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由前述各项国际交易公约以及国家贸易管理规则构成的“新商人习惯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支配国际商事关系的一整套规则。......
2023-11-28
由此分析,我们发现,单纯从字面看,“全球化”与“本土化”(Localization)似乎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因为全球化强调的是世界一体化的趋势,本土化则强调本地特色,具有某种脱离一体化的趋势。但实际上,地方化与全球化之间并非是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之间甚至还具有相当的一致性。“本土化”不是搞闭关自守,也不是搞小国寡民,而是在积极适应全球化大潮的前提下,尊重自己的历史传统与现实条件,建设自己的法制体系。学者们的用意并不在于抱残守缺、回归传统,更不是一味地“以外化中”,而是主张面对当下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如国家与社会、理想与国情、变法与守成等,更多地理解现实和善待传统,并从传统出发,发现和培育那些合乎我们自己社会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解决我们的问题,解决当下的问题。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院长阿曼教授也指出:“‘全球化’是一个复杂的、能动的法律和社会进程。它不是(至少不一定是)‘普遍一致’或‘同一性’的同义语,也未必就是指‘全世界的’。全球化进程还特别具有地方的或地区的特征。”[28]因此从有利于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意义上说,全球化与本土化与其说是对立的,不如说是互补的。
应该说,全球化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标准、国际性规则规范为世界各国共同接纳和遵守,各国在接纳和遵守这些国际标准和国际规范时,又往往把它们与本国的传统和特征结合起来使之本土化。全球化的力量是强大的,但本土化的力量同样显得深厚。各民族、各地方、各种非国家角色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向纵深发展,地方自治、社区运动、非政府组织正成为新的政治热点。“全球化思考,本地化行动”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普遍准则。
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全球化经济的“无国界活动”和“地球村经济”的形成,首先对民族主权国家的主权及其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而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都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确保其不被排挤出局,并在尽量使本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前提下,力求获得最大的民族利益。历史的事实一再表明,人类社会既有保持区域及民族特色的要求,同时也有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及相互融合的需要。数千年来,整个人类社会正是在这种相对独立性与交叉融合性共存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味地排斥外来因素的影响,无目的地维护所谓的自身特色是没有前途的选择。有鉴于此,至少从目前的国际社会来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选择了对外开放,而对外开放也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失去自身特色,而是在深刻理解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将随着全球化而来的外国资本、技术、思想及其法制资源择善而从,为我所用,把握好“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和契机,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活动空间向外延伸。只有这样,才能不被全球化浪潮所淹没,并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壮大自己。(www.chuimin.cn)
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区域一体化及其他形式的地区性合作组织的建立,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也都没有坐等全球化的到来,而是在全球化趋势明朗化以前就已经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生存危机。无论是“国际法的国内化”还是“国内法的国际化”,它们既是客观的发展趋势,又是各国主动出击、应对全球化的结果。当前,以欧盟为代表的国际联合趋势日益发展,从商业贸易到经济一体化(货币、人员、资源、技术等的一体化),从政治联邦设想、立法、司法一体化到“欧洲大厦”在21世纪地平线上的崛起,当今世界正谱写着一曲曲壮丽的联合交响乐,超国家空间(如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的出现,已成为我们不可不接受的现实。
总而言之,经济(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全球性与本土性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一个相反相成的过程,是一个悖论,但却是一个合理的悖论。因为它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又是一种合乎规律的发展趋势,同时又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我们既不能以全球化为由盲目“清除”我们的民族特色,也不能以民族传统和历史积淀为由去阻碍全球化的洪流,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全球性与本土性的统一、开放性与保守性的统一。
有关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文章
西方法学家提出了“远东法”论。韩国崔钟库教授提出了“东亚普通法”论。他认为东亚普通法是以古代中国法为基本内核、中日韩三国独特的社会交往关系为背景而形成的概念。东亚普通法由法典、儒教法文化、乡约村落法、法学(律学)、和解与仲裁五种要素组成。[43]毋庸置疑,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良好发展前景,是东亚共通法形成的经济基础。......
2023-11-28
美国学者马考利等人指出:“目前还没有多少研究使用经验的、社会科学的方法比较不同的法律制度或它们的组成部分。这样做绝非易事,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障碍。但是在一个全球交往的时代,即一个全球经济时代,世界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相互联系在一起。这一趋势可能继续下去。因而,法律和法律研究也可能变得较少地方性。法的社会研究也是如此。”......
2023-11-28
笔者重申,为了确保其能够始终发挥积极的影响,在实现东亚法律文化和社会治道的会通与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以“恰当管理、有效沟通、务实求效、灵活有序”为工作方针,为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与政治合作的不断深化,为东亚区域主义的不断发展贡献积极的力量。......
2023-11-28
1625年荷兰国际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一个国家的主权对内是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对外是不受任何一种权力限制的独立权。......
2023-11-28
负责对法曹进行专门培训的机构是隶属于最高裁判所的司法研修所。由司法研修所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专业培训,是日本特有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司法修习部负责通过司法考试后录用的司法修习生的进修。修习生的地位类似于准法曹人员,研修期间享有带薪学习而无后顾之忧,其薪水标准大致相当于同龄的国家公务员。......
2023-11-28
笔者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还应处理好下面几个关系:第一,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关系。司法考试作为通向法律职业的桥梁,也是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的纽带,但目前这个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不明显,反而造成教育和培训的断裂。......
2023-11-28
正是基于上述全球化的各种复杂表现,以及人类共同的“全球问题意识”和学术升华的需要,许多从事法理学、法哲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以及人权法研究的学者近年来也对全球化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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