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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实践:全球化中的研修所培训

【摘要】:负责对法曹进行专门培训的机构是隶属于最高裁判所的司法研修所。由司法研修所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专业培训,是日本特有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司法修习部负责通过司法考试后录用的司法修习生的进修。修习生的地位类似于准法曹人员,研修期间享有带薪学习而无后顾之忧,其薪水标准大致相当于同龄的国家公务员。

一、独具特色的司法研修所培训

日本法律职业者统称法曹,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

一个人要成为日本的法曹,必须首先通过日本的司法考试。该司法考试始于19世纪90年代,属于一种系列考试,每年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个环节进行。一般在5月举行第一次基础性考试,全部为笔试,主要测试应考者是否具备大学一般课程的学识水平,具有大学学历的应考者可以免除第一次考试;7月举行第二次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两种形式,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科目,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连考7天;两次考试皆合格者才能参加10月的面试,此面试一般由大学教授和现任法曹提问考生,试题与第二次考题的论文题大致类同,此次考试也需7天。经过以上三次考试,大多数考生被淘汰,只有很少人合格。[1]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五十多年间每年只有200人至800人合格,最低年份的合格率不足2%。从1999年起,日本逐步降低考试难度,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使合格人数达到或者超过1000人,平均每年合格率达到3%,因此具有“世界上最艰苦和最艰难的考试之一”之称。但由于日本的法律职业家是日本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掌握法务专业知识,垄断了日本社会的诉审业务,拥有丰厚而稳定的收入,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每年仍然有许多人对之趋之若鹜。[2]然而,对有志于成为职业法律家的人来讲,通过司法考试仅仅意味着取得了成为法曹的资格。要真正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必须经过一系列的专门培训。虽然经过了严格的司法考试,具备了法律的基本知识和认定事实的能力,但是作为一个职业法律家将要面对的是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因而对之进行专门的实务培训就显得非常重要。负责对法曹进行专门培训的机构是隶属于最高裁判所(日本的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由司法研修所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专业培训,是日本特有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日本司法研修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律改革的产物。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的一个下级机构。司法研修所下设事务局、司法修习部和裁判官研修部。事务局主管综合性行政事务。司法修习部负责通过司法考试后录用的司法修习生的进修。裁判官研修部负责法官的在职培训。[3]司法研修所主要负责对司法研修生进行法曹养成教育,同时还对现职裁判官进行研修和继续教育。因而司法研修所承担了两项基本职能: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培养;在职法官的培训。

(一)司法修习生的培训(司法修习部)

这里所说的司法修习生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将来拟从事裁判官、检察官和辩护士职业的人员。此阶段的培训属于法曹养成教育。日本的司法修习生培训是司法研修所的重要任务,它属于由法学院校到司法职业过渡的职业教育。主要目的是培养与担任裁判官、检察官和辩护士相关的能力,使其掌握专业知识、法律实务以及必要的常识。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1998年,在司法研修所的研修期间为两年,1999年第53期研修生开始,实行新的研修制度,时间改为一年半,同时增加了讨论、表达等研修生可以积极参与的具有自主性的参加型课程。总体上来看,在现行研修制度下,除了过去的法律实务以外,还提供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法律机制的基本信息,以培养学生对更加广阔的法律领域、法律事务的关心,同时还开设了与民事、刑事有关的多样化的专业课程和法律相邻领域各个学科的专题讲座,充实了有关法曹伦理、法曹责任和法曹作用的课程。对于实务修习也采取了许多充实强化的措施,如参观考察公共设施、民间设施等,使其体验生活、更加了解社会。

修习生的地位类似于准法曹人员,研修期间享有带薪学习而无后顾之忧,其薪水标准大致相当于同龄的国家公务员。研修内容包括:前3个月为理论研修;1年的实务研修,主要是到法院、检察院与律师事务所实习;最后3个月为后期研修。在结束全部的研修后,研修生还要参加司法研修所主持的结业考试,只有通过了最后的结业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司法修习生的培训分为三个阶段:3个月的前期修习;1年的实务修习;3个月的后期集中修习。下面具体介绍各阶段情况。

第一阶段:3个月的前期修习。

在该阶段3个月的研修中,修习生被分为不同的班级,每个班级配备5名教官,学习内容除让修习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外,主要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从事实践的技能。因而研修的重点放在了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实务能力,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的写作等。开设的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民事辩护、刑事辩护、检察、法曹伦理教育、实务研修的导入教育等。

前期修习课程的中心内容被称之为“起案”,也就是以实际的案件纪录为基础制作修习用的记录——在内部被称之为“白表纸记录”[4]。由最高裁判所安排的知名的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现职裁判官、检察官和辩护士担任教官讲授。教官没有统一的教材,所谓的教材主要是教官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编写的一些案例和讲义。采用的主要教学方式是让司法研修生在案件记录的基础上制作判决书、起诉状、书面材料等法律文书,然后就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由教官对司法研修生所写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批改,批改完后再让学生围绕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最后由教官进行讲评。

此外,为了适应社会多样化对法律的要求,还邀请大学教授和各方面的专家进行讲义,以及就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伦理等进行讲义和讨论。[5]

第二阶段:为期1年的实务训练。

前期研修结束后,就开始了为期1年的实务修习,司法修习生分别被分配到全国的50个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在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一对一的指导下,通过实际参加案件的处理过程,让他们去亲身体验法律实务,熟悉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全面掌握法律工作者从事实际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心理和伦理观念。

此阶段安排修习生分别进行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检察业、辩护四大业务方面的培训,每个业务修习3个月。

(1)裁判所修习:在裁判所的训练是一种非常典型的一带一式的师徒训练。任何一名法官或任职六年以上的候补法官都可以带徒弟。通常是在法官的办公室中加一套桌椅,供研修生使用。法官主持案件审理以及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交谈时,研修生要认真旁听和观察。当事人离开后,要与法官一起,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听取法官的指导。另外还要协助法官,起草判决书。[6]法官负责对修习生起草的判决进行批改,解答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并对案件的程序作解说。

(2)检察厅修习:司法修习生在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决定刑事处分、进行调查等活动,还包括起草起诉书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实际操作来学习和掌握检察业务。

(3)辩护士事务所修习:司法修习生在被分配的指导律师所在的辩护士事务所里,跟指导律师一起会见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列席案件调查;起草合同、代理书以及其他文书,同时学习全部律师业务,包括辩护士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外的辩护士活动。

(4)除此之外,实务研修期间还要参加相应的社会修习和志愿活动,以便更好地了解现实中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可能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开阔视野,培养其公共服务精神。这些活动主要有参加法律咨询以及市民咨询活动,到少年院参与工作体验生活,去老人院体验辅助护理等等。

经过此阶段的实务训练,修习生直接、全面地接触到审判、检察和辩护三方面的实际操作过程,对审判、检察以及辩护业务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有了真切的了解,大大提高了学员们的法律实务能力,同时有助于他们在实习结束时最终确定自己将来一生从事的职业。

第三阶段:3个月的后期集中培训。(www.chuimin.cn)

这个阶段与前期修习相比,实务修习的水准大为提高,后期修习与前期修习情况大致相同,也是分不同的班级,每个班级配备5个教官,分别承担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民事辩护、刑事辩护、检察科目。修习内容包括阅读过去的案件,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练习起草判决书、检察官调查书及其他司法文书等,并且要更多地开展模拟庭审等复合性的法律实务训练。因为是结合实务研修成果进行的总结性研修,所以其内容具有总结和提高的性质。最后还要参加包括裁判、检察、辩护实务内容和一般教养科目内容的毕业考试,只有通过司法考试,并经司法研修考试合格者方能成为正式法曹。这次考试没有先前的司法考试那么难,司法研修生们基本都能通过。

考试合格的,便取得“法曹”资格,由司法研修所根据学生的个人志愿、表现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名额比例等情况,分别任命为判事辅(法官)、检事(检察官)、律师,同时报日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日本律师联合会注册、备案。[7]

(二)在职法官的培训(裁判官研修部)

该部主要负责任职以后的法官的研修研究。同司法修习生的培训相比,该部的培训没有固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疑难、复杂问题进行,因而具有对在职法官进行继续教育的性质。

裁判官研修分部的教官由固定的资深裁判官担任,也聘请其他部门的资深官员、专家讲授。

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特点,在职法官的培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简易裁判所裁判官的培训。

简易裁判所是指日本地方裁判所系统中,负责审理小额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基层裁判所。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新任命的、任职第3年的和任职第5年的裁判官都要接受培训。

(2)判事辅的培训。

判事辅就是前面提到的通过了司法研修所的研修并考试合格而被任命的法官,它是法官的一种,但又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官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审理的权限方面。判事辅一般要经过十年的锻炼才会被正式任命为裁判官。判事辅同样需要根据不同的任职期限参加特定的严格的培训,一般分为任职一年半的、三年半的、六年半等。当判事辅担任满十年,被任命为裁判官时仍要参加培训。

(3)裁判官实务培训班和研讨会议

此处裁判官主要是指对担任判事辅满十年,已晋升为正式裁判官的人员。该类培训主要是通过举办各种审判实务培训班和研讨会,来提高裁判官的审判业务水平。重点是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研究解决办法,以及对一些疑难案件如何审理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研讨会议分不同的专题,如民事事务、刑事事务、家庭法院事务、主审裁判官的作用等。

(4)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

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主要不是在所内而是到新闻媒体以及有关机关、私人公司等地方进行观察和体验,锻炼期限为两个月到两年不等。这种特殊研修有助于在职法官开阔视野,深入实际,了解社会,从而为今后审理复杂疑难案件、专门案件做准备。

(5)司法研究。

司法研究就是对一定时期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性质的研究,为司法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等。[8]此外,还包括国内外进修学习等培训形式。上述中除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外,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且属于脱产培训,食宿均在研修所,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开支。

(三)司法研修所培训教官的选任

一般来说,在司法研修所担任培训的教官都是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现职裁判官、检察官和辩护士担任。研修所长由最高法院在现任专业法官中选任。教官中,来自司法界的由最高法院任命,检察官和律师担任教官的要经过法务省和律师联合会推荐,由最高法院任命。[9]法律学徒分部中司法修习生的培训,对每个班级分别配备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民事辩护、刑事辩护、检察5个专门教官。一般来说要具备15至30年的审判、检察或律师工作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才有可能被任命为教官。在司法研修所担任教官是有任期的,法官担任教官的任期为4年,检察官和律师担任教官的任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教官可以回到原单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法官、检察官在担任教官期间,只能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不能兼职其他工作。而律师则不同,在担任教官期间可以兼任自己的律师工作,一边教学,一边从事律师业务。[10]

法官研修分部中在职法官的培训教官主要由固定的资深裁判官担任,同时对于某些培训专题可以另行聘请专家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