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大学的创办者和最初一批教师,在法学知识背景方面带有浓厚的日本色彩,引领了民国法学教育前一阶段占据主流的大陆法教学与研究的浓厚风气。......
2023-11-28
三、国家主权在全球化时代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如上所述,全球化时代对国家主权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客观上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正逐步让位于主权的相对性,经济主权开始被分享,主权与人权的统一观影响越来越大,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对国内事务的干预趋于“硬化”,等等。[15]然而,对全球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绝不可过分夸大,将全球化与民族国家视为简单的两极对立。事实上,全球化有其历史必然性,而国家主权则有其现实合理性,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无视另一方面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坚定地维护国家主权,仍是全球化时代国际关系的核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是组织、管理社会生活最有效的工具,它在处理国际关系方面的功能与权威无可代替。国家利益是一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石,也是当代国际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主要原因。尽管人类共同利益在国际关系中的分量愈来愈重,但围绕国家利益的冲突、对话与合作,仍具有更基础的意义。因此,追求和维护正当的国家利益就成为各国对外战略的基本目标之一。与此同时,国家主权乃是国家独立、自尊的象征。只要国家存在,那么体现国家本质特征的主权就不会消失。所以,相互尊重主权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维护主权尊严则是各国、各民族的共同情感与行为规范。正是这一切构成了国家主义的合理内核,确立了国家在当代人类社会中的历史地位。在这方面,《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之间关系原则的宣言》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依该宣言规定,与会国将尊重彼此的主权平等和个性及由主权所固有和包含的一切权利,特别包括每个国家在司法平等、领土完整和自由与政治独立方面的权利。它们还将尊重彼此自由选择和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权利以及制定其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第二,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主权的让渡往往是主权国家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对等的原则进行的,直接体现为跨国联盟和国际协调制度的确立,因此,一国因让渡部分权力而使主权遭受弱化的同时,却在国际制度方面加强了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干预,该国在与所参加的跨国联盟的发展和成功密切相关的同时,却又以完全成员国的身份独立于跨国联盟中的其他任何一个成员国,因此国家加入联盟的目的不是要取消自己独特的目标和身份,而是要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或加强伙伴关系来适应新环境,更多地运用合作性权力,更加严格地控制本国经济,实质上也就是控制国家安全,实际上这无异于一种“权力投资”,其直接的收益是本国在国际制度方面的发言权,间接的收益则是本国经济因此而获得的发展。(www.chuimin.cn)
第三,国家职能是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对国家职能进行调整,但国家职能的调整并不总是意味着主权的弱化,二者并非此起彼消的对等范畴。全球化虽然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全球性扩张,但改变不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多样性,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它还会加剧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的贫富分化。从宏观上讲,虽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日益广泛地介入到一国之内的社会生活,但国家的基础作用并未丧失,其轴心地位仍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保罗·肯尼迪所说:“即使国家的自治和作用由于超国家的趋势而减弱,也没有出现一种足够的东西来替代它,并成为答复全球变化的关键单位。”[16]因此,在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会有不同的利益要求,而这种利益要求的实现恰恰需要主权国家予以保障。目前全球化的内容仍然主要集中于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领域,跨国公司的规模和数量虽有巨大的增长,但跨国公司并没有改变其对于母国的依托性,应该说,世界生产和流通的彻底的一体化还远没有到来。
第四,维护国家主权是保证一个国家独立参与国际事务,并且独立承担国际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此前提下,积极发展并参与国家间的经济往来,逐步建立起国际分工与合作的经济发展模式,无疑会比封闭式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配置与利用效率高得多,同时使每一个合作者都能在国际合作过程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形成“共赢”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资本所固有的趋利避害性的存在,国家间合作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注重对资本流动的适当规范,避免因其过分的流动性而给获利性较低的国家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因此,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国家间经济往来并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对全方位保护国家间合作经济的顺利进行、维持良性有序的国际贸易环境都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并在此基础上致力于发展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必然选择。国家主权在广大发展中国家那里,总是与追求独立自主、追求民族复兴的历史进程相一致的,也总是体现为一种反对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消除全球贫困与不平等、尊重和珍惜现实社会发展道路的特殊情感。一般看来,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倾向于支持、赞同主权的削弱;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倾向于抵制、反对削弱主权。两类国家面对同一事实所表现出的截然不同的两种反应,实质上体现了国际政治经济斗争的残酷性和复杂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化地提出“民族国家过时论”、“国家主权过时论”或者“全球统一论”,是缺乏充分根据的,经不起理论和实践之推敲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务之急应是在充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下,主动调整国家的部分管理职能,最大限度上受惠于全球化进程,加速自身的发展和建设。
有关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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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1625年荷兰国际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一个国家的主权对内是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对外是不受任何一种权力限制的独立权。......
2023-11-28
全球化的力量是强大的,但本土化的力量同样显得深厚。有鉴于此,至少从目前的国际社会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选择了对外开放,而对外开放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失去自身特色,而是在深刻理解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将随着全球化而来的外国资本、技术、思想及其法制资源择善而从,为我所用,把握好“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和契机,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活动空间向外延伸。......
2023-11-28
以后每年举行的“10+3”领导人会议,均把建立东亚共同体作为东亚合作的长期目标。该报告确定了“东亚共同体”的三个主要目标,即区域和平、共同繁荣和人类进步。......
2023-11-28
西方法学家提出了“远东法”论。韩国崔钟库教授提出了“东亚普通法”论。他认为东亚普通法是以古代中国法为基本内核、中日韩三国独特的社会交往关系为背景而形成的概念。东亚普通法由法典、儒教法文化、乡约村落法、法学(律学)、和解与仲裁五种要素组成。[43]毋庸置疑,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良好发展前景,是东亚共通法形成的经济基础。......
2023-11-28
笔者重申,为了确保其能够始终发挥积极的影响,在实现东亚法律文化和社会治道的会通与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以“恰当管理、有效沟通、务实求效、灵活有序”为工作方针,为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与政治合作的不断深化,为东亚区域主义的不断发展贡献积极的力量。......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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