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讼话语进行重新认识和反思,探究话语与实践之间产生背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原因,有助于我们对无讼这一东亚儒家法律文化的“传统”加以扬弃,使其在当代东亚法治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无讼话语中对于社会和谐的追求在当前东亚社会依然是可欲的,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的“滥讼”、“缠讼”等恶习给社会道德和司法权威造成的严重损害。......
2023-11-28
在儒家思想对东亚诸国的方方面面发生影响的同时,儒家所倡导的无讼观,也随着儒家思想在东亚各国的传播而对这些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今日依然如此。在东亚,人们总是愿意把争端在内部加以解决,而不是由法律来加以调整。[45]由于篇幅有限,以下以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四国为例,说明无讼不仅是中国,而且也是东亚各国所拥有的共同法律文化传统。
(一)日本的无讼传统
在大化革新以后,日本便开始了以中国的隋唐法律制度为模板的法典编纂工作。仿效隋唐律令格式的表现形式,日本建立了本国的成文法体系,并由此开创出了日本历史上著名的律令时代。同时,法典背后所隐藏的法律思想即儒家关于法律的各种理论包括无讼的理论也随之在日本得到推广和普及,并逐渐在日本扎下根来。
应该说,从大化革新至1868年明治维新前整个日本的法律制度,不管就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观念来说均受到了中国儒家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无讼作为儒家法律文化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在日本扎根、发芽、成长,成为日本国民根深蒂固的观念。在日本也和中国一样,“法的概念所意味的粗暴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毫无细微差别,都令人反感。发展起来的一系列规定,依据的都是礼义和道德”;“‘义理’代替了法律,按某些日本人士的看法,甚至代替了道德……认为不遵守同他有关的‘义理’是一种耻辱,是丢面子的行为”[46]。所以一般来说,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人总体上来说是厌诉的。
自1868年日本开始进行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走上法制现代化的道路,放弃了源自中国的律令体制和固有法,大规模地移植西方法律,将其法律予以彻底地西方化,但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尤其是在农民中间,对于在国家的法院里将争议公开化的憎恶依然十分强烈,这种情绪根源于儒家的传统。和平的调停和仲裁的传统形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成文法以及国家法院的诉讼程序法大多未被使用。[47]可见“这一点不足为奇,在进行审判和解决个人冲突的实际程序中,具有两千年历史的儒家思想模式常常要胜过西方模式”[48],而无讼正是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提到的“儒家思想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明治维新后直到现在的日本,当事人依旧往往为了维护其声誉,宁愿请求法院通过“调停”解决争端而不愿法院援用法律进行判决。[49]前几年关于日本民众对于诉讼的态度的调查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当被问到“当您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是否考虑到法院打官司”时,只有1/4的人表示会考虑,但几乎一半的人表示非不得已不予考虑;当被问到“您是否同意下列意见?诉讼是费钱、费时的事情,即使在诉讼中胜诉也受到损害”时,1/4的人表示同意,但几乎3/4的人表示不同意。从以上历史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讼传统在日本根深蒂固。
(二)韩国的无讼传统(www.chuimin.cn)
在中国的周边国家中,韩国是最早接受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儒家化程度最为彻底的国家。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下,韩国传统法思想是为礼主法从,礼的调整往往超过法的统治;韩国人的传统习惯是重人性,往往以情感代替法的存在。因此随着儒家思想在韩国国土上的扎根发芽,无讼也经过漫长的岁月已渗透到韩国社会的每个角落,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的观念。长期以来,作为传统的东方国家,文化和民族心理决定了韩国人即使产生不满,也忍气吞声;即使不满成为纠纷,也宁可通过让步,调解等手段在法院门外解决纠纷。[50]大多数人不把诉讼理解为权利的救济手段,反而理解为一辈子要和对方成为仇人,还需要支出很多费用和时间,甚至导致家破人亡。
“对韩国国民法律意识一般的评价是,韩国人的守法观念与权利意识比较薄弱,在法的生活中缺乏主体性……特别是,36年殖民统治时期中所谓的法完全是一种异己的力量,法的主体性被扼杀,韩民族只能在不信任法、甚至抵抗法的背景中生活……对法产生的这种消极意识一直贯穿在传统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支配着韩民族的意识。”[51]韩国法制院于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关于国民法律意识的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韩国人对法的认识基本上是持消极和否定的态度,在遇到纠纷时,法律还不是人们的第一选择。[52]
(三)东亚其他国家的无讼传统
无讼传统对越南、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越南,农村的乡规民约已经存在了许多世纪。它“是由乡和村的居民们建立的‘法律’,由乡村中世世代代遗留下来的契约和习俗形成”[53]。而乡规民约的通行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家正式法律的执行,在日常的生产、生活的实践中,人们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用乡规民约而不是国家法律来加以调解,长而往之,在人们心中便养成了不愿意诉讼的态度。
新加坡的法律传统表面上是伴随着殖民统治而形成的,带有英国、日本等国法律的烙印,但新加坡法律留给世界的印象却是其严刑峻法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严厉规定对新加坡国民的法律心态产生了重要影响,人们对于法律自然产生一种畏惧的心态,随之对于诉讼必然也是采取避犹不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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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每年举行的“10+3”领导人会议,均把建立东亚共同体作为东亚合作的长期目标。该报告确定了“东亚共同体”的三个主要目标,即区域和平、共同繁荣和人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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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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