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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中东亚法治:理论实践反思

【摘要】:所以,在法律全球化的研究中,提倡多学科协同攻关、分门别类进行综合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四、对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反思

笔者认为,由于全球经济、技术和信息的迅猛发展,导致作为空间的世界整体变得更小了,经济关系和商贸往来将各国连在一起,全球性政治文化、生态和信息交流等问题的相关性日益突出,致使传统的空间边界国界越来越无足轻重,也不再有封闭的王国。从而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上,法律的变革既是经济全球化大趋势的必然要求,同时其本身又是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性问题的大量出现,法律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也迅速国际化。

如此,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决定性,人类需要创造并且正在创造着一种全球协调化运作的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不管我们承认不承认法律全球化,不管各国、各民族之间法律文化的鸿沟有多么巨大,也不论我们当前各自为政、意识形态分歧突出的法律实践同未来“真正”的全球化法律之间存在多大差距,基于经济全球化和全人类最高协作利益(天下“和合”)这一基本前提,自近代以来,不同种族、民族之间,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国家之间,不同法系和法律传统之间,不论你怎样为之命名,从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确立到立法技术和执法手段的选择,从公民权利意识到社会法制的终极关怀,都始终发生着向“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某种“趋同”,而且当前这种趋同之势的发展速度还在加快。

从法哲学和人学理论的高度看待全球化与法律问题,我们认为,全球化所真正追求的目标并不是简单地追求全球一致或者所谓的“一体”,而在于突破现有的基于“国家”、“民族”、“主权”等有可能阻碍全球和平共荣、互利互惠的“壁垒”,进而通过人类和睦的经济文化往来与和平竞争,达到主体价值的充分实现,使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成为作为主体的人自由活动的空间。

马克思在其巨著《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曾指出:由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人的存在由狭隘的地域性的存在变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之间建立了普遍交往;由于普遍交往,“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62]。这样的“普遍交往”与“真正普遍的个人”实际上就昭示着高度全球化状态下的人类发展前景:全人类共同利益,跨国家、跨民族、跨地域利益分配,信息与资源配置的一体化,交流规则和社会秩序的一体化等等。

应该说,全球化进程的法律表现或法律全球化现象本身是一个新的而且仍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这给相关学术研究带来一定的难度。如何正确把握,如何促利避害,如何调整和规范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解决新问题,尚有一个过程。学术研究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分析、归纳和论证,同时又有一定的预测性、前瞻性,需对发展方向做出一定的预测和判断。所以,在法律全球化的研究中,提倡多学科协同攻关、分门别类进行综合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此外,面对不断“变动”的研究对象,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不断反思,也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研究方法。

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不同角度对全球化进行研究,目前还仅限于少数国家。特别是在法律变革、发展趋势等方面,主要听到的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声音。诚然,欧美国家的学者在其“法律全球化”的研究热潮中发表了一大批科研论文和专著,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改革和发展方案,对认识当今世界的法律现象及其运作规律颇有启发。但是,由于其法学研究的学术背景、理论基础、研究方法、阶级倾向等因素的限制,使之打上了深深的意识形态的烙印,表现出明显的理论局限性。他们中的一些人忽视法的现象的客观经济基础,把经济基础看作是与法只存在着一种偶然联系的“附带因素”,片面地把法律全球化当作是自然法理想或某种神秘意志在当代的实现,从而把法这一社会现象看成是某种脱离社会现实基础的东西。(www.chuimin.cn)

显然,在经济全球化及法律的回应课题的研究中,如果对法的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忽略隐藏在法的背后的经济关系,不能透过法律现象研究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很容易将全球化趋势下人类及其法律发展的前景引入世界大同、法律归一的模式,可能掩盖发达国家通过经济的、文化的、法律的甚至武力的手段,肆意侵犯弱小国家主权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法律全球化就是全盘西化,甚至是赤裸裸的美国化。

在当前,欧美等国经常打着“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和“法律全球化”的旗号,到处干预别国内政,大肆向外推销以人权和西方价值观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甚至发动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战争,以其他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否接受其既定的制度要求作为判断后者能否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标准,极尽无赖之能事,这是特别值得警惕的。[63]如果发展中国家丧失警觉或战斗不力,一味追求“自由化”和“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而忘记了对自己利益和国家主权的维护,搞不成熟的对外开放,自然贻害无穷。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因其经济、技术、人才等方面实力的薄弱而处于不利地位,如何融入全球化、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并谋求自身的利益,也是各国正面临的课题。当前,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的学者不仅开始关注与研究同一课题,而且已经发表了很多重要成果。日本、中国、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以及整个阿拉伯世界都有不少人关注全球化背景下的本国法律发展,关注处在世界边缘的文明形态的前途与命运。这些人中比较著名的如东方学奠基人赛义德,现代化学者阿马蒂亚·森和福山等,而恰恰是这些人的参与,才使得全球化理论的研究摆脱了西方中心论的窠臼,从“美国的全球化”以及“单边主义的全球化”中解放出来。

法律对全球化的回应,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既积极主动地参与全球化,因时而变、与时俱进,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完善民主和法制建设,实现法律现代化;又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妥善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旗帜鲜明地反对少数国家的霸权主义行径,反对少数国家将其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行推广到世界各个国家。在此过程中,促进国际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推动全人类的文明与进步。

必须明确的是,当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在发展水平与市场成熟度上还存在相当大差距的情况下,指望法律走向全面的一致或统一,既不客观,也不公平。江泽民在2000年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上发言指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人民走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延续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这是世界多样化的体现。我们应当承认差异,有差异才能有进步。”这代表了中国以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同时也说明人们更希望迎接一个多元而不是一元法律文明的前景,更希望保留和维护本土法律文化传统的某些特质与内核而不是全球均质化一体化、西方化或者美国化。

当然,保持多元法律文明的愿景,并不意味着大家不能在法律领域寻找到共同的语言和规范同类活动的通用行为规则。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法律全球化的本质,并且积极主动地去迎接它,驾驭它,必然有助于消除相互隔绝、制度迥异的国家间壁垒,有助于发展一种“异而趋同,同而存异”的法治文明格局,带来一个社会交往更快捷、联系更密切、秩序维持更有效的、文明水平更发达的人类社会,最终实现一种正义、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全球化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