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马考利等人指出:“目前还没有多少研究使用经验的、社会科学的方法比较不同的法律制度或它们的组成部分。这样做绝非易事,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障碍。但是在一个全球交往的时代,即一个全球经济时代,世界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相互联系在一起。这一趋势可能继续下去。因而,法律和法律研究也可能变得较少地方性。法的社会研究也是如此。”......
2023-11-28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经济全球化、社会全球化的研究如火如荼,关于全球化与法律方面的研究也是方兴未艾。只是由于刚刚起步,该项研究的规模和深度仍然较为有限,与此同时,也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和观点之间的争议。[54]
法学界有的学者只同意“经济全球化”的提法,而不同意提政治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以我国著名法理学家沈宗灵的观点为代表。他指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但‘法律全球化’却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55]其基本理由是:首先,倡导这种理论的人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世界上有二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无论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发展程度,还是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都存在差异,各国人民有权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法律全球化”否认世界多极化趋势,企图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国”,因而是错误的。其次,虽然法律与经济密切联系,两者相互作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一般地说,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国家主权的体现。就国内法而言,它是由特定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机关、团体),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公)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西方鼓吹法律全球化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法律全球化”则是指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是“私政府制定的”,甚至是没有国家的,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幻想。最后,由于法律的创制活动本身是一个专门、复杂的工作,一般的“私的部门”难以胜任该项工作,而西方学者们利用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鼓吹所谓法律全球化就是法律的“美国化”,实际上体现了其霸权主义的本质,是“世界国家”之类思想的翻版。
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罗豪才教授用几乎相同的理由驳斥主张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学者是痴人说梦。他在“21世纪论坛”发表主题讲演时指出:不同国家的不同政治制度选择、经济发达水平和民族宗教习俗,以及在不同经济、地域和民族群落中形成的不同法律文化背景,都使得法律体系的差异长期存在。所谓“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甚至是“没有国家的”全球化法律,都基本上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56]。
中央党校教授石泰峰先生则特别强调了西方学者所谓的法律全球化实质上就是西方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律的全球化的危害性。他引述了美国人夏皮罗关于世界私法和公法都在“美国化”的赤裸告白,指出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范围的法律改革给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带来了又一次输出西方法律特别是美国法律的机会。这种以法律全球化名义而推行的法律扩张主义,完全是一种不加掩饰的欧美中心论。法律全球化理论的背后依然是文化霸权主义。[57]
对此另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南京师范大学公丕祥教授指出:“时下正在展开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着每一个国度或民族的法律架构。在这一全球性重构的时代进程中,中国既有的法律系统必将发生显著的变化,固有的法律价值准则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现行的法律机制有待调整与革新,以期适应正在发生剧烈变化的全球经济与社会环境。看不到或者绝对斥全球化趋势对中国法制变革进程的影响,这显然是历史的片面。”[58](www.chuimin.cn)
中国人民大学朱景文教授侧重于从比较法社会学的角度客观地看待法律全球化问题。他指出:全球化是一个过程,它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领域。如果认为只有在经济领域存在全球化,而在法律领域不存在的话,那么,自然会提出一个问题:经济全球化难道没有法律表现吗?难道经济的全球化离开法律形式能够得到巩固和保证吗?试想,世界贸易组织的章程如果没有缔约方的遵守,没有世界贸易组织解决纠纷的机制,它如何运作?经济全球化没有法律保证是不可想象的。同样,如果承认存在经济全球化的现象,如果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句名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那么,也就必须承认全球化同样有它的政治方面。当然,全球化在各个领域中表现的程度是有差别的,而且全球化也不是唯一的趋势,除了全球化的趋势之外,也同时存在与它相反的、对抗的趋势,如政治多极化、文化多样化、法律本土化等。这些趋势之间的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将随着整个世界形势的发展而变化。[59]
苏州大学周永坤教授则采取了更为激进和超前的态度,他明确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的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者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全球化时代,经济的全球化迟早将导致法律的全球化。”[60]在他后来撰写的《法理学——全球视野》一书中,他更以“世界法”作为切入点,构建未来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提炼并论证了“世界法”这一新的法学范畴。他指出,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经济的全球化、人类控制自然能力的提高,地球显得日益狭小,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而统一的、体现人类利益的世界性立法大量涌现。而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全球法治社会进程的发展,我国将参加或签订更多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甚至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在我国法律渊源中的地位必将进一步提高,为此必须确立国际法优先原则;同时,在立法中必须贯彻顾及全人类总体利益的精神,促进人类总体利益的保护与实现。
邓正来教授对赞成法律全球化和反对法律全球化的两种观点的理论设定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
“在这些争论的背后,中国法学在对全球化进行问题化处理时却存在两项共同的理论设定——全球化是一个整体化同质化的进程、全球化是一个具有客观必然性的进程;正是因为其共有这两项不自觉的理论设定,所以中国法学在认识全球化现象时实质上秉持着一种封闭的全球化观。而本文试图建构一种开放的全球化观,这种全球化观把全球化看做是一个矛盾且多元、主观且可变的进程,一个可以根据人之认识或利益或传统被建构或被重构的博弈进程,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偶然且可能是一个可逆且不确定的过程,这本质上是一种开放的全球化观。这种全球化观认为全球化是普遍化与特殊化或者单一化与多样化的统—,是整合与碎裂或者一体化和分裂化的统一,是集中化与分散化的统一,是国际化和本土化的统一,是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统一。正是在这种开放的全球化观的视角下,中国将何去何从成为了一个真正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绝不能只满足于对‘全球化’做简单的描述工作,也绝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西方论者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话语’的支配,而应当充分认识到全球化乃是一种开放可变的结构。这要求中国或中国法学采取一种‘主动’的积极参与重构或重塑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全球化策略。总之,中国法律哲学的基本使命就是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经由‘重叠性思维方式’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并根据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引领中国法律/法制的建设或指导中国主动参与的‘世界结构’重构进程。”[61]
有关全球化中的东亚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文章
美国学者马考利等人指出:“目前还没有多少研究使用经验的、社会科学的方法比较不同的法律制度或它们的组成部分。这样做绝非易事,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障碍。但是在一个全球交往的时代,即一个全球经济时代,世界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相互联系在一起。这一趋势可能继续下去。因而,法律和法律研究也可能变得较少地方性。法的社会研究也是如此。”......
2023-11-28
显然,由于古代东亚地区在经济领域形成的“朝贡”制度和国际贸易、在文化思想领域形成的儒家、佛教文化传播,在政治法律领域形成的中华法系以及王朝法统思想等,为古代“东亚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关于东亚意识的概念和内涵,中国学者张立文、李平等给出了明确界定。......
2023-11-28
(二)“法律趋同化”理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全球贸易规则的日趋统一,被看作是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性功能及其必要条件。......
2023-11-28
笔者重申,为了确保其能够始终发挥积极的影响,在实现东亚法律文化和社会治道的会通与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以“恰当管理、有效沟通、务实求效、灵活有序”为工作方针,为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与政治合作的不断深化,为东亚区域主义的不断发展贡献积极的力量。......
2023-11-28
实际上,有种种方式可以解决或避免发生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对此,我国学者李龙等认为,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准确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始点,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
2023-11-28
这样,韩国的法学教育以及法曹人培养制度迎来了大变革。在韩国,法学专门大学院的建立仅限于满足一定标准的大学,采取限于150人以内的行政许可主义。这是因为随着法曹人数的增多,法曹伦理相对受到重视,这样做也是为了符合法曹专门大学院专业法曹人培养的教育目标。......
2023-11-28
笔者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还应处理好下面几个关系:第一,与大学法学教育的关系。司法考试作为通向法律职业的桥梁,也是连接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的纽带,但目前这个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不明显,反而造成教育和培训的断裂。......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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