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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侵权法比较研究的重要性及未来展望

【摘要】:侵权法,既是民事权利保护法,也是侵权责任限制法。东京大学法学院的道垣内弘人教授认为,东亚侵权法比较法研究非常重要,但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对各法域立法产生影响。

四、侵权法比较研究

(一)东亚侵权法学会与“东亚侵权法示范法”

2009年12月26日,中国《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总共十二章92条,它是借鉴外国侵权行为法和总结我国经验的新成果,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和发展。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其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条概括性规定,它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而且包括尚未形成为民事权利但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很广泛,这样的规定在各国民法中没有先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体系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为我国民事立法首创,是结合社会发展的最新形势制定出来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重要法律。我国的民事立法不是完美无缺,无懈可击,关键在于现有的民事立法有了明显的“中国元素”。“具有明显‘中国元素’的民法制度宣告了中国的民事立法已经摆脱唯某一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法律是尚的阶段,正式由‘照着讲’到了‘接着讲’的阶段……它意味着中国民法学界在‘照着讲’的同时,将开启‘接着讲’的时代!”债务与责任结合的立法模式是世界立法史上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性。权利—义务—责任立法模式是立法和法学理论发展的产物,我国民法采取这种模式制定侵权责任法有实践和理论根据。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之债法的借鉴与变革,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变革的组成部分。[36]将来侵权责任法会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

环顾东亚区域,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皆制定了民法典,其侵权(行为)法均包含在民法典内。因此才有中国侵权法学者积极同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等地学者联合起来,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侵权法,既是民事权利保护法,也是侵权责任限制法。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固民法之本;侵权责任的限制,则是维自由之基。东亚共同市场的形成,既需要切实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民事权利,又必须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进行维护,而不同法域之间的侵权法规范不同,将导致对资本、人才流动的限制和阻碍,不利于东亚共同市场的发展。

2010年7月,“东亚统一侵权法国际研讨会暨东亚侵权法学会第一次年会”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召开。韩国庆熙大学学院苏在先教授对成立“东亚侵权法学会”表示赞成,认为中国制定《侵权责任法》的经验将十分有利于“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制定。韩国东国大学法学院认为,学会的未来目标是建立“亚洲侵权法学会”,近期应该邀请德国法系的朝鲜、越南、蒙古、泰国等法域参加。东京大学法学院的道垣内弘人教授认为,东亚侵权法比较法研究非常重要,但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对各法域立法产生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学院潘维大教授认为,现在中、日、韩三国在侵权法研究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可以考虑先对东亚侵权法进行统一,再考虑亚洲整体的侵权法统一。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同意成立“东亚侵权法学会”(Academy for East Asian Tort Law,缩写“AETL”),通过“伊春宣言”。学会的宗旨是团结东亚各法域以及亚洲其他法域的侵权法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研究东亚各法域侵权法,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促进东亚各法域侵权法的统一,为亚洲侵权法的统一奠定基础。

与会学者就“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宏观设计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议题包括:(1)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2)“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外部体系;(3)“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内部结构;(4)“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关系;(5)“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国际私法问题。

大会一致推选杨立新教授为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中、日、韩、港、澳、台六个法域分设一位理事;各法域设立委员会,并设立副秘书长;设立十个专题委员会,分别探讨“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保护范围与责任限制、归责原因、违法性、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和责任形态、赔偿原则与方式、抗辩事由与时效、产品责任(包括药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网络侵权等十个专题;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起草的2015年的5年短期计划、2020年的10年中期计划和2030年的20年长期计划。

2011年8月,“借鉴与融合:侵权法的统一——第二届国际民法论坛暨东亚侵权法学会2011年会”在上海复旦大学召开。国内外三十余位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作题为“东亚地区侵权法实现一体化的基础及研究任务”的主题报告,日本一桥大学法学院松本桓雄教授作题为“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以及对不当收益的剥夺”的主题报告,韩国东国大学法学院延基荣教授作题为“东亚产品责任法的统一和谐调”的主题报告,韩国庆熙大学法学院苏在先教授作题为“韩药剂师的说明义务和侵权行为责任”的主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作题为“东亚侵权法中的损害概念”的主题报告。其后,按照“东亚侵权法示范法”13个专题研讨框架,分别由欧洲侵权法研究中心主任Oliphant教授、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协调人、报告人、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SMU)副教务长Ellen Pryor教授、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Mark Lunney教授、英国牛津大学伍斯特学院Donal Nolan教授和韩国东国大学法学院延基荣教授分别就“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结构和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37](www.chuimin.cn)

2013年4月,东亚侵权法学会第三次年会在韩国庆熙大学召开,主要是对2012年10月20日起草的“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草案)(第一次讨论稿)”进行逐条讨论,集中东亚各国和地区专家的修改意见。在每一章节的起草人介绍过条文起草的目的、背景等相关内容之后,由与会的各国、各地区的专家围绕“东亚侵权法示范法(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宝贵意见,最终汇总成较为统一的修改意见。草案提纲包括:第一章侵权法的保护范围,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因体系,第三章损害,第四章因果关系,第五章故意与过失,第六章共同侵权行为,第七章侵权责任形态,第八章损害赔偿,第九章抗辩事由,第十章产品责任,第十一章环境污染责任,第十二章网络侵权责任。[38]

杨立新教授对东亚地区侵权法实现一体化的基础及研究任务作了清晰地分析。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现代工业社会的迅猛发展,大大改变了侵权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也使东亚各国家和地区陆续进入风险社会时代,社会危险因素不断增加,社会成员可能蒙受损害的几率急速扩大。因此,各国和地区的人民对个人安全的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安全需求成为各法域侵权法不断发展的社会根源和直接动力。与此同时,由此而来的全球化与区域化趋势,直接推动着各国、各地区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多层次、多领域的相互联系、影响、制约,并且不断加强。这一趋势在侵权法领域,则体现为各国和各地区在特定的区域内侵权责任基本规则的逐步协调与统一。在实现区域侵权法一体化的进程中,“示范法”以其特有的立足于对法的示范力而非强制力的特点,受到各国和各地区的特别关注,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并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区域侵权法统一的进程中,欧美已经走在了前列。随着东亚各国各地区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东亚侵权法融合发展的趋势已现端倪。在日本,通过1898年7月16日《日本民法典》的制定和以后的陆续修订,侵权法作为债法的组成部分,已经法制化、体系化。在韩国,1958年2月22日通过了《韩国民法典》,在债法编第五章“不法行为”中规定了比较完整的侵权行为法。在中国,1930年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在债编中规定了侵权行为法,把侵权行为规定为债的发生原因,该法被我国台湾地区所继续应用。中国香港地区继受英国法的侵权法,融汇了香港地区法院形成的新的判例和规则,侵权法的内容也比较完备,体现的是英美侵权法的判例法传统。在澳门,继受葡萄牙民法传统,建立了具有葡萄牙和澳门特色的侵权法,在回归祖国之后制定了《澳门民法典》,规定了较为详细的侵权法规则,也置于债法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前三十多年没有制定民法,也没有成文的侵权法,在1986年4月12日制定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侵权法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为民事责任,在实施了23年之后,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打破了成文法国家制定侵权法一以贯之地把侵权法作为债编内容的立法模式,使其脱离债编,而成为一部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法[39]和民事权利损害救济法[40],扩展调整领域,充分发挥其法律功能,在更为广泛的调整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此外,在蒙古、越南等东亚国家,侵权法的立法均已完成。东亚各法域的侵权法已经基本制定齐备,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据此,东亚各法域的侵权法学者有条件也有责任追随欧洲统一侵权法的脚步,急起直追,完成“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制定和研究任务。

东亚侵权法学会经过讨论认为,东亚侵权法学会的建设目标和“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研究目的,是推进东亚经济一体化和私法共同化,实现亚洲侵权法的统一,并为未来与欧洲统一侵权法、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跨法系整合,制定《国际侵权法示范法》,提供对话平台,最终提出“东亚侵权法示范法”,其中每个条文将包括示范条文、说明、各法域相关立法、范例和评论等内容,并以中文、日文、韩文和英文出版。[41]

(二)中日韩侵权法比较研究成果

笔者通过中国知网论文检索系统,对近年来有关中日韩侵权法比较研究的学术成果作了简单的梳理,详见表9—4[42]

表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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