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23-11-28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历史沿革及意义
我国司法考试实践开始于清末立宪改革,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新中国成立后至法制改革、法制改革建立司法考试制度至今几个时期。其间社会更迭不断、政治变动频繁,司法考试制度有继承发展也有中断和重建,综观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发展的历程,我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在曲折中前进,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出现过中断,继承和延续性不强,在法制发展和社会巨大变革的过程中,我国司法界借鉴国外的法制经验和实践,根据我国实际的社会特点建立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司法制度借鉴和移植的特点。
(一)我国近代的司法考试实践(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前)
鸦片战争以后,在外忧内患的情况之下,清政府开始了法制改革实践,1909年颁布了《法院编制法》,规定:“推事及检察官应照法官任用章程经两次考试合格者始准任用”,这一规定开启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开端。同时制定了《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规定,1910年(宣统二年)进行了第一次考试,录取法官500人赴全国各地实习,由于1911年辛亥革命的到来,原定于1912年的第二次考试未能如期进行。
辛亥革命以后,受到西方民主思想的影响,南京临时政府十分重视司法人员的选任工作,辛亥年(1911年)农历十二月初三至初六进行了中华民国第一届司法考试,录取18人,先后分发所属机关任职。在此期间,南京临时政府在法理上沿用了清末的《法院编制法》和《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并制定了《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和《法官考试令》,坚持主张“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可惜此法未及颁布实施。
北洋政府时期,虽然《法院编制法》依然有效,但司法官考试制度实际上一直以行政法令为依据。1913年1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甄拔司法人员准则》作为司法考试章程未制定前的过渡办法,并进行了一次司法考试,1915年制定了《司法考试令》,经过1917年、1918年两次修改,成为北洋政府时期最重要的司法考试制度法令,整个北洋政府时期共进行5次司法考试,共选拔法官789名。[21]
国民政府的司法考试实践开始于国民政府成立之前,1926年广东政府首次进行了法官考试,录取50名,1927年国民革命以后在武昌、河南、山西分别举行了考试。1929年1月司法部开办司法训练所,训练以1年为期,训练合格后再试合格者可录用。[22]1930年按照孙中山的考试权独立原则成立考试院,戴季陶任首任院长。国民政府其间颁布《考试法》、《法院组织法》、《修正法官初试暂行条例》,训练期限也经过数次修改,共进行了二十余次考试,选拔司法官多人。
综观我国近代司法考试实践可以推知,近代中国法制改革,包括司法考试制度的构建其实是对日本法制改革的大规模移植,《法院编制法》即是以日本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为蓝本,《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则对日本1892年《判事检事登用试验规则》进行了大量借鉴,从内容看,对应考者的资格、面试条件、考试方法、考试形式、科目都非常相似。日本的考试制度特点,包括法律职业二元结构,将法官考试列入文官考试系列,进行笔试和口试,进行法律事务修习等,都在近代司法考试的实践中体现。近代中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司法现代化改革,但是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得不到司法独立的保障,当时的司法官其实是官僚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官的选拔被列入文官选拔的系统之内。无相应的民主和政治制度作为保障,司法考试流于形式。[23](www.chuimin.cn)
(二)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全方位地移植了苏联的司法体制,如法院组织和系统、监察体制和律师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新中国成立后均未建立对法官及检察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司法人员由行政官员兼任的现象比较突出。法院、检察院人事管理仍沿袭以地方为主、条线为辅的管理模式,将法官、检察官视为政法干部,强调其行政性,而忽视其技术性和职业的专门化,法官、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什么两样,既不需要资格考试,也不需要精深的法律知识。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法官、检察官的来源十分复杂,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匆匆上岗,独立办案,导致法官、检察官素质的专业化程度不能令人满意。我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律师资格考试,也分别进行了数次司法系统内部考试。2002年3月,中国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合在一起,一并进行,一起选拔。很明显,这一体制也是参考了日本统一司法考试的模式。[24]
(三)当前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律师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制度,此后,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2000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达18万人左右。[25]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在1996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实行,但法官、检察官初任考试的内容离法官、检察官实际工作的真实要求差距很大,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在1995、1997、1999年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设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相对于律师资格考试更为容易。直至2002年3月,进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迈出了司法从业资格一体化的重要一步。现司法从业资格一体化已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
(四)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意义和性质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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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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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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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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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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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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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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