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全球化对东亚法治的影响

全球化对东亚法治的影响

【摘要】:在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事务的行为主体日益增加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日益成为国际公法中的重要主体。

二、全球化在国际公法领域的影响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伴随着“冷战”结束之后世界格局的重大变化,传统的国际公法的组成部分,例如海洋法、战争法、国际人道法和外层空间法等,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国际法调整领域的不断扩大和细化,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界限也日益不确定。随着国际公法的发展,其调整范围也逐渐涵盖到了私法领域,形成了公私因素的相互结合。事实上,当前我们所面临的是一个由全球化带来的各种公私因素互相渗透、互相交错的法律环境[19]

以国际海洋法为例,被称为“海洋宪章”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签订以后一直在不断地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发展。“国际海底区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一个崭新的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深海科技的发展使得对于这一区域的勘探和开发成为可能,从而也使得围绕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问题开始凸显。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曾经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度面临被架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从而真正建立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20]第二,公海渔业制度的发展。“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的内容之一,这项自由曾经作为绝对的自由被主张。但是随着海洋开发中新技术的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对公海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开始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在公海实施捕捞活动的国家与邻近沿海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日益加剧,因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5年《跨界渔业种群协定》均对“公海捕鱼自由原则”进行了限制,开启了渔业资源的管理时代。[21]第三,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环境和谐是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之一,全球化对于生态保护和资源保全提出了更高程度的要求,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也势必要对上述理念有所回应。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关于〈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确立了更为严格的控制海洋倾倒污染的制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也制定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地活动影响的全球行动纲领》,并立法规范各国的海上活动。(www.chuimin.cn)

在国际公法的其他领域也都可以看到全球化所留下的印记。恐怖主义对于战争法造成了严峻的冲击,美国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围绕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立场,诸如《日内瓦公约》不适用于恐怖分子、国家有权“先发制人”进行自卫行动等,驻伊美军的虐囚事件更是反映出了在国际格局和力量对比的不平衡状态之下国际人道法所面临的巨大危机。国际格局的变动不居还导致围绕着主权归属的全民公决重新成为国际公法瞩目的焦点,欧债危机使得超过七成的加泰罗尼亚人赞成进行一次全民公决以决定加泰罗尼亚是否应当从西班牙独立出去,而英国也与苏格兰签署了关于苏格兰进行独立公投的最终协议,苏格兰将于2014年进行全民公决决定是否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分离出去。大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样也反映在了外层空间法之中,虽然外层空间法规定了为所有国家谋求福利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遵守国际法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和保护空间环境原则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但是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理解与诉求和其他非空间大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冷战”结束之后面临着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从而导致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和争端的产生。

当前,全球化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同时也造成了国际格局和力量对比的持续不平衡状态。国际公法势必要对上述挑战和不平衡作出回应,因而也不可避免地融入了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中。在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事务的行为主体日益增加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日益成为国际公法中的重要主体。国际公法的渊源也由国际习惯法、条约法、一般法律原则扩展到国际法院的重要案例和国际组织制定的“软法”。国际公法各个领域的飞速发展使得国际法的协调和统一带来了困难,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全球性挑战和威胁,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密切合作就显得越来越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