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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实践评析及启示

【摘要】:[12]总之,日本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制度意义重大,对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目前日本正在实施司法改革方案,准备逐步扩大法律职业的人数。

二、日本司法研修所培训制度评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前节论述中可以看出,日本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可使研修生进一步深化所掌握的学识,掌握高深的专业知识、完整的生活常识,培养其实务应用能力。同时司法研修重视对司法研修生进行一般教养训练,以此使其具备与担任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士相匹配的品位和能力,并使其自觉意识到对社会的责任和使命。[11]司法研修所的特征可以概括为:(1)展开法律实务教育;(2)重视法曹伦理教育;(3)对应社会机制;(4)强调实务修习的重要性。[12]总之,日本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制度意义重大,对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日本司法研修所培训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首先,弥补大学法学教育不足,连接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提高法律实务技能。大学承担法学教育职能,主要侧重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是一种通识性教育。大学法学教育采用灌输式教学方式,以学说等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教学为中心,缺乏对法律实务的培训,因而日本大学没有承担起实务培训的职责,且大学法学教育还存在着通过司法考试的应试性特点。这样对于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学生而言其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并没有得到提高。通过司法考试只是获得了参加司法研修所培训的资格,只有经过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司法研修所通过前期修习、实务修习、后期修习这样不断反复的实务培训使修习生能够有效获取法曹所应具备的能力和资质,提高其客观、公正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为今后直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了基础。

其次,有助于法曹伦理和法曹责任的养成。司法修习生在裁判、检察、辩护实务修习过程中,直接与法曹前辈共同工作,直接参与处理具体发生的案件,在前辈一对一、面对面的细致指导下,“从近处观察法曹对待业务所采取的态度,接受法曹的人格熏陶,亲身体会职业法曹的应有姿态、精神准备、法曹伦理等”[13]。此外,司法修习生在直接接触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还能深切体会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关系人的重要性,这样有助于修习生切身体会法曹的社会作用,增强了其对社会的使命感和法曹责任感。

再次,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应当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14]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士三种法律职业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后,司法研修所把三种法律职业的任职前培训放在一起统一进行研修。这种一体化的研修模式优点之一是能够集中培训法律家所需要的师资、图书资料和财力,更重要的一个优点在于,这些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这两年的时间里,研修在一起,生活在一起,相互之间不断的切磋交流,有利于增进三种职业之间的相互理解,形成共同的语言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正是这种共同的语言和意识才可以造就一个所谓的“解释共同体”(Interpretive community)。[15]

最后,国家在最高裁判所下设立司法研修所这样一个专门机构来负责全国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具有独特的优势。因为最高裁判所可以出面动员组织国家的各种资源来支持和保障教学,这样既保证了法律职业教育的普遍高质量,也便于实现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大学法学教育——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司法研修所(一年半的培训)这种层层递进的严格选拔培养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和高度权威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法律职业者树立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www.chuimin.cn)

(二)日本司法研修所制度对建立我国专门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的启示

第一,我国和日本都具有大陆法系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重视理论学习。大学法学教育均侧重传授一般人文知识、基本法律知识,是一种普通学历教育、通识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挂钩。而法律职业自身的特点需要法律从业者应当具有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广阔的视野和深刻的洞察力,不仅包括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素养,还应有历史政治文化、心理、哲学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因而这种侧重综合法律素质的学历教育、通识教育是必需的。然而不同的是,日本在法学教育之后还有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作为衔接,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带来的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差的缺陷。虽然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也有类似“培训”性质的实习制度,也安排学生一个月至两个月时间到法院、检察院、律所或其他单位实习,进行实务训练,但实习时间短,且通常只被安排在一个法律部门实习,实习内容和业务范围很窄,多是一些打字、复印、接电话和装订卷宗等一些琐屑的事务性工作,也没有关于目标考核的制度规定,学生没有任何压力,因而实习往往流于形式。这与日本研修所的实务修习相距甚远。日本的实务培训属于强制规定,时间长为一年,分别到法院、检察院、律所实习一段时间,且采用与法律家一对一、面对面的培训方式,最后还对修习生作出考核和鉴定。

第二,在大学法学教育后都存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均是选拔法律精英,且通过率都很低。目前日本正在实施司法改革方案,准备逐步扩大法律职业的人数。我国也在近两年提高了司法考试通过率。但我国却缺少司法考试通过后的统一的专门职业培训环节。“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16]。尽管日本自2004年仿照美国法学院(Law School)制度建立了法科大学院,但并没有取消司法研修所的专门职前培训阶段。因为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需要实践和经验的积累,而通过司法研修所的统一培训这一阶段可使已具备综合法律素质,想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掌握法律的现实运作程序、操作规则和实务技能技巧,也便于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理念,完成从学生向法律职业者的转换。

第三,虽然我国也有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律师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但与日本的司法研修所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进入日本司法研修所的修习生统一接受裁判、检察业务、辩护等多方面的培训,这样修习生可掌握多种技能,并在培训结束后根据个人意愿、考核成绩进入法院、检察院或律所。而我国目前现有培训是按部门划分的,是在获得入职资格后的培训,内容单一,没有固定的形式,不利于整体上提高我国法律职业者素质和业务水平。其次,日本司法研修所也承担在职法官的培训,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复杂疑难问题进行,没有固定的教学计划和内容,是一种职业知识、技能和伦理“更新”[17]和提高的培训。我国现有培训制度总体上看更类似一种在职继续教育性质,培训的目的仍侧重提高学历上(在已存在大学法学教育情况下进行重复教育,不能不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更新职业知识的培训较少。最后,我国现有培训制度各级各地发展并不平衡,在培训时间、次数、方式、内容、师资力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欠缺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从上述的比较分析中,日本统一规范的研修所培训制度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吸收日本研修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构建我国专门的法律培训制度。但需要说明的是,日本司法研修制度也存在一定问题。一般来说,接受司法研修所法律实务教育的前提是司法研修生在大学毕业以前已具备了必要的基础性法律知识、宽广的知识背景、深刻的洞察力,然而事实上很多学生由于更热衷于司法考试的应试准备,以至于在研修过程中倾向于追求正确答案和指南,独立思考和应用能力不足,缺乏创造性。此外,在司法研修所一起研修一起学习,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前后辈关系多而复杂,一方面很难说在今后的法律实务中保持客观中立(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就更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职业者内部竞争力不足。我国在借鉴日本经验时应注意到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