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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历史沿革与韩国司法考试制度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韩国实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受到日本、欧洲及美国的影响。(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司法考试制度变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朝鲜被分裂为南北两部分。韩国的司法考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而讨论的核心就是针对韩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二、韩国司法考试历史沿革及制度理念

韩国在日本殖民化的严厉管治下,其近代法制度及司法教育制度也具有殖民化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韩国实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受到日本、欧洲及美国的影响。其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甲午更张”、日本占领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司法考试制度时期三个阶段,其考试职能因不同时期国家情况而变化,但带有明显的形式继承与借鉴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特点。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韩国司法传统的演变

“甲午更张”是韩国近代法的起点,表明传统的韩国法开始接触西洋法,进入法文化冲突与融合的阶段,其间已经开始借鉴日本明治维新经验,积极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权的独立,进行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改革,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一切司法问题由该机构管辖,打破等级界限,取消嫡庶差别,废除株连法律,不仅标志着韩国现代法律文明的开始,也重新界定了权利与权力,基本上构建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分立框架,包括通过司法考试制度选拔司法官员,建立法律职业等。[17]

1910年,日本吞并韩国之后,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朝鲜原有的法律体系正式被废止。据统计,在36年的殖民统治时期,日本殖民统治者在刑事、民事方面共颁布了270多件制令,从根本上破坏了业已形成的韩国法制基础。[18]1945年,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的韩国又被美军进驻并实行军事统治,直到1948年韩国独立,因此韩国法律又受到上述两国的影响。(www.chuimin.cn)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司法考试制度变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朝鲜被分裂为南北两部分。韩国于1948年实行大选建立大韩民主共和国,同时开始实施“朝鲜辩试”,也就是最初的司法考试。韩国的司法考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8年和1949年),根据朝鲜辩护士考试令,实施辩护士考试,选拔法曹人;第二阶段(1950年到1963年),根据1950年关于司法官试补的任命修习和考试的规定,通过高等考试司法课,选拔法曹人;第三阶段(1964年到2001年),根据1963年的司法考试令,改为司法考试。[19]此后,韩国又于2001年3月公布施行了《司法考试法》和《司法考试法施行令》,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考试制度。从1995年开始,在韩国展开了关于改革法学教育及法律培训制度的热烈讨论。经过十年的讨论之后,2005年9月开始对于是否在韩国引进美国式的注重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学院”模式展开热烈讨论。而讨论的核心就是针对韩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最终于2007年确定实行法学研究生院制度。其间,司法考试的主管部门也有变化。1997年以前,由总务处考试课主管;1998年,由总务处和内务部、行政自治部联合成立的行政自治部考试课主管;从2002年开始由法务部主管,后由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主管,韩国的司法考试管理是具有韩国国家特色并行之有效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值得研究与借鉴。[20]

(三)韩国当前司法考试制度的理念

韩国司法考试制度带有明显的日本法制色彩,又受到美国法制思想的影响。从考试的应试者、考试方式、司法职业者遴选的方法都与日本一脉相承。而在1964年以后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更是贯彻了司法独立、司法职业者统一选拔、建立统一的研修培训的宗旨和理念。同时,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中,韩国司法界更注重应试者的法学专业背景,对于应试者的专业基础要求也越发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