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讼话语进行重新认识和反思,探究话语与实践之间产生背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原因,有助于我们对无讼这一东亚儒家法律文化的“传统”加以扬弃,使其在当代东亚法治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无讼话语中对于社会和谐的追求在当前东亚社会依然是可欲的,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的“滥讼”、“缠讼”等恶习给社会道德和司法权威造成的严重损害。......
2023-11-28
二、无讼话语存续的根源
不管在哪个时代、哪个社会,矛盾和冲突永远是无法避免的,因此诉讼的发生也是必然的。[29]但在东西方,人们对待诉讼的态度却是截然相反的,在东方,人们总是力图避免被卷入诉讼之中,而这种对待诉讼的态度直至今日也依然没有多大的改变,它已经成为东方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文化往往有着其产生的哲学、经济、社会的根源,无讼也不例外。
(一)哲学思想基础
无讼的价值取向是以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伦理为基础的。在古代中国,人们总是“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30]。这在儒家学说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儒家所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即“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大同社会。在这样一个理想的指引下和儒家学说的引导下,对古代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自豪的。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当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31]。
在以和为贵的伦理价值指导下,人们总是追求“无讼是求,恕让为先”的境界,而诉讼则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一旦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产生了冲突与对立,以和为贵便作为解决冲突和化解对立的原则,所谓“天道本和谐,因此人道亦平和。倘有人涉身于冲突,那必是偏离了人道,偏离了人道之所本的天道。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就是通过教化,通过劝说,也通过儆戒,使他们反‘人道之正’,以便维持好社会的和谐……在社会关系领域,中国古代的和谐观念演化成一个具体原则,那就是无讼”[32]。
(二)经济结构基础(www.chuimin.cn)
无讼的存续与封建社会小农为主的经济结构是分不开的。小农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在土地上的”[33],“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而由于土地的非流动性,所以在古代中国,人们总是聚村而居,世世代代往往生活在同一个村落里,人口很少流动,从而形成“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样一种熟人社会里,首先,人们很少会有纷争,由于大家对彼此都很熟悉,即“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加上熟人社会的规矩对这个小群体内的个体来说也已经达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境界,因此人们很少会因为对彼此和存在于彼此之间的规则的不了解而发生误解乃至纠纷和冲突。即使纠纷出现了,由于纠纷的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乃至纠纷所要适用的规则都是大家所熟悉的,因而完全可以在这个熟人社会里加以解决,并不一定需要动用诉讼的形式。
(三)社会文化基础
无讼的存续与宗法制的家庭结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儒家倡导的社会结构中,社会是一个由家及国,家国一体的框架组,在这个社会框架内,主张尊尊、亲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地位,应该说整个社会都是建立在宗法制的家庭基础上面的。
在这种社会框架的大背景下,往往造成一个家国不分的局面。一家犹如一国,一家之主犹如一国之君,加上在古代家规与国法的实质内容的相似性[34],一家之主排解家庭纠纷犹如处理国民争诉。许多纠纷,即使已经涉及国家的法律层面,也在家庭内部或者宗族内部由一家之主或者宗族的长老运用“家规”加以解决了,各种纠纷根本就没有机会来到官府。即使来到官府,国家法律的执行人也往往扮演“父母官”的角色,运用各种手段加以调解而不是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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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应该说,无讼话语能够至今还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重要的作用,与其包含的和谐理念及其多重调解机制是密切相关的。无讼,它既包括人们厌讼、贱诉的一种心理状态即无讼观,也包括人们不喜欢到官府衙门去解决纠纷的一种无讼的行为。(一)统治者主张无讼各代统治者在面对诉讼现象时的态度无疑是消极的,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抑制诉讼。......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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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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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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