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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下的东亚法治融合:理论与实践

【摘要】:同时,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使东西法律文化的对比活生生地成长为一个无可置疑的客观历史事实,东亚各国固有体制及法统的弊端日益显露,各国纷纷变法图强,以“会通中西”与西方列强抗衡。这使得东亚法文化既反映了东亚诸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东亚诸国的利益,适应东亚诸国的具体社会状况,又吸收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有益部分,从而为东亚共通法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文化基础。

二、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虽然在不同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中形成的东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但是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实践活动的智慧,以及人类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的法律制度和与其相关联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念,也必然包含着一些共同的东西。譬如说,它们在功能上趋向一致,都要通过法来调整人们的关系,维护一种社会秩序,甚至追求一个更大的理想。如同博登海默所说的:“我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25]

产生于自然经济、宗法关系及专制政体基础之上的东亚传统法律文化,在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猛烈冲击下,存在着一个自身如何适应新的经济条件的问题,因而变革传统法制成为近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使东西法律文化的对比活生生地成长为一个无可置疑的客观历史事实,东亚各国固有体制及法统的弊端日益显露,各国纷纷变法图强,以“会通中西”与西方列强抗衡。在剧烈的法律文化冲突过程中,东亚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它逐渐地吸收和融合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导致法律价值取向的巨大转变,进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开始了新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整合或重建过程,以实现以民主自由为核心的西方法律文明同东亚传统的和谐价值理念的融会贯通。

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就是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相互学习、交流、吸收和借鉴,把其他民族的文化要素纳入自己的文化模式或文化体系之中,变成自己的文化要素。这使得东亚法文化既反映了东亚诸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东亚诸国的利益,适应东亚诸国的具体社会状况,又吸收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有益部分,从而为东亚共通法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文化基础。

【注释】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三联书店,2004。

[2]参见[韩]ChongkoChoi著,吕廷君、王斐译:《东亚的儒家法律文化及其全球化——一个韩国人的视角》,见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4卷,1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76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4]张中秋、金眉:《中华法系封闭性释证》,载《南京大学学报》,1991(3)。

[5][日]池田温:《隋唐律令与日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45页。

[6]参见方旭:《东亚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及其特征》,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9(6)。

[7]华夏、赵立新、[日]真田芳宪:《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4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8]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8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18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0]参见李青:《简论中华法系的价值——以中日法文化交流为取向》,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1)。

[11]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www.chuimin.cn)

[12]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3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3]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72~7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4]参见孙蕊:《中国古代法律对朝鲜法律的影响》,载《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9)。

[15]《汉书·马援列传》。

[16]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417~41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7]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4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8]吴士连、陈荆和:《大越史记全书》,卷2《本纪·李纪》,日本东京大学东洋研究所,1968。

[19]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42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0]参见张金莲:《浅议明以前中国法律对越南的影响》,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2)。

[21]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45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2]参见蒋传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构筑的理念》,载于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4卷,31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3][奥]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64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

[24]参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109页,广州,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

[25][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5~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