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东亚法治:中华法系的形成

东亚法治:中华法系的形成

【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正是日本、朝鲜等国的加入,才使东亚地区形成一个以中国法为核心,以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成员,具有相似内容、原则和特征的法律大家族,这一法律大家族,就是中华法系。

一、中华法系的形成

对于中华法系的定义,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中国的封建法律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3]进入90年代以后,有学者提出,中华法系“是指一个发源于夏,解体于清,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东亚诸国的法律体系”[4]

汉朝开始,儒家文化开始逐渐渗透到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唐王朝建立后为适应政治、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对以往的法律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使中国封建法制进入了定型化与完备化阶段,法律的儒家化也发展到极高的水平。“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成为中华法系的历史基础。

日本自古以来就以善于吸收他国长处而著称,这种特征也表现在其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上。早在公元604年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圣德太子十七条宪法》时,日本就开始从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中吸收养分,大化革新之后更是大量移植中国古代律令,日本文武天皇时制定的《大宝律令》、元正天皇时制定的《养老律令》,几乎都是唐律的翻版。日本古代大规模地继受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由中国继受而来的律令法与日本武士的传统习惯融合而成的武家法构成日本近代之前的主要法律传统。正如池田温说:“日本古代的律令开创于中国隋唐时代,日本向隋唐学习过国家制度和文化,也模仿隋唐的国家制度和律令,编纂了自己的律令”[5]。(www.chuimin.cn)

古朝鲜时代的法受中国律令制度的影响,把国家基本法体系分为律与令,律通常是指刑法典,令是律之外的法规。韩国成文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高丽法典,《高丽律》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在此基础上出现的李氏朝鲜法,特别是公元1392至1910年李氏王朝所用的《经国大典》,都受到了宋元以及明代法的影响,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唐代法的影响。

正是日本、朝鲜等国的加入,才使东亚地区形成一个以中国法为核心,以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为成员,具有相似内容、原则和特征的法律大家族,这一法律大家族,就是中华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