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表7—1所示,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确立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表7—1日本近代立法情况表1.时间跨度小。而相比之下,1890年的“旧民法”则具备了民法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征,将其视为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开端无疑是更为妥当的。......
2023-11-28
二、中国近代的法律制度
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仍属于封建法律体系,儒法结合,诸法合体,通过以《大清律例》为基本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取得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使得中国丧失了司法主权。这使得清政府不得不结合现状对自身的法制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变革。19世纪末,中国社会及其统治者普遍认识到富国强民的途径不仅仅在于引进西方的工业技术,更重要的是对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变革。1898年,清政府开始推行以法律改革为核心的变革运动。1903年修订法律馆成立。于是,以法律移植为基调的变法运动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清政府不得不改变原有的外交政策,转而开始学习国际法,以期在对外交涉中尽可能的维护自身利益。洋务派的奕、张之洞等都非常重视国际法等“公法”的学习,因为这样可以避免西方各国在同中国进行谈判时“恒以意要挟”的状况。[34]此外,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和清政府反抗无力且持续腐败无能,竟伙同西方列强剥削国民,国内的各种反抗势力俱增。因此,清政府在刑事案件上加重了处罚力度。就地正法制度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一制度是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而由咸丰帝于1853年诏旨颁布的。它授权各地各级地方官一旦抓获土匪,就地正法,“格杀勿论”[35]。这一制度一直未予废除,被用于打压各种反抗斗争,成为清廷的一根“救命稻草”。(www.chuimin.cn)
在民商事制度方面,由于文化及地域上的接近,中国民法从日本民法中也受益多多。[36]随着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的开展,中国开始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因此用来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就显得十分必要。洋务运动时期开办了众多的工厂、商行,然而清朝旧律中并无此项相关规定,只能比照陈旧的京城钱铺治罪章程处罚虚设公司的诈骗者,而不能主动给予行业规范。[37]资本主义工商业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也很难有所发展。这一时期的民族工商业主要由官方扶持,比如大实业资本家张謇即是受时任两广总督的张之洞之委托,在江苏开办纱厂。[38]可见,此一时期的民商事行为主要是为了响应官方的洋务运动,以官督办的形式开办企业。张之洞称要“利权分离”,即企业不享有任何经营活动权利,这些“权”必须掌握在统治者即官方手中。[39]因此,虽无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但由于官方权力的介入,资本集中速度也随之加快,倒也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后至1903年商部制定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于1904年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颁布施行,同时清政府还颁行了一系列的有关鼓励商业活动的法规,如1904年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颁行的《破产律》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清政府尚存的短暂时间里并未发挥大的作用,但却为后期中华民国时期民商事制度的确立做好了必要的铺垫。无论如何,《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无疑是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它是在参照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中国第一部民法法典文献。“这一草案不仅在民国民法典颁行前得到了实际的施行,并成为此后中国民法典起草制定的基础”[40]。标志着中国民法在法典化和近代化的道路上跨出了第一步。
至于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变法改革前一直沿用旧律中的相关制度。但是列强治外法权的取得,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律师制度的发展。由于封建法制的历史沉淀,无讼、厌讼的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所改变,直到1906年拟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才将近代的诉讼制度以正式法律的方式予以确定。然而这部法律还未来得及实践,清朝便告灭亡,直到中华民国建立以后,才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近代诉讼制度。审判制度也大体相同,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司法不分。至1906年开始司法改革,才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审判体系,并改进了警察和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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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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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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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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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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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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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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