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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发展及中华文化输入的影响

【摘要】:据此可知,马援平定交趾后,以战胜之威,推行《汉律》,日本学者牧野巽氏《安南黎朝刑律中家族制度》认为在唐代之前,越南所行法律即主要是以《汉律》为主。但是其非为正统王朝,并且统治残虐,遭到越南人民的反抗。明朝对越南的短暂统治,使得中华文化再一次深入而直接地输入越南。

三、安南越南

关于中国法律首传于越南,当在东汉马援平定交趾征侧、征贰姐妹起义之时。史籍记载马援平定交趾后,“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15]。据此可知,马援平定交趾后,以战胜之威,推行《汉律》,日本学者牧野巽氏《安南黎朝刑律中家族制度》认为在唐代之前,越南所行法律即主要是以《汉律》为主。[16]

安南自秦、汉至唐入于中国版图,其法制与中国无大出入,自为意中事。即自五代晋高祖天福四年(公元939年)吴王破南汉为独立国起,经丁先皇帝(宋太祖开宝元年,公元968年)、黎(大行)天福帝(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李(公蕴)太祖(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公元1010年)、陈太宗(宋理宗宝庆元年,公元1225年)、黎太祖(明宣宗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而至阮(福英)世祖(清高宗乾隆四十三年,公元1778年)一朝,时为中国之藩属,明朝时且尝改为行省,后仍复为藩属,迄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属法以后所编纂之法典仍以《中国律》为蓝本。[17](www.chuimin.cn)

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年),豪族丁部领削平十二使君之乱,统一宇内,建立大瞿越国,摆脱了长达千年的中国郡县统治,开启自主王朝的新时期。而此时,其法律制度尚未齐备,后来李氏王朝兴起,李太宗元年(公元1042年,宋庆历二年),有鉴于“天下狱讼烦扰,法吏拘律文务得深刻,甚者或至枉滥”,帝为之恻然,于是“命中书删定律令,参酌时世之所适用者,叙其门类,编其条贯,别为一代刑书”[18]。在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上,李朝的法律都受到了中国法律的影响。如经济法制方面,李朝法律规定保护农民财产,禁止偷盗百姓的农作物。在刑事法律方面,对于官亲和老幼废疾等犯罪主体,李朝采取免刑或轻刑的方式。在刑事和民事法律中均有“时效”之规定[19],陈朝末年,大臣胡季嫠篡权,建立短期的王朝统治,期间也曾颁行法律。但是其非为正统王朝,并且统治残虐,遭到越南人民的反抗。而原陈氏后裔至明朝,要求明成祖出兵讨胡复陈,作为宗主国的明朝答应此请求,入越作战,胡朝灭亡,越南暂时归于明朝统治(1408—1427)。明朝对越南的短暂统治,使得中华文化再一次深入而直接地输入越南。[20]时至阮朝,则径以“明清律”为蓝本,“现分述其法典编纂之经过、法院之组织、诉讼之手续及民法、刑法等于后,从可知其所编顶之律文仍多同《大明律》,唯条例则间取自《大清律例》及黎朝圣宗洪德时(明宪宗成化六年,1470年)之条例”[21]

中华法系能被东亚各国所接受,是有其内在因素的。既有其接受儒家思想的文化基础,以及接受中华法系伦理法制的亲情关系的社会基础;也有其接受以维护君权至上、君权神授为立法宗旨的与古代中国相类似的政治基础。东亚诸国的法制建设之所以以中华法系作为价值取向,除了受到以唐律、明律为代表的中华法制文明先进性的影响,还有适合他们国情特点和社会需要的原因,而它们又从本民族的特点出发有所创造,发展了中华法系。应该说奠定中华法系基础的不仅仅是中华民族,还有将其奉之为母法的各国民族,他们的具体立法活动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巩固了中华法系的基石,更加渲染和烘托了中华法系的特点。所以,中华法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伟大产物,而且也应看到接受中华法系、纳入中华法系系统的民族所做出的历史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