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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

【摘要】:因之,对于正在走进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来说,捍卫民族国家的法律主权,谨防全球化名义下的新的法律殖民主义,确立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自主地位,防止和避免法律发展的边缘化趋势和依附性,走出一条符合本国国情和条件的自主性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依然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三、法治文明的中心与边缘

在以西方法治文明为中心的世界法制体系中,存在着西方中心和非西方边缘的秩序地位之别。一方面,这意味着一定的法律秩序在它的法律空间不是均等地分布的。中心地区是法律资本更集中并拥有更大的利润的地区,它拥有更多的原创性因素和制度资源(立法机构、法律职业、法院等等),可获得更多的法律符号资源(法律科学、法律思想和文化等)的输入,而至为重要的则是中心地区具有评判边缘地区法制建设与法律改革成功与否的价值优越性。另一方面,由于思想制度资源和价值评判效力的非均衡配置,致使各种“地方性”知识、“本土资源”以及边远地区国家的主权遭受侵害以及可怕的“漠视”与冷遇。

马克思曾经分析过19世纪西方殖民者对待殖民地国家法律的一些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做法,即:第一,只要非欧洲法律对殖民者有利,就立即予以承认;第二,对非欧洲法律进行“误解”,使之对殖民者有利;第三,用新的法律规定否定殖民地法律的某些规定;第四,用新的法律文件使殖民地的传统法律文明在实际上变形或解体。[9]因此,西方法律文化在非西方社会生活中的渗透,不过是整个西方文明压迫非西方文明的组成部分之一。西方法制乃是西方殖民者征服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重要工具。西方国家力图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逐渐地将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纳入其体系之中,使非西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发展处于依附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西方世界对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殖民主义,强行扭曲了非西方社会法律文明的成长取向,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非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道路。这也是当今许多非西方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法律未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原因之一。[10](www.chuimin.cn)

历史的经验昭示出这样一个重大而尖锐的问题:在全球性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法制生活逐渐融入全球法律体系之中。怎样才能继续保持独立自主的品格,避免出现依附发展或被边缘化的情形?很显然,这一以全球化进程为基础的新的法律与发展运动,确乎具有复杂性和迷惑力。它在反对种族主义和西方中心论的同时,极力强调全球规则的重要性,主张发展中国家的法制改革应当同全球性市场规则体系的基本要求相一致,应当有利于吸引国际投资者。在这一情况下,倘若广大发展中国家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与民族利益,一味追求全球规则的普适性及其对本国法律发展的引导作用。就有可能坠入新的依附发展理论的陷阱。

因之,对于正在走进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来说,捍卫民族国家的法律主权,谨防全球化名义下的新的法律殖民主义,确立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自主地位,防止和避免法律发展的边缘化趋势和依附性,走出一条符合本国国情和条件的自主性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依然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历史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