官中的“判事补”法官中的初级职称,或检察官中的“检事”检察官中的初级职称,或成为一名律师。从此进入法律实务界开始工作。

(二)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www.chuimin.cn)

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学院。大约30个法律系有高水平的法律教育。[41]战后日本实行中央国家机关指导下的大学自治制度。高校的设置认可权仍由国家依法掌握,而大学设置标准的制度和对大学教育质量的评价则由民间机构负责。日本高等法学教育划分层次规格,各司其职,分别进行不同目标的培养。整个高等法学教育的层次清楚,目标明确,既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不同方面的需求,又各具重点,办出特色。高等专门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5或5.5年。司法研修所是针对日本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大学学制一般为4年,短期大学2~3年。大学招收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历者。研究生院的硕士(修士)课程2年,博士生课程3年。从总体上来看,以往升入研究生院的学生人数是非常少的。由于大学本科阶段注重基础教育,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专业课程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修养课程方面的内容。

由于日本司法考试没有专业背景限制,考试通过率又较低,法科院校也相对较多,法学毕业生中只有极少数能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律职业者。那么通过司法考试无疑成为法科院校学生的重要目标,因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脱节问题,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考生可能比法科学生的通过率更高,所以往往出现学生对于课内学习不重视,对于司法考试辅导班非常热衷的“第二学校”现象,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辅导班现象的加剧,使司法考试通过者存在死记硬背、应试技巧强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的现象[42],不能适应日本社会的需求,为了寻求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过渡和连接,日本社会也在不断谋求发展和变革。

日本于2002年的临时国会上制定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等法案,修改了《司法考试法》、《法院法》和《教育法》等。2004年有68所大学,次年又有6所大学设立了“法科大学院”,并分别于当年开始招生。[43]“法科大学院”是日本为专门培养“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高级法律实务人才所设立的美国式法律职业教育机构,其中“法科”含有“法学或法律专业”之意,“大学院”即为“研究生院”。“法科大学院”的设立,从理论上讲,一方面意味着日本实现了从以“法学部”(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法学院)为代表的、以法律素养和知识的培养为目的的“大众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即“精英教育”的重要转变;另一方面,由于“法学部”的存续,又意味着日本建立了一个“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并存的法学教育体系。应该说这既反映了不同的社会需求,也构成了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色。“法科大学院”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征:(1)保留了“法学部”和司法研修制度,但内容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进行了调整;(2)标准学制为3年,“法学部”毕业生的学制可为两年,非“法学部”毕业生不少于“法科大学院”在校生的30%;(3)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教育为主,实现理论教育和实务教育相结合,不进行法律实务的实习活动;(4)现行司法考试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重新设计,“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有参加新司法考试的资格,而非“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必须通过预备考试才有资格。[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