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由于古代东亚地区在经济领域形成的“朝贡”制度和国际贸易、在文化思想领域形成的儒家、佛教文化传播,在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中华法系以及王朝法统思想等,为古代“东亚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关于东亚意识的概念和内涵,中国学者张立文、李平等给出了明确界定。......
2023-11-28
二、专门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具体构想
从中、日两国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横向比较看,日本的司法职业培训是一个考试、一个培训;我国是一个考试、三个培训。虽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培训已经形成制度,初具规模,现有的培训内容与方式也比较规范化和系统化,但在总体上仍然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和官办色彩,尚未形成一整套综合有效的教育制度和培训传统,培训成本高,效果也不好,缺乏系统性和业内互动,不利于职业转任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同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理想目标存在很大差距。
有鉴于此,我们主张借鉴日本研修所的合理之处,尽快建立我国的专门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以纠正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象,同时,改变现有培训制度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培训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具体构想如下:
第一,建立统一的司法培训制度,修订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增加规定“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欲从事法官(或检察官或律师)职业者,须进入当地司法培训机构接受一至两年的专门培训并再次考核合格。”如前所述,日本研修所的研修期间,自1999年开始已由两年改为一年半。我国现行的法学学位体系中,法学本科为四年,法学硕士一般为两年,非法学本科的法律硕士学位约需三年。根据有关专家的政策建议,未来主体的法学学位教育结构应该是“3+1+1+1”模式,即“本科三年,研究生课程教育一年,出国拿学位或者到法律实务机构实习一年,法律职业培训一年”。这样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需求,也符合法学教育高学历化及与法律职业培训无缝衔接的整体趋势。具体说,若从业者的毕业学位为硕士、博士,则其参加司法培训的时间应为一年;若从业者的毕业学位为本科,则其司法培训时间应为二年。对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接受司法培训机构的定期培训成为走向法律职业化的必经程序和制度。
第二,打破法院、检察院分别管理不同司法培训机构的体制壁垒,取消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律师学院也需取消),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机构——国家司法培训中心(学院)。具体做法包括:
(1)培训机构设置。尽管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让全国所有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都到一个机构培训不太现实,但可考虑设置中央和地方两级司法培训机构,由司法部统一管理。中央一级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基础上设置,中央司法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全国在职中高级以上法官、检察官的培训,并监督指导地方培训机构。地方一级培训机构的设置可以分为五至六个区域,每个地方级机构内应设两个培训管理部,分别负责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在职培训管理部再分为在职法官培训和在职检察官培训两个分支机构)。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到当地法学教育资源与法治发展状况,如该地区学校数量,大学法学院发展情况,师资力量如何、当地法制状况等等,做好资源的协调与平衡,避免教育资源不平衡性又带来的地方化而限制阻碍培训的效果。而具体场所,可以考虑在各区内硬件设施、场地较大的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基础上改造设置。
(2)师资配备。由司法部结合本地区资源,主要选聘资深现职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教员,同时可根据需要聘任知名专家、学者、教授进行专题讲座、讨论等。对于师资的选任应经过严格的程序。(www.chuimin.cn)
(3)培训计划安排。对于任职前培训,可借鉴日本研修所模式把我国的任职前培训分为前期集中培训、实务培训、后期总结培训三个阶段。其一,在前期集中培训中,各区域培训机构间应尽量统一培训内容,包括民事刑事审判实务、检察业务、侦查程序、判例分析、法律推理、辩护技巧和法律公文的专业训练等问题,可统一编写教材,宜粗不宜细,此外还应使学员了解将要实习单位的机构设置及一般程序。教学实践中也可适当让教官自由发挥。其二,在实务培训中,可借鉴日本研修实务研修方式,前期集中培训后安排学生分别到所在区域内的律所、法院、检察院各实习至少三个月,内容应涵盖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业务、辩护等。实习单位由所在区域高法、高检、律协确定。实习单位应当对学生负责,法律应明确规定实习指导官的责任和义务,由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指导学生,使其接触案件处理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技巧。当然,也可安排学生前往大型企业或政府机关实习,增加学生社会经验,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奠定基础。应建立规范的学生实习档案,对学生的综合表现作出鉴定。通过此阶段的培训让学生切身感受法律实务程序规则和操作技巧,接触案件、体会当事人间复杂关系,增强学生职业责任感,为今后从业做好准备。其三,在后期总结培训中,学生实习结束后要重新回到培训中心进行总结提高性质的培训。首先对前段实习有个总结,对其中遇到的问题讨论研究。进一步以现实中案例为主要培训内容,可采取讨论和模拟法庭形式,对一些案例进行角色模拟训练。以上环节全部结束后再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或对现实案例的模拟法庭演练考试等形式)。将在笔试、口试或者模拟法庭演练中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选拔到法院、检察院,或者按照学生兴趣和意愿推荐进入律所或者公司企业等。
对于在职培训。可分为在职法官、检察官培训和律师培训两种。其一,就前者而言,按照中央和地方两级培训机构相互分工、统一协调的原则,对不同职级、岗位的法官、检察官进行职业培训。把现有在职法官、检察官的培训也纳入中央和地方几个大区培训系统中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集中优势培训资源,改变现有培训发展不平衡状态,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在职司法官的业务素质。注意要点在于:培训时间上,坚持适度原则,针对不同级别不同情况的法官、检察官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宜太长。培训内容上,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要求有所侧重。如续职资格培训侧重提高业务技能、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正副院长、正副检察长的培训侧重所在岗位需要的管理知识与能力、财政、渎职等的培训等。培训方式上,可以开展课堂讲授、专题研讨、案例解析等多种形式。委派基础好、有潜力的法官、检察官到国外进修。其二,就后者而言,在职律师培训仍由律师协会组织,逐步放开对培训市场的管理,让司法部所属国家律师学院、高校下属律师学院和社会司法培训机构开展平等竞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在职律师的业务水平、加强其职业道德等。
(4)职业伦理教育。法律人的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或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活动时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价值理念的总和,它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但它又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伦理。在调整范围上,它主要用以指导、规范法律角色岗位上从事法律活动的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在调整内容上,它总是鲜明地体现和表达了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规范及道德心理和习惯。加强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不仅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基础,而且对于维护法律公正、遏制司法腐败至关重要。法律职业培训之下的法律人,都应该有崇尚法治的坚定信仰,相信法治的力量、关注法律的发展、维护法制的权威,做法治的实践者和参与者。优质的法律职业培训不仅要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在全球化的世界中所扮演的角色,还要引导他们将法律作为一个高尚的职业来追求,投身于法律事业是为了公共福祉而不是自私自利。任何权利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任何权利都不能未经合法程序施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有权利就有救济,必须持久地寻求公正的司法和社会正义。
(5)培训方式。司法职业培训的关键,是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教学。在实践中加强学生在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五个方面的锻炼。培训方式,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培训机构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推进受训者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对受训者的学习进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此外,在实践教学中还需关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准备阶段,培训前对实践者进行职业测评,明确各自的特点,按其特点及其志愿,安排实践。其二,实践阶段,正式进行教育培训后,要关注并及时了解受训者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合理地调整实践目标。其三,整理阶段,培训结束后,组织受训者交流访谈,使之能够及时总结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并启发其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6)经费保障。日本研修生研修费用由国家支付,修习生享受国家准公务员待遇。而我国毕业生数量庞大,解决所有学生的培训费用将是一种负担。为此,我们建议对任职前培训的费用可以学生负担为主,国家和就业单位为辅,培训学费总体上不应超过研究生学费;实务培训期间的费用,国家应给予一定补助。在职法官、检察官的培训经费主要仍由国家财政支出,而以地方政府财政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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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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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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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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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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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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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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