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两国通过设置法律研修制度,来实现司法考试通过者考试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之间的过渡。[16]参见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2023-11-28
四、中、日、韩三国司法考试制度历史沿革比较
三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和国内、国际环境迥异,由此使三国司法考试制度在发展中呈现不同的特点,在以上分别陈述的基础上,三国司法考试制度在历史沿革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中、日、韩三国法制近代化动因不同,司法考试制度构建的蓝图来源也不同。
19世纪国际局势动荡、复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崛起与对东方殖民和侵略活动的展开,拉开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东方发展与覆盖的序幕,以往以封建自给自足式生产和社会运作方式维持社会秩序的国家面临着国家和民族转型的重大时期。19世纪60年代,当东方一系列国家相继沉沦的时候,处于东亚一隅的日本却以明治维新的成功而崛起,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的改革,建立了封建性的资本主义国家,奠定了社会变革领先的地位。也是在此时期,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明治维新中积累了相当的改革经验。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是通过学习、借鉴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的司法行政体制建立而成,加入了本国的社会实际因素,形成了二元制、精英化、行政色彩浓厚、法律职业考试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司法考试制度。
19世纪下半叶,中国和韩国分别在本国进行了学习西方先进社会制度、振兴本国的社会改革,包括中国的洋务运动与韩国的甲午更张,此时日本明治维新的经验成为两国学习的主要对象之一,而这一自主革新的过程很快被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和殖民中断。此时,中国与韩国的司法制度与法制近代化的过程带有了明显的“殖民化”色彩[26],是被动接受和复制殖民国或控制国的法律,由于缺乏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国家独立基础,很难完成法制近代化的任务,司法独立、公正与法律之治更加难以实现。司法考试制度在当时社会作为技术性制度被保留和发展,其作用在于在某种程度上推进了中韩法制近代化理念的发展,为国家选拔和储备了大批法律人才。
第二,日韩两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相对连续,而中国曾出现中断。(www.chuimin.cn)
日本随着明治维新时期建立了二元的司法职业体系,虽然经过二战军国主义政府统治及美国占领等历史时期,但其司法考试制度的形式及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并未有根本改变,其形式也被很好地继承和改进,其间前后制度之间的传承明显。而韩国1948年进行“朝鲜辩试”也是承袭了日本殖民时期的司法考试制度特点,其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者培训制度,考试科目、形式、功能等内容都呈明显的继承和接续关系。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自清末、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其法制改革方针与社会功能都呈现不同特点。如果说清末司法改革与北洋政府及民国时期的司法考试制度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传承关系。但这样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中断,提出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大规模学习、移植苏联法,这一时期我国并没有司法考试制度,通过司法考试选拔法律人才的实践可以说是完全中断,司法机关的设置也以苏联为蓝本建立。
1978年以后,我国又开始了新一轮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律制度,进行本国司法改革的过程,日本和韩国也在我国建立新时期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参考对象之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近代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中断,这是我国与日韩两国在历史沿革上的明显特点。
第三,中韩两国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践过程中借鉴日本制度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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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初韩国国会通过了《法学专门大学院法》,该法案规定引进“法律研究生院制度”,为对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和选拔制度实施大变革奠定了基础。......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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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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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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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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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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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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