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特征:东亚法治实践

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特征:东亚法治实践

【摘要】:在传统法律体制下,国际法中的规则被国内立法引用也并不鲜见,因为许多国际条约正是为协调成员国国内立法之目的而缔结的。

三、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特征

我们认为,在全球化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国际法除了在解决跨国法律问题上将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外,也将在某些国家法律问题的解决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呈现出总体上趋于一致的走势。其基本理由在于,国内法是不同利益与意志在主观权利与客观规律强制下达成一致的结果,国际法也是作为国际社会利益主体的主权国家之间利益衡平的产物。在维持国家主权与加强连带性的冲突和国家利己主义与加强国际共同体组织的冲突中,国际社会形成了双重结构,它“在维持国家间体制的同时,部分地靠拢国际社会的一体化”[40]。尽管不存在统一的“世界法”或全人类“共同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各个环节上也存在很大差异,但忽略这些具体的外表,潜藏于其后的调整内容与调整机制在法学理论意义上趋于一致。

就全球化趋势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发展而言,据中国学者刘锦女士的总结,主要表现出以下新特征:

第一,国内立法将越来越多地从国际法中寻找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经济的全球化将促使世界各国加快立法及法律制度建设步伐,尤其是法律制度不太完备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大潮冲击之下,将日益严重地暴露出法律落后于现实需要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在此情况下,从国际法规范中寻找适当的规则,以完善国内立法,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这里所说的国际法规范,既包括普遍性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也包括区域性条约甚至双边条约。在传统法律体制下,国际法中的规则被国内立法引用也并不鲜见,因为许多国际条约正是为协调成员国国内立法之目的而缔结的。通过一系列“最低要求”或者“国际义务”的立法模式,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制定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促使那些尚未达到要求的成员国尽快修改其国内法,从而将国际法上确立的法律原则与规则纳入本国法律之中。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从国际法中寻找适用的规则将不再是一种被动的过程,而是一个积极地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过程,完全可以从诸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借用某些具体的规则,为我所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吻合,与国内立法衔接起来。例如,1999年通过的中国新合同法就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吸收了“数据电文”构成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原则。(www.chuimin.cn)

第二,一些立法先行国家的国内法规则将逐步被采纳为统一的国际法规范。即发达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很容易变成“国际法”。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从古至今,国际法上任何一项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形成,都是国际上的强国支持的结果。现代国际法上的某些原则与规则虽然的确是由相对较弱的国家提出来的,而且最初适用于国际关系时可能并无强国的参与,如当代国际法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由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提出,并且逐步推广到全世界的国际原则,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由强国主导制定的事实。当然,所谓的“强国”与“弱国”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国别划分,与每一个国家的经济及军事实力可能并无绝对的对应关系,尤其是“冷战”结束后,世界多极化的发展,使得某些经济与军事实力较弱的国家也获得了相对较强的国际发言权。此时,我们也不否认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立法有成为国际法规则来源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将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而越来越大。

第三,国际法规则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原则将更加突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而且某些差异将是实质性的。这种差异既有法律体系方面的不同,也有法律规范方面的不同。这将使适用不同国家法律处理相同问题时的后果出现实质性的差别。然而,经济的全球化要求各国法律环境的逐步一致化,即在不同国家实施的相同行为应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法律后果。同时,为了鼓励、促进资本、技术及人才的有序流动,各国都必须创造一种基本的利益安全保障基础,允许每一个基本上掌握国际通行的交易规则的法律主体顺利而有保障地到任何一个国家去投资、交易。在不同国家法律难以走向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法上的规则就成了实现这种利益安全保障的有效途径。

第四,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规则可在国内直接适用。国际法规则在国内的效力,集中表现在如何适用国际法的问题。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国际法?如前所述,这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行选择。有的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际法是其本国法的一部分,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大多数国家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采纳、接受等,方可在法院适用;另有一些国家拒绝国际法的直接适用,而必须通过新的国内立法将其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内容,从而适用国内法而不直接适用国际法。从这几种情况来看,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是不言而喻的,所不同的只是适用的方式上有所区别。[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