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的力量是强大的,但本土化的力量同样显得深厚。有鉴于此,至少从目前的国际社会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选择了对外开放,而对外开放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失去自身特色,而是在深刻理解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将随着全球化而来的外国资本、技术、思想及其法制资源择善而从,为我所用,把握好“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和契机,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活动空间向外延伸。......
2023-11-28
宗教是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宗教与法治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和地区面临的共同课题之一,也是各国和地区法学、政治学、宗教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人类社会有信仰,现代国家离不开法律。宗教从来就不是纯出世的,它看似与政治经济相距较远,但是总是会与政治经济有割不断的联系。在宗教的后面,必定反映了各个集团和不同国家与政府的利益诉求,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宗教与文明的冲突,夹带着经济利益、市场准则和功利主义价值观的经济全球化必然会搅动原本差异纷乱的宗教格局,不同宗教之间的竞争与变革反过来又会对全球化潮流增添一些变数。国家要处理好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必须完善宗教立法、依法管理宗教、发挥宗教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作为一种美好的诉求,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障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联合国也发表了关于宗教自由的多份重要文件,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其中,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宗教平等,并在组织宗旨、机关职权、会员国义务中将其视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为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国际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律基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反复重申宗教平等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在序言中把“信仰自由”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之一,并用一个专门条款(第18条)宣示了人人应当享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权”,从而使宗教自由成为“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宗教或信仰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和权利,得到了大量普遍性的和区域性的国际人权公约的确认。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条第1款、第4条、第18条、第20条、第24至27条;《儿童权利公约》的第2条、第14条、第29至30条;《移徙工人公约》的第7条、第12条、第13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第5条第4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条第2款、第13条;《欧洲人权公约》的第9条;《美洲人权公约》的第12条;《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第8条;等等。这些条款的内容涉及平等与不歧视原则、专门的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以及不可克减的权利地位。1981年《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则是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第一个专门性的国际文件。该宣言对宗教或信仰自由权的范围和内容、权利行使的限制、国家的相应义务、全面禁止歧视等问题做了具体阐述。
这些公约特别是《消除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主要精神是:(1)维护全人类的尊严和平等,促进并鼓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区别,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2)实行不歧视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3)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4)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等等。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2号一般性意见、其他条约监督机构的意见、区域人权机关的意见等,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国际法律保护标准。
2012年11月26日,由沙特政府资助建立的“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促进宗教间和文化间对话国际中心”正式成立,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致辞中对这一促进文化交流与全球和睦的新努力表示赞赏与欢迎,并呼吁政治和宗教领袖以负责任的态度运用自身影响力,不断推进不同信仰和文明间的尊重与理解,以预防和解决冲突、促进持久和平与社会凝聚力。
中国是一个宗教人口众多、宗教历史悠久、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遍布、宗教影响广泛深远、宗教国际交往繁多、各大宗教俱全的国家。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此外,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
总体上看,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有关国际文件和公约的规定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促进和保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的权利等,这些内容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当然,中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一点与联合国人权文件和公约的有关内容也大体一致。《消除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提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之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提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
当然,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与国际通例也有不同之处:第一,中国在强调保护信教自由时,也强调保护不信教的自由,并把两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无神论的意识形态。第二,中国政府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相较于宗教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更强调宗教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第三,中国政府特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来华参加宗教活动须经由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渠道进行,但不得携带非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入中国国境,非法传教等。
宗教问题是我国加速经济发展、建构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而全球化进程则使宗教问题更加明显和突出。目前的挑战主要有:我国宗教面临着境外势力越来越大的渗透和干涉压力;我国宗教的国际化、世俗化意识将会进一步增强;我国宗教的多元化发展和教派分化倾向将进一步显现;我国某些地区中宗教内部存在的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股势力有膨胀之势;十四世达赖喇嘛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勾结国际敌对势力,披着宗教外衣,打着“民主、自由、人权”和民族的旗号,在国内制造骚乱甚至暴乱,制造所谓“西藏”问题,并企图使之国际化。(www.chuimin.cn)
在当今经济、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借鉴联合国国际人权标准和域外有益经验,更多体现现代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在处理涉及宗教的社会问题的时候,应当牢牢把握住法律根据与人权标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我国宗教事业和人权事业同时取得更大的发展与进步,从而实现国内、国际等各领域的和谐与发展。主要努力方向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我国宗教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教法制的基本原则体现着宗教法制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它是整个宗教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宗教法制的神经中枢,是宗教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依据。宗教法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包括选择、维持、改变宗教信仰和以适当方式表达这种信仰的自由。人人享有宗教自由,不得遭受任何强迫和压制。但宗教信仰自由不是绝对的,应受并且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对于少数群体的宗教自由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2)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宗教不干涉政治,政治也不得干涉宗教。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行为具有世俗目的、保持中立、与宗教不过度关联。(3)不歧视原则。在涉及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时提倡相互谅解和尊重。任何国家机关或代表国家形象的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宗教信仰的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此外还有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法律保障原则、宽容与对话原则等。
第二,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建构完善的宗教法体系,实现宗教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为达成这一目标,必须构建完善的宗教法体系。目前我国宗教法位阶较低,不适应宗教事务发展的需要,应提升宗教法的法律位阶。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等专门法律;同时,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地方性的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另外,在制定和修订其他法律时增加宗教专门条款或增加宗教专门条款的分量。宗教问题是重大而复杂的问题,涉及千百万群众,往往与国际因素、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宗教问题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在宗教立法中,应当把握住法律根据与人权标准,侧重于调整宗教和社会事务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宗教内部事务;正确处理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和制裁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宗教场所和限制滥建寺观教堂的关系;处理好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尊重国际公约中所确立标准的优先地位。宗教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承认人人有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而不仅限于公民;规定人人有决定自己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受外部力量左右;列举宗教事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宗教团体的注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财产、宗教人员等;规定国家对宗教或信仰进行限制的条件及其程序;规定国家和社会以及其他个人在宗教或信仰自由方面所负有的义务;规定专门机构、人员构成、工作条件以及工作程序等;规定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构成要件和救济途径;规定相关国际公约在我国的效力和我国法律的域外效力;规定宗教或信仰方面的选择适用条款;等等。
第三,树立正确、科学的宗教法制观念。包括:(1)正确认识宗教和法律是两种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现象。法律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创造合作纽带并据以解决纠纷的规则,宗教则是对于生命之终极意义和目的的集体关切和献身。它们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2)改变重宗教政策、轻宗教法律的错误认识,树立法律至上的正确观念。过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形成重宗教政策、轻宗教法律和法律是限制宗教自由的错误认识,对此应予纠正。党的宗教政策对于法律有指导作用,但政策不能违反法律,应认识到宗教法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结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在规范宗教行为方面,宗教法具有至上意义。(3)加强宗教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宗教法制观念。加强宗教法制宣传教育,改变过去“宗教是精神鸦片”的片面认识,树立“宗教是文化”的正确观念。大力培养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宗教院校学生的宗教法制观念,这有利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完善执法工作,公正、公开、严格执法。包括:(1)重视宗教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2)明晰宗教执法权限,加强执法的法律、政策、物质和舆论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宗教执法工作,大力支持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加强宗教执法的法律保障,明晰宗教执法权限;加大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财政投入,加强执法物质保障;加强执法思想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宗教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舆论保障。(3)严格宗教执法。依法执法,明确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从根本上切实扭转对执法工作不利的政策、体制与环境。(4)加强宗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宗教执法人员素质。此外,还要具有丰富的宗教知识,正确认识宗教现象。(5)在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执法过程中,把握原则界限。宗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是绝对的,应受到法律所规定的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具体可以理解为如下三个原则:其一,任何一种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得妨害其他任何宗教的信仰自由,其背后的基础是人人平等的理念。其二,宗教自由不得侵害其他的公民自由权利。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三,宗教自由不得破坏为整个社会成员幸福所必需的其他价值理想。
第五,通过司法的渠道,同违法的宗教活动以及打着宗教旗号危害社会的邪教活动作斗争。当一项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时,就是合法的,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反之,当一项宗教活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邪教既给个人及家庭带来不幸,也引发许多社会问题,违背了宗教的本质属性,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为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打着宗教旗号、危害社会的邪教活动必须依法坚决打击。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各种社会组织,打击并取缔邪教组织;(2)通过司法渠道对邪教分子予以严厉惩罚;(3)教育公民,增强抵御能力。[84]
作为一个不承认宗教之政治权威的世俗国家,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核心是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事务、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治理的总体框架之下。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宗教活动当中对社会发展、生态保护、道德塑造和文化进步有益的因素,使之成为推进均富、民主之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要采取准确、严谨、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对其负面因素加以有效规范和坚决抵制,使之在全方位的多元发展当中,以更积极的姿态融入当代社会。
有关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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