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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无讼成本低

【摘要】:古人参加诉讼的成本无疑是很高的。

三、无讼的成本

虽然无讼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哲学经济社会根源,但其“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其生命力则来自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对其运作成本所给予的经验的、心理的考量。正是这种考量孕育了它在传统社会的弥散性”[35]。以下主要是从平民百姓角度对诉讼的运作做一成本收益分析以说明无讼传统为何得以存续。

古人参加诉讼的成本无疑是很高的。对广大民众而言,“贱讼的本质是害怕而非鄙视”[36],而这害怕的很大一部分便来自参加诉讼的高额成本。明代人王士晋在告诫子弟别惹官司的《宗祠条规》精到地讲明了这一点。他说:“太平百姓,完赋役,无讼事,便是天堂世界。盖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且无论官府如何廉明,到城市便被作假捉弄,到衙门便受胥皂呵斥;伺候几朝夕得见官。理直犹可,理曲到底吃亏;受笞杖,受罪罚,甚至破家,忘身辱亲,冤冤相报及子孙……”[37]这中间提及平民参讼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名誉成本两个方面。

(一)经济成本

经济成本又可分为进行诉讼所需要的正常支出和非正常支出两个方面。

1.正常支出

在西方社会如果某人要通过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伸张自己的权利要支付相当的费用,但一般费用不会太高,而在古代中国,这部分为进行诉讼所需要的正常支出却一直居高不下,它主要由“诉讼费”、误工费和其他一些相关正常花费组成。

(1)“诉讼费”。诉讼费的收取在很早就已经开始了,而且费用都相当高。据《周礼》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三日,然后致于朝,然后听之”,也就是说不管是提起讼(即民事诉讼)还是提起狱(即刑事诉讼),都必须交纳“束矢”或者“钧”,这在当时社会乃是高额的诉讼费用。而且据学者考察,至少在元代初期以后(公元1276年甚至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军官甚至州、县官吏都是没有俸禄的,官吏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收取原告的诉讼费用来维持个人生活甚至机构的运作。[38]因此,索取高额且多样的诉讼费是必然的,他们一打官司就索取种种归费。以清代为例,原告需交纳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送稿纸笔费、出票费、铺堂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如果是命案,还有命案检验费。差役带原被告到堂也有规费。[39]而这些费用,是每一个想打官司的人必须交纳的费用,相当于现代人参加诉讼所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2)“误工费”。在古代,由于复核等制度的存在,导致案件往往久拖不决,而案件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往往已经不能像现在的当事人一样能行使自己的撤诉权而使诉讼及时停止,为此双方当事人往往都会被拉进纷繁复杂的官司当中而不能抽身,花费大量的时间。“时间就是金钱”这句格言不仅在现代被人奉为圭臬,在古代也是如此。由于花在诉讼上的时间过多,势必导致当事人在自己所从事的那个工作的时间相应的减少,而由于时间投入少了,产出自然也少,对古代农业手工业这些基本上是靠时间与精力去维持的行业而言尤其如此。因此,从诉讼误工这个角度来看,古代人选择回避诉讼无疑是正确的。

(3)其他一些正常的花费。主要包括请人代写词状出的钱,来回奔波的盘缠,以及在外维持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等等,不一而足。(www.chuimin.cn)

2.非正常支出

造成古代中国人害怕诉讼的另一个经济上的考虑即是为进行诉讼所需要付出的高额的非正常支出,这主要来自于官府衙门的敲诈和勒索。有一句谚语流传至今,“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其主要意思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总要受到上自官老爷下至胥吏、讼师的官府机构人员的敲诈和勒索。这些官老爷和胥吏、讼师总是会找出若干理由来向原告和被告勒索敲诈(他们的阴谋也往往总是得到实现),因此总是会想尽办法把更多的人牵涉案件中来,这样他们就可以乘机大捞一把。“如果是命案,则杀人犯或嫌疑犯更是被敲诈的对象,财物为之一空。衙役往往私设班房,将犯人和嫌疑犯私自押在又脏又热(或冷)的班房里,勒索满意后才送审。人犯关在监狱里,更是任凭牢役的勒索,否则就要受种种折磨”[40]。面对这样的敲诈和勒索,被卷进诉讼的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抑或是证人,唯一所能做的就是承认和接受这种潜规则,向官老爷或是向胥吏和讼师送去钱财和礼品,否则往往就得接受败诉的结果,乃至丢掉身家性命。因此,一般老百姓总是避免诉诸诉讼,以免受到无休无止的敲诈和勒索。

(二)参加诉讼的名誉成本

对于古人来说,参加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由此会带给本人及其家族莫大的耻辱。

由于儒家伦理道德学说的渗透,使得无讼成为一种大众观念,它营造出这样一种社会景象,即“在社会以及神话的眼中,聪明而贤明的人,在遇到冲突时表现出最大程度的克制或忍受其所遭受的伤害,将赢得罪高的荣誉。无论何人,通过造讼于公堂,或公开地冤枉他人而破坏社会安宁,都将被看作是招惹是非、行为鲁莽和缺乏教养的人,这种人缺少谦让与愿意和解的基本品德”[41]。因此参加诉讼对古人而言是一种耻辱之事,诉讼几乎被看作是道德败坏的同义词,对他们来说,最好的方法便是内部解决如采用调解的方式,而“任何拒绝接受某个德高望重的调解人所提和解方案而将案件提交到法院的人都会意识到,他的行为将会受到紧密的社区的舆论谴责,而他正是这社区的一分子”[42]。如果他真的付诸诉讼,这将肯定被人们认为是不体面的,是道德败坏的行为,他也基本上无法在这个社区受人尊敬地继续生活下去,而社会给予个体的良好的评价对古人来说,几乎被认为比生命更加重要。在如此的社会背景下,你还指望有多少人冒着被天人之人所唾弃的风险去参加诉讼呢?

相对于高额的诉讼成本,古人通过胜诉获得的收益却是极其微小的,而且当时的诉讼不像现在,只要有有效确凿的证据便基本上可以赢定,那时诉讼中不确定性因素太多,诉讼风险太大,打官司的人对于花费钱财能否换取公平,其实究其内心来说也没有多大的把握。

事实上,人们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中都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着成本收益的核算。一方面是参加诉讼的高额成本,另一方面是参加诉讼的微弱收益且风险极大,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基本上都会做出同样的选择,即放弃诉讼。

总之,古人之所以避诉讼为洪水猛兽,采无讼之原则,关键就在于参加诉讼的成本太高,但收益太小,依照经济学“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观点,在古代人们对于诉讼的态度无疑是可以理解的,整个社会处于一种诉讼率底的状态也是很自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