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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全球化时代的司法考试历史与制度理念

【摘要】: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制度草创形成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司法改革,形成了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一法规形成了近代日本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士法律职业制度的雏形。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对考试科目进行了新的规定。

一、日本司法考试历史沿革及制度理念

从历史上看,日本当代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制度草创形成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司法改革,形成了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模式。同时,面向21世纪和变化着的国际、国内形势,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又开始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近代二元司法考试制度

具有中华法系历史的日本社会,在明治维新以后,逐渐建立了近代司法制度,实现了法制近代化。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了近代第一部统一规定裁判所制度的《司法职务定制》。[14]首次规定设置裁判所、检事局、并建立代替当事人在法庭陈述的代言人制度。这一法规形成了近代日本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士法律职业制度的雏形。在建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以天皇为首的绝对主义国家对三个法律职业政策定位完全不同。裁判官作为国家统治机构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看作是推行国家近代化路线的一个得力工具,因此掌握国家公权力的裁判官和检察官与行政官僚一起构成了统治集团共同体,对裁判官和检察官的选拔和任用采取与行政官僚相同的标准。因此,裁判官和检察官处于法律职业的上层,被称为“在朝法曹”,并建立了在朝法曹的身份保障制度和精英型的选拔任用制度。[15]由于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是通过精英政治推进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过程,在社会制度巨变、同时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的情况下,二元的法律职业结构形成了相应的司法考试制度结构特点。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司法考试的一元结构转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法律职业制度发展是一个逐步统一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确立法律职业共同的选拔和任用标准的过程。但是,日本通过建立天皇绝对主义推动法制近代化的模式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的极端化发展最终使日本走上了军国主义和扩张主义的道路。随着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逐步走向失败,高等司法考试也不得不中断。1948年,以美国为首的盟国对日本政治制度进行了民主化改造,高等考试司法考试也被废止。(www.chuimin.cn)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代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占领军民主化改造的政策下,日本制定了《和平宪法》。《和平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并强化了司法权的独立地位,赋予最高裁判所以违宪审查权和裁判官的身份保障制度。在司法制度民主化改革的背景下,考试制度的设计者认为,司法考试应该是检验考生是否具有裁判官、检察官以及辩护士学识以及应用能力的重要考试,应当由法律统一规定并由政府负责实施。1949年5月,日本国会批准了法务省提出的法律案,公布实施了《司法考试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并对考试科目进行了新的规定。

(四)日本当代司法考试制度的理念及任务

日本《司法考试法》的核心理念是消除司法工具主义,实现司法民主化、公正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将司法官(法曹)选拔制度与行政官选拔制度分开;(2)建立裁判官、检察官和辩护士三者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法曹的选拔标准;(3)建立对于司法考试合格者统一培训的司法研修制度。[16]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任务是选拔法制精英,根据日本《司法考试法》第1条规定,司法考试制度是“以判断(考生)是否具备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士所必需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的国家考试”。实际上明治维新以后不久,日本就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曹选拔制度,通过包括司法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日本建立起了法律科班出身的精英制官僚(包括法治官僚、司法官僚以及行政官僚)集团。这些精英官僚将通过继受方式建立起来的近代法律体系运用于国家的近代化实践,使日本很快实现了由传统向近(现)代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