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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考试制度规则详解

【摘要】: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包括三次考试。(二)日本司法考试资格及通过率日本司法改革考试对报考没有特别限制,无论学历高低,也没有国籍限制。从司法考试委员的构成来看,主要是按照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考试科目进行选拔。

一、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具体规则

(一)日本司法考试的具体内容及形式

日本司法考试内容的特点在于考试覆盖科目广、难度大、形式多样。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包括三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实际上就是对报考者的基本素养、基本教育水平的检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由于日本基本上普及了大学教育,所以第一次考试对于大多数考生来讲并不成为通过司法考试的障碍。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科目,这是司法考试的核心所在,“第二次考试以判定欲成为裁判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士的人是否具备必要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并通过简答式和论文式的笔试和口试方式进行”。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简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目作答。只有在简答式考试中合格才有资格参加论文考试。论文式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科目: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论文式考试是司法考试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每一科目包括2道考题,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个小时。[27]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是口试,口试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主持,论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科目: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的整个考试周期比较长。一般第一次考试的报名时间从考试年的前一年末就开始了,在当年2月发表第一次考试成绩。第二次考试的短答式考试在5月举行,短答式考试合格者在高等考试行政科考试合格者有资格参加7月举行的论文式考试。论文式考试的地点在东京、京都等7个城市。[28]论文式考试成绩于10月发表。论文式考试合格者以及前次考试合格者申请免除笔试的人员,可以参加10月底举行的口试。口试在法务省综合中心举行,口试成绩于11月发表。这样,经过一年的考试期间,只有在最后的口试中过关者才最终在艰难的司法考试中胜出,为成为法曹迈出最为关键的一步。在这样长的周期内考生必须全力以赴,丝毫不能马虎,这也是对考生的精力、心理、学识甚至财力的巨大考验。

(二)日本司法考试资格及通过率(www.chuimin.cn)

日本司法改革考试对报考没有特别限制,无论学历高低,也没有国籍限制。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考者是否具备大学一般课程的学识水平,全部是笔试,具有大学学历的应考者可以免除第一次考试。但由于日本推行的是法治精英路线,一直限制职业法律家的人数。从历史上来看,从明治维新以来,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一直很低,从1956年到1998年间,司法考试的最终合格率一直没有超过5%[29],维持在3%左右的水平。日本通过这样严格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一个人数少、社会地位高的法律家集团,并将这个精英型的法律家集团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底线。

(三)日本司法考试的考试管理

为了保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甄别法律职业者的公平性、有效性、科学性,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成立专门、权威的专门委员会来管理和主持考试。根据《司法考试法》的规定,司法考试由法务省下辖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主持,该委员会由法务省的法务次官1人、最高裁判所的事务总长1人以及经过辩护士联合会推荐、并得到法务大臣任命的辩护士1人共3人组成。[30]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而对于考试的具体运作则是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进行,“司法考试的合格者根据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的合意来决定。”成为司法考试考查委员对于学者、实务者来说都是对其学术地位的一种肯定,同时,对于考生来讲,司法考试委员的论著、观点也成为重要的参考线索。从司法考试委员的构成来看,主要是按照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考试科目进行选拔。一般地来说,大学法学教授所占比例较高,从2000年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会的构成来看,全部委员共有148人,其中大学教授占79人,辩护士占15人,裁判官占6人,司法省官员占48人。可见法学专家在司法考试的运作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这一结构实际上也说明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相联系的一种途径,是法学家参与司法实务的一个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