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参加诉讼的成本无疑是很高的。......
2023-11-28
一、无讼概念解析
说起无讼,先从其核心构成词“讼”说开去。依照《说文解字》的说法,“讼,争也”,即“讼”是用来指各种纠纷、争议。《周易》当中有这样一句话,即“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以诉受服,亦不足数也。”大意是说诉讼这件事情人们是要时刻警惕的,虽然通过诉讼暂时能得到些好处,但最终还是会大祸临头的……就算是通过诉讼得到了荣耀,也并不让人佩服。
在早期,“讼”字却有其专门的含义,在汉代大儒郑玄对周礼所作的注疏中认为讼乃特指民事诉讼。[15]而随着时代的推进,“讼”字的含义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由原先特指民事诉讼扩大为指各种各样的诉讼,本书也是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讼”字的。
在人们说起无讼时,就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16]。其含义可以分为两层,一是指“没有纷争和犯罪”,它强调的是一种和谐、无争的理念,强调以和为贵,希望整个社会能保持这样一种状态;二是指出现纷争和犯罪后,运用各种手段,使诉讼不能发生,即“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它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救济机制,通过各类形式的调解使纷争予以结束。应该说,无讼话语能够至今还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重要的作用,与其包含的和谐理念及其多重调解机制是密切相关的。
无讼,它既包括人们厌讼、贱诉的一种心理状态即无讼观,也包括人们不喜欢到官府衙门去解决纠纷的一种无讼的行为。在古代中国,整个社会对于诉讼基本上持一个否定的态度,但社会各个阶层包括统治者、官僚士大夫、平民百姓在对待诉讼的具体心态上以及相应的行为上还是有所不同。
(一)统治者主张无讼
各代统治者在面对诉讼现象时的态度无疑是消极的,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抑制诉讼。历朝统治者,无论是圣明贤主之辈,还是昏庸暴君之流,其所做所为无非是为了使自己以及子孙后代的江山能够永固。为此,统治者们总是尽力使整个社会趋于一种稳定平和的状态,而纠纷和诉讼的出现,使稳定平和的社会状态面临被打破的危险,对于他们来说,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更重要的是,诉讼减少还可以大大节约国家有限的“力量”,从而可以让公权力资源转而处理别的事务,比如外患。斯普林克尔曾转引清朝康熙皇帝的一份朱批,表达了皇帝对诉讼问题的看法:“假如小民不畏官府,假如他们相信在官府可以找到顺理成章、不折不扣的公平,官司就会增加,数量惊人。涉及自己切身利益,人皆利令智昏,故争竞之事无休无止,倾天朝……一半之力,竟不足以平息另一半的官司。朕因此宁愿让求助于官府的人得不到半点怜悯,惟其如此,才会使他们厌恶律典,在州县官面前发抖”[17]。应该说康熙帝的这种态度在历代统治阶层里具有相当大的代表性。[18]
基于这样的心态,历代统治者采取了种种措施来达到抑制诉讼的目的,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制定法律等来规定众多不许告诉的情况。如在《唐律疏议》中对于诸如晚辈对于祖父母、父母及其长辈亲属、部曲奴婢对于主人、长辈对于晚辈亲属、普通人对于老幼笃疾者的告状规定了非常严厉的惩罚。[19]元朝《至元新格》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量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明朝户部发布的教民榜文曾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轻便告官”。
(二)官僚士大夫主张无讼(www.chuimin.cn)
儒家在被汉代定为官方意识形态之前,包括道家、法家、儒家的思想学说都力图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无讼和谐的状态。
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要求人们“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以“使民不争”,最终达致“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无讼社会。法家则在“以法治法”、“严刑峻法”的思想指导下,主张“以杀去杀”、“以刑去刑”,通过严厉的刑罚来实现无讼的社会。[20]儒家创始人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理论的思想家。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的意思就是说:“审理诉讼,我同别人差不多。但我的愿望是要让各种诉讼争纷彻底消失才好!”[21]此处“使无讼”,并非指孔子禁止人们去诉讼,而是通过礼教德化,让那些想要去诉讼的人自觉争讼是一种耻辱,全都温良恭俭让,使整个社会达到一种和谐无讼的状态。
儒家在西汉被定为官方意识形态之后,成为全社会的主流思想,其对待诉讼的态度也随之被整个官僚士大夫所接受,他们认为在纷争产生前,应当通过礼教和德化等措施将纷争控制到最低限度。而在产生纠纷后,也应通过调解等方式来作为解决纠纷的工具,尽量避免采取诉讼的手段。[22]总之他们总是力图使整个社会达到一种无讼的状态。以下兹列数例证明。
宋代大儒朱熹曾经做过地方官,审理过不少案件,他在《劝谕榜》中讲道:“劝谕士民乡党族姻所宜亲睦,或有小忿,宜启深思,更且委屈调和,未可容易论诉。盖得理亦须伤财废业,况无理不免坐罪遭刑,终必有凶,且当痛戒。”[23]明朝大儒王守仁(号阳明先生)创十家牌法,内容之一便是“每月各家照牌互相劝谕,务令讲信修睦、息讼罢争,日渐开导,如此则小民益知争斗之非,而词讼亦可简矣”[24];“心要平恕,毋得轻意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见善互相劝勉,有恶互相惩戒;务兴礼让之风,以成敦厚之俗”[25]。
明代名臣海瑞在浙江淳安做父母官的时候,虽然为官清明,断案公正,但对于词讼一事依然持反对态度,认为这是世风日下、道德败坏的表现。他曾针对淳安争讼日益增多的现象发表评论说:“淳安县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者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而又伦理不悖,弟不逊兄,侄不逊叔,小有芥蒂,不相能事,则执为终身之撼,而媒孽矸告不止。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26]
(三)平民老百姓厌讼
《笑林广记》记载说:“两造各有曲直,不得已而质诸公庭,官则摄齐升堂。见颜上座,无是非,无曲直,曰:‘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曰:‘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曰审官司,而曰打官司,官司而名之打,真不成为官司也。”[27]古代的老百姓普遍怀有厌诉、贱讼的心理,“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讼、贱讼……”[28]以至于人们谈“法”色变,视诉讼为畏途,当人们之间产生了纠纷,宁肯寻求诉讼以外的途径解决也绝不愿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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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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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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