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现状: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

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现状: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

【摘要】:此外,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新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三个五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检察官培训条例》规定相对比较原则,缺乏具体制度性规定,各级各地的培训也是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规范。

三、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最高检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此外,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如前所述,1991年2月成立的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1998年更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使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有了依托机构。该院是直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唯一一所成人高等院校,也是我国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检察人才的最高学府。其主要任务包括: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素能培训;地、县两级院检察长轮训;高级检察官晋升资格培训和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高级检察官研修;高检院机关干部培训;西藏、新疆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业务骨干培训;检察机关后备干部和青年检察官培训以及专项业务培训、师资培训等。与同时期的法官教育培训一样,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办学任务也是双重的,即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截至2010年11月,学院在面向社会,开展学历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同时,为全国检察系统培训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后备干部和其他各类人才8万余人次。[38]

在法律制度方面,为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月18日颁布了《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之后又在总结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07年1月8日颁布了《检察官培训条例》(《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检察官培训条例》要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强化管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检察官培训条例》规定:在工作体制方面,检察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的方针;培训种类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形式实行脱产培训、在职自学等多种方式;培训组织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同国家检察官学院、省级检察官培训机构紧密联系、协调促进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师资力量按照数量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培训经费按照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严格培训考试、考核制度;等等。

新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三个五年(“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了2004年至2008年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到2008年,全国检察人员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数达到19万人,平均达到90%,其中,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达到12万人,平均达到60%,研究生学历的人数达到5 000人,平均达到2.4%;东部地区省级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县级检察院的检察业务部门法律专业人才比例要达到80%以上,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院力争达到60%左右;全面实现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人才工程的目标,培养专家型人才100名以上,复合型人才1000名以上,其他专门型人才1万名以上。[39]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例,现有专职教师五十余人,其中教授11人,副教授18人,二十多人具有博士学位;同时,聘任五十余位国内外知名学者和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实务专家为学院的兼职教授。2011年起探索实行检察教官制度,聘任五十余位全国和省级检察业务专家为高级检察教官和检察教官,深化检察实务培训。该院重视开展法学和检察理论研究,坚持“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学院编辑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检察官杂志》、《检察论丛》三份学术刊物,在检察学理论研究和检察业务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被评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该院还坚持开放办学的理念,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有三十多个国家的高级司法官员和学者来院访问、讲学和研修,接受国(境)外检察官来院培训、研修。同时,组织学院教师和检察系统的高级检察官出国考察、讲学和进修。学院还与法国、韩国、瑞典、日本等二十多个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学教育培训机构和学术组织保持着稳定的交流和合作关系,开展了多种形式、富有成效的交流和合作。在学历教育方面,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自2006年起,该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招收培养法律硕士。2012年7月,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的项目正式启动;此外,还与澳门大学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40](www.chuimin.cn)

(二)存在问题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因而加大对检察人员的培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检察官培训工作近年来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检察官培训仍跟不上形势的需要,还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教育培训项目随意性大,缺乏规范性、计划性。我国《检察官培训条例》第10条规定了“专项业务培训的对象为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内容包括最新法律和政策、检察业务专题与实务技能等。重点是提高检察官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这种规定具有一定临时性、任意性,容易忽略检察机关业务繁忙等工作实际情况。由于《检察官培训条例》规定相对比较原则,缺乏具体制度性规定,各级各地的培训也是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规范。何时培训,培训时间的长短,培训的班次均不很规范。培训不适时或培训时间太长势必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太短则效果不明显。此外,在培训的具体内容、课程设置,培训的方式等方面也有一定的随意性,这些都不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培训的效果。

第二,教育培训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导向性。实践中,往往难以根据现有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培训。有的培训内容仍然停留在学历培训层次,难以满足那些素质高、基础好的检察人员的需要;有的培训内容脱离实际,理论性太强,不能有效运用于工作中,尤其缺乏对检察专项技能培训和职务犯罪侦查的培训;还有很多基层检察机关的培训多是针对新法律、新规定的培训,而相对忽视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的培训;法律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较多,与法律相邻学科综合知识的培训较少,其结果往往使受训人员花费了时间和精力收获却不大,容易削弱受训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

第三,教育培训存在着地域和层级发展的不平衡。从地域上看,中西部地区检察培训相对滞后,东部及少数大城市由于经费充足,基础条件较好,培训成果较为显著;从培训层级上看,基层检察培训的实际效果不如中高级检察培训。此外,在培训方式上,很多地方仍是采用上大课、开会等灌输式培训方式,而讨论式、启发式方法较少甚至没有;在师资队伍上,基层检察院经验丰富、业务精干的师资较少,偏重于理论水平的高学历师资较多;在培训设施上,地方培训机构相对缺少现代化、信息化水准的电教设施和计算机等教学设施;在管理水平上,一些地方检察院领导的培训意识不足,管理松散,培训往往流于形式;在培训经费投入上,对西部和贫困基层检察院投入相对不足。

第四,培训激励机制的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由于培训激励机制不健全,实践中培训结果与检察官任免、晋升、奖惩结合并没有真正落实,造成受训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往往被动接受,以致影响培训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