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有种种方式可以解决或避免发生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对此,我国学者李龙等认为,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准确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始点,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
2023-11-28
三、全球化背景下的“非国家法”趋势与公民身份变化
当今世界的法律与全球化现象,就是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正在进行的全球化的法律表现,通常被理解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领域呈现出的一系列超越任何国家、政府控制范围,并在文化、法律及政治领域引发相应变革的现象或过程。[38]其根本特征是“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即这种“全球化”已经不同于传统的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国际化活动及过程,而是法律服务于“无经济边境”的全球统一大市场的需要,产生了超国家的影响及后果。由于国家主权观念在相关领域备受挑战,从而导致国家、主权概念以及国内法、国际法关系的根本改变或重新诠释,传统的民族国家的主权性、自主性及其所拥有的巨大权威正在趋于减弱[39],从而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性质及其意义,进而对“民族国家是‘最好的共同体’”这种现代化的正统观念提出挑战。
显而易见,正在发生的全球化过程主要并不是以各主权国家以某种统一的方式进行的,而是以主权政治逐渐相对地失去它的主导作用这样一种高度矛盾和高度分离的方式实现的。尽管国际关系、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家间政策和法律的协调仍然以民族国家为中心,但是新时代的冲突法却并非产生在“国际”基础上,而是建基于多元体系间的冲突之上。这种对传统政治国家权威的背离情形,就好比我们“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变革。这场变革将重新安排新世纪的政治与经济。届时将不存在国家的产品或技术,不再有国家的公司、工业乃至国内经济等等这些为我们熟知的旧概念。国家的边界以内将只剩下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这时,每一个国家的基本资产将是其公民的技能和经验,其基本政治使命则是应付全球经济的离心力,而后者正试图拆散把公民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40]。
对于这种在全球化背景下正在出现的“非国家法”现象,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给出了自己独特的答案。在他看来,法的全球化实际上就是源出于市民社会与经济交往的“活法”日益国际化和规范化发展的结果。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技术标准、职业规则、跨国公司内部组织规章、人权、契约、仲裁及其他商法的制度。其立论依据或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全球化与政治多元化之间产生的巨大的制度真空。[41]换言之,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商人习惯法、国际商事活动惯例、国际仲裁法庭等制度,各种国际经贸组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跨国公司等组织在不同领域内的实践,以及国际技术转让、全球股票市场、全球贸易自由化、金融领域的全球化等等,所有这些世界法制的新形式实际上都创造了一种崭新的、与传统国家法相冲突的“超国家”的法律空间。哈贝马斯在研究法律与民主问题时,同样十分重视“市民社会的作用与政治的公共空间”问题,认为从社会而不是国家层面,建立世界范围内的民主的、多元化的公共机构,是全球化的第一目标。
在上述“非国家法”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作为公民文化之重要基础的“公民身份”也受到多重挑战。以下我们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阐述:
(一)作为法律身份的公民身份遭遇挑战
其一,欧盟已经致力于构建地域性的超国家的公民身份,欧盟公民享有超国家水准的经济权利和某些政治权利。欧盟公民身份似乎预示着世界范围的公民身份的后国家形式,尽管这种脱离在种类和效果上仍然受到许多限制。其二,在一国长久居住的外国人依照国内法和国际法被赋予各项权利,这些权利的扩大形成后国家的公民身份,并享有除选举权和参政权之外的实质性公民权利。其三,日益增长的双重或多重公民身份,突破了传统上关于公民身份是个体持有的与一国相符的排他性身份理论,这无疑将对公民文化的内在机理与法治秩序的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42](www.chuimin.cn)
(二)作为权利的公民身份遭遇挑战
在20世纪的社会理论中,认为拥有权利的人才享有公民身份,以权利为基础的观念习惯性地将国家作为公民权存在的处所和根源,认为公民权存在于国家之中,国家既是权利的来源又是权利的保证者。这一理论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而受到挑战。当前,具有一定规模的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如国际奥委会等)已可以在国际范围内制定并执行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突破了原定只能由国家出面签订多边协议的惯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极其广泛的领域,从而提供了一种超越国家管辖的可替代性权利的来源,这在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生活当中的政治权力布局,大大扩张了公民文化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三)作为政治参与的公民身份遭到挑战
传统的政治理论家认为,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代名词。作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范围,在古希腊时期是城市,在古罗马时期是帝国,在现代则是典型的政治团体——国家,这些观点在很长时间里都被当做不言而喻的前提,从未受到质疑。但在全球化的今天,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却挑战了这种观念。其一,在国内城镇中的任何一个社区,基于大致相同或相近的利益需求,社会居民面对面的接触和共同的经历、兴趣必然变成真正的集体行动,诸如集团诉讼、集体上访、集体示威以及其他各类群体性法律行为,这些都可以被看作是人们面对更加广泛的经济和文化的全球化发展而感到无权无势的一种反抗方式。其二,各类跨国行动(诸如人权保障、环境保护、军队控制、妇女权利、劳工权利和少数民族权利等)的实践常常被概括为超国家的公民实践。有一种反国家主义思想认为,政治活动扎根于人们实际生活的组织和团体中,应该在工作领域、经济领域、邻里关系领域、文化领域、职业家庭领域的实践中,对公民进行再认识。而且政治也不局限于国家领域内,在文明社会里做出决定的角色实际上就是多样性的公民,新社会运动的增长和影响,代表了文明社会中公民的实践,在市民社会—国家框架内产生跨国萌芽、跨国活动突破了身份和权利的限制,是对于比传统领域更广泛的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的承认。
(四)作为群体认同的公民身份遭到挑战
文化多元论者认为情感不与国家地域相联系。作为群体认同的跨国公民身份有四种形式:(1)世界公民意识;(2)跨国文明社会人们相互建立和维护的有影响的联系,如跨国公司文化中新的共同身份形式;(3)跨国的社会和政治团体,工作于其中的人们通常过着双重生活,至少懂两种语言,在不同文化间自由移动,在两国维持住所,在两国同时追求经济、政治、文化利益;(4)全球范围内群体身份的感觉经历,存在于经济、生态、媒体、商业等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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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这种对西方法治的引进和吸收,构成了东亚共通法治的近代基础。近年来,东亚地区内的相互贸易额逐年增长,区域内贸易比例早已突破50%,这个比例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区而略低于欧盟。......
2023-11-28
美国学者马考利等人指出:“目前还没有多少研究使用经验的、社会科学的方法比较不同的法律制度或它们的组成部分。这样做绝非易事,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障碍。但是在一个全球交往的时代,即一个全球经济时代,世界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相互联系在一起。这一趋势可能继续下去。因而,法律和法律研究也可能变得较少地方性。法的社会研究也是如此。”......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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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同时,西方法律文化的东渐,使东西法律文化的对比活生生地成长为一个无可置疑的客观历史事实,东亚各国固有体制及法统的弊端日益显露,各国纷纷变法图强,以“会通中西”与西方列强抗衡。这使得东亚法文化既反映了东亚诸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东亚诸国的利益,适应东亚诸国的具体社会状况,又吸收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有益部分,从而为东亚共通法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文化基础。......
2023-11-28
(二)“法律趋同化”理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全球贸易规则的日趋统一,被看作是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性功能及其必要条件。......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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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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