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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
(一)我国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
根据司法部于2008年8月修订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关于司法考试报名的一般条件,根据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并参照《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目前,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5)品行良好。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第85、105、117号公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自2008年起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司法考试报名的放宽条件,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目前,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关于司法考试报名的禁止条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另外,根据司法考试公告的有关规定,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国家对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尤其是毕业、学历证明及专业方位,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主要包括: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对于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其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其三,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其四,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其五,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二)我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式与组织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素养及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1)了解,要求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2)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借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3)熟悉,要求能够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www.chuimin.cn)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其中,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具体试卷结构是:
试卷一,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该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其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该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其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该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其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主要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该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其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以上四卷总分为600分。应试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且通过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才可依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36]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经过报名和考试后,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须按规定返送至评卷地点,由指定高校根据司法部制定的评卷工作程序,完成对客观卷的机读、复核和主观卷的评判、登录工作。从历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录取工作看,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会综合考虑当年报名人数、试题难度、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以及政策连续性等因素,就国家司法考试的分数情况、录取数额和录取分数线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听取两院对录取数额和确定合格分数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提出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录取工工作方案,并召开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会议,进一步就录取工作听取协调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在经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后,司法部以通知方式确定并公布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和放宽分数线。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经中编办批准,司法部于2001年11月设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内设司局,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经中编办批准同意,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为此,司法部还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调整和规范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此外,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三)我国司法考试通过率及法律效力
从历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看,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会综合考虑当年报名人数、试题难度、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以及政策连续性等因素,就国家司法考试的分数情况、录取数额和录取分数线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听取两院对录取数额和确定合格分数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提出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录取工作方案,并召开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会议,进一步就录取工作听取协调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在经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后,司法部以通知方式确定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和放宽分数线。2002年和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均为240分。2003年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235分。2004年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225分。2004年至2010年的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均为360分。2004年至2007年的放宽合格分数线分别为335、330、325、320分。2008年至2010年的放宽合格分数线均为315分。可以看出,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整体变动不大;而放宽合格分数线则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另外,自2007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单独设置西藏自治区的放宽合格分数线。2007年西藏自治区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290分。2008年至2010年,西藏自治区的放宽合格分数线均为280分。
从历年国家司法考试通过情况来看,无论是通过人数还是通过率,都有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据统计,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近25 000人,约占报名人数的7%。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17000多人达到240分的格分数线,占报名人员总数的8.75%,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0.18%,较之于2002年的6.68%和7.74%分别有所提高。根据司法部确定的照顾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25分),共有2000多人达到放宽录取线。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合格人数为19000多人。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6万余人达到360分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其中包括42名香港居民,1名澳门居民和47名台湾居民。另外,根据司法部确定的放宽照顾政策,放宽地区还有1万余人达到315分放宽合格分数线;西藏自治区还有180余人达到2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2010年全国司法考试总通过人数8万余人。
从历年情况来看,无论是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还是通过率,都呈现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尽管由于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因故暂停,2002年首届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一举达到近2.5万人,然而当时的报名通过率仅为6.94%,参考通过率仅为8.06%。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约1.9万人,报名通过率也仅为9.64%,参考通过率为11.38%。时至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当年通过人数已达8万余人,报名通过率达20.25%,参考通过率达23.19%。截至2011年,共计近50万余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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